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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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隱私權,又称为病歷隱私權或醫療隱私權,是信息隐私权的一種,隐私权是患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病人的病情和健康状况被视作私人信息和秘密,因此受到隐私权的保障,非经同意不得泄漏病人医疗上的秘密[1]。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有为保密的义务[2]。同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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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病患隐私权的原因
病人為何特別需要隱私權的保障呢?學者認為對病人而言,隱私是基於個人對自我的認知,存在於人與人之間的共同生活中。有社會生活自然存在隱私, 而醫療行為又是社會活動的一部,病人當然需要隱私。 醫療隱私權屬基本人權的一種,對病人隱私的保障,可謂對人表示尊重的具體表現。基於人性尊嚴的考量,應保障病人隱私。 所以多數病人就醫行為是基於個人對身體的自主控制,進而提供自身的醫療資料。保障病人隱私的另一層意義,是對個人行使自主權的尊重。由醫病關係來看,醫病之間的信賴是病人提供充分資訊的基本要件。病人期望醫事人員對其資料絕對保密,同時認為法律會給予嚴密規範,因而在需要治療時,願意充分提供個人完整資訊。
[编辑] 病患隐私权的限制
不過病患隱私權並非無限上綱,基於公共衛生及大眾利益考量,病患隱私必須有一定的規範。如何平衡各國政府的公共衛生利益、第三人利益及個人隱私利益的衝突問題,便是維護病人隱私的最大挑戰。原則上視其利益何者較為重大而定,必須個別認定。例如中華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法醫師檢驗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視實際情況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並報告該管主管機關。病人情況有異動時,亦同。第三類傳染病應於1 週內完成,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之。另外中華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也規定,醫師以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因而致死之屍體時,應即報告醫師或依規定報告。 醫療(事)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督促所屬醫事人員依規定辦理。這些規定都是對病患隱私的限制的例子,西方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
2008年5月,台灣曾發生多重抗藥性肺結核病患逃離醫院的事件,在當時衛生署疾管局為避免該病患在外過久將病傳染他人,首次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及《行政執行法》第36條,公佈該病患的姓名及照片,以請民眾協助找尋。
無論如何,作為醫事機構或其署專業工作人員,對於病患隱私及病歷之內容皆不得任意洩露,此為文明國家之共識。
[编辑] 注释
- ^ 美国1973年的“病人权利典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编辑] 参考文献
-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 陳仲嶙,《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民、刑法的縱橫交錯》,《全國律師》,第4卷12期,2000年12月。
- 中華民國司法院釋字第293號解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293
- 中華民國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03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076號判決。
- 劉文榕:尊重病患隱私權 台北醫學大學PGY課程講義。
- 张传友,《试论患者的隐私权》,《中国医院管理》 2005年 第25卷 第05期
- 尚进,《正确认识病人隐私权》,《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年4月 第15卷 第2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编辑] 参见
[编辑] 外部链接
- European Standards on Confidentiality and Privacy in Healthcare
- Opt out of the NHS Spine, or the NHS Confidentiality campa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