環境決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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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決定論物質決定論的一種。認為人類的行為就類似於動植物的生長變化,受外在原因(環境)的影響,其特別強調環境因素決定個體行為,屬於唯物論的觀點,對於之後的行為主義有深遠的影響,有些觀點激進的學者甚至強調就如同一張白紙,受後天環境的影響即可改變其未來的人格成就。與內在原因(生理遺傳)為兩個極端的觀點。

[编辑] 地理环境决定论

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一个社会的发展,受其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第一个系统地把决定论引入地理学的是德国地理学家拉采尔(F. Ratzel),他认为地理环境从多方面控制人类,对人类生理机能、心理状态、社会组织和经济发达状况均有影响。

美国地理学家亨丁顿(E. Huntington)于1903~1906年间在印度北部、中国塔里木盆地等地考察后发表《亚洲的脉动》一书,认为13世纪蒙古人大规模向外扩张是由于居住地气候变干和牧场条件日益变坏所致。1915年他又出版《文明与气候》,创立了人类文化只能在具有刺激性气候的地区才能发展的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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