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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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臺灣農民計算田地面積之單位,換算成公制1甲為9699平方公尺,即0.9699公頃,比1町略少。
甲這個單位,源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統治臺灣時期,臺灣省文獻會出版《台灣省通志稿卷三》,引用《赤崁樓筆談》:自紅夷至台,十飲之地,名為一甲。
根據張光裕編《臺語音外來語辭典》,甲應源於「阿甲」,荷蘭語「akker(田園之意)」,臺灣閩南人以臺灣話取其尾音。1甲为625平方戈(即边长25戈的正方形面积),1戈約为2.5弓,1弓为5营造尺(1营造尺约合32公分)。
在臺灣荷西殖民時期,甲就是土地的面积单位。
鄭氏王朝和清治时期也沿用了这一制度,但開墾者多使用犁為單位,一犁約等於五甲。
臺湾日治时期之后,逐渐采用甲和日制单位坪通用,1甲约合2934坪。
中華民國政府統治臺灣後,公家文書,如土地所有權狀(地契)等,全面採用公制之度量衡,面积单位改为“平方公尺”和“公顷”。但在习惯上,臺湾人一般都使用坪和甲来表示面积,其中“坪”多用于城市、房屋面积,“甲”多用于农地和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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