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室典範
| 日語寫法 | |
|---|---|
| 日語原文 | 皇室典範 |
| 假名 | こうしつてんぱん |
| 平文式罗马字 | Kōshitsu Tenpan |
| 日本法令 | |
| 標題 | |
| 皇室典範 | |
| 號碼 | |
| 昭和22年1月16日法律第三號 | |
| 修正 | |
| 昭和24年5月31日法律第134號 | |
| 通稱 | |
| 無 | |
| 效力 | |
| 現行法規 | |
| 種類 | |
| 內容 | |
| 與皇室相關之制度 |
皇室典範是日本一套規定皇位繼承順序,與日本皇室的制度與結構相關的法律。皇室典範一詞係指兩者,一為大日本帝國憲法時代的產物(1889年2月11日裁定),另一者即為在日本國憲法下制定而成的(1945年1月16日法律第三號)。為了將前者和後者區別,前者多以舊皇室典範稱之。舊皇室典範和憲法同等級,並非法律。這點和現行的典範即有相當大的差異。
目录 |
[编辑] 舊皇室典範
大日本帝國憲法體制下的舊皇室典範,和憲法同級皆為國家基本法。但須注意的是,其法因應不同時期,地位得以變更。舊皇室典範在制定之初,為皇室家法之性質,但1907年(明治40年)時裁定的皇室典範增補中,取得宮內大臣以及國務各大臣的副署,且成為公佈的對象,國民亦被認定是在皇室的拘束之下。也因為此法本來就與1907年依據公式令(官方令)等制定之下的宮務法和國務法不同,是分開制定的,皇室典範自然並非依循憲法之下。舊皇室典範的修訂與增補,是經由皇族會議及樞密顧問的諮詢來欽定(舊皇族典範62條),這些手續無須經過帝國議會的協贊與決議(大日本帝國憲法74條)。也可以說這表現出——與現今在日本國憲法之下的皇室典範不同的——皇室自律主義。舊皇室典範的修訂與增補,以本身即為法源的「皇室典範」形式而行。記錄上,增補只有1907年2月11日和1918年(大正7年)11月28日的兩次增補而已,而本文的修正因無案例而廢止。另外,1907年裁定的皇室典範增補,一部份修正於1946年(昭和21年)12月27日。
[编辑] 在日本國憲法之下
日本憲法體制下的皇室典範是作為一條法律被訂定,和其他法律一樣,制定與改訂經由國會實行,皇室制度成為與國民同級,與國會事務相關。
日本憲法第二條中,規定皇位為世襲制,而關於世襲方法,則依據皇室典範的規定實行,但例如皇位繼承者的性別則沒有相關敘述。雖然皇室典範規定只有男性皇族才擁有皇位繼承權,但因從秋篠宮文仁親王以來,41年間都無男性皇族誕生,敬宮愛子內親王誕生後,皇室典範的改訂成為議論焦點,其中,有應承認女性同樣擁有皇位繼承權的意見,也有應讓舊宮家回復皇籍的意見(皇位繼承問題)。2006年(平成18年)9月6日 ,悠仁親王的出生,雖令繼位改革問題暫時解決,但民眾要求女性繼承皇位的聲音不減。專家亦指出,日本皇室制度並不穩固,最年輕一代只有一名男丁,因此不應只著眼目前,應該改革皇室[1]。
另外,最近也有應尊重本人意願,推進皇族女性和舊宮家的男性之婚姻的意見。如此一來,如皇族女性生出男孩,其子成為天皇的話,既能維持男系傳統,同時也能減少國民對舊宮家復甦的抵抗感,因此被認為是得以圓滑推進皇室典範的手段。
[编辑] 皇室典範中的條文釋義
- 第4條(天皇駕崩,皇嗣立即即位):通常是必須在得知天皇駕崩消息的當天,皇嗣立即於所在處宣佈登基,殆日後再舉行正式的登基大典。
- 第13條(關於直系卑屬):以日本皇族而言,直系卑屬便是比自己輩分還低的皇族成員,如子女,反之便是直系尊屬,如父母。
[编辑] 相關位址
[编辑] 參考資料
- ^ 繼位問題延下一代 http://hk.news.yahoo.com/060906/12/1smb0.html
- ^ 此為日本內閣總理大臣(首相)針對皇室問題的私人諮詢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