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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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 Control Yuan(英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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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院長 | 王建煊 |
| 副院長 | 陳進利 |
| 秘書長 | 陳豐義 |
| 任命者 | 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 |
| 任期 | 6年 |
| 基本資訊 | |
| 員額 | 監察委員29名 |
| 授權法源 | 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組織法、監察法 |
| 成立沿革 | |
| 成立日期 | 1931年2月16日 |
| 組織編制 | |
| 內部單位 | 4處、2室、7常設委員會、5特種委員會 |
| 附屬機關 | 1部 |
| 聯絡資訊 | |
監察院廳舍(原臺北州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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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25°02′43.44″N 121°31′11.76″E / 25.0454000°N 121.5199333°E坐标:25°02′43.44″N 121°31′11.76″E / 25.0454000°N 121.5199333°E |
| 網站 | http://www.cy.gov.tw |
| 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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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任期六年。
目录 |
學理根據 [编辑]
監察院的創設,源自於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理論。模倣中國古代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用來限制國會代表的民主立法力量,剝奪國會的糾察與調查權,以增強行政權[1]。
1928年北伐完成,由國民黨統治全國,開始實施五權分立。在訂立五五憲草時,張君勱主張將監察權回歸立法,由人民選出。後來中華民國憲法,將監察院定位為準立法機構,但不是由人民直選,而是由各地議會間接選出。李登輝時期,進行修憲,取消了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將它改為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沿革 [编辑]
創設 [编辑]
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先生領導同盟會革命軍推翻滿清,並倡行「五權憲法」,主張擷取歐美三權分立制度,與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及考試制度(科舉)之優點,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另增監察、考試兩權。為避免國會利用監察彈劾權力對行政單位施壓,造成國會專制,於是設立監察權,以弱化立法權,強化行政權。民國成立後,當時北京政府仍照歐美三權分立原則,將彈劾權屬諸國會。
1928年北伐完成,全國統一,國民政府始實行五權分治。1928年2月設審計院,1931年2月成立監察院,並由于右任擔任第一任國民政府監察院長,並將審計院撤銷,依法改部,隸屬監察院,此為國民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及審計權,1937年對日抗戰後,復行使糾舉及諫議二權。
中華民國憲法於36年(西元1947年)12月25日施行,依憲法規定,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出第1屆監察委員,並於37年6月5日正式成立行憲後之監察院。
行憲之初,監察院在各地區原分設有各區監察委員行署,政府遷台後,均已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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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台後 [编辑]
監察院遷往台灣後,曾彈劾的兩名最高官員是前代總統李宗仁與前行政院長俞鴻鈞。曾透過調查堅持反對行政部門意見,影響較大的案件是1955年的「孫立人案」。當時的院長都是于右任。
1952年1月監察院通過彈劾李宗仁案,由於1949年停止行使總統職務的前總統蔣介石當時已「復行視事」,1954年一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是「罷免李副總統」,理由是李宗仁擔任代總統期間違法失職。
1955年與總統府組織陳誠副總統領導的「九人小組」調查原陸軍總司令、二級上將孫立人部屬涉及匪諜案及兵變的同時,監察院陶百川等五人自行發動調查。其結果與總統府方面極為不同。監院報告認為孫立人案子虛烏有。該報告由於過於敏感,與當局意旨不合,事後列為機密封存,於2001年才重見天日。孫立人由於九人小組報告,遭到國防部「管束」行動達三十三年。
1957年監察院通過糾正案就軍公教待遇問題糾正行政院,行政院逾期答覆後,監察院又決議約詢行政院院長,遭到俞鴻鈞拒絕。監察院於是通過彈劾,將俞鴻鈞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司法院公懲會最後也議決記俞鴻鈞申誡一次。此一懲處雖屬輕微,但對行政院聲望打擊甚大,俞鴻鈞隨後辭職,由副總統陳誠兼任行政院長。當年前總統蔣介石對於監察院此舉頗為不滿,曾威脅開除彈劾提案的十名國民黨籍監委,也引起學界論戰,但當時公意傾向認為,行政院院長無權拒絕監院約詢。不過另有看法認為,當時國民黨內存在的派系CC派是彈劾案主角。
依照原有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近似另一民選議會,與立法院不同的是,立法院是採用直接選舉,而監察院則採用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的間選形式選舉。監院除了糾彈以外,還要通過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李登輝時期修憲後,原屬於監察院的關於司法院、考試院的人事審核權移到國民大會,而監察院本身的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已經由間接民選變成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任命。2000年5月第6次修憲後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職權懸空 [编辑]
2004年底,陳水扁總統提名之監察院正副院長人選與監察委員遭到國親聯盟於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凍結,無法排入議事程序,導致監察院正副院長與監察委員長達三年多都處於缺位狀態。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釋字第632號解釋,認定立法院不將此案排入議事程序已經牴觸憲法,要求立法院進行適當處理。
立法院國民黨與親民黨擱置監委名單的理由主要有四:第一、認為總統為提名適當人選組成的「審薦委員會」組成似欠公正。第二、認為正式提名名單包括「審薦委員會」委員張建邦和蕭新煌等,且居正副院長提名人。而其他提名名單似具有較強的黨派偏向,與國會朝野結構不盡呼應。第三、針對台灣股市上市公司—大陸工程公司董事長,也是台灣高速鐵路公司董事長殷琪亦擔任審薦委員表示不滿,認為殷琪女士於2000年總統大選涉入較深,擔任陳水扁總統候選人的「國政顧問團」成員,黨派色彩強烈。四、提名名單中,洪貴參、尤美女是在新新聞訴訟案的呂秀蓮代理律師,蔡明華曾任副總統辦公室主任,有強烈的呂系色彩。
被擱置的被提名人名單如下:
提名張建邦任監察院長,蕭新煌任副院長,另,提名李伸一、趙榮耀、呂溪木、黃武次、謝慶輝、黃煌雄、邱清華、洪昭男、葉金鳳、張富美、林志嘉、吳豐山、高秀真、楊平世、林筠、黃惠英、黃爾璇、劉玉山、蔡明華、劉永斌、呂新民、尤美女、顏錦福、陳宏昌、洪貴參、周慧瑛、郭吉仁等人。
審薦委員會名單如下:
召集人副總統呂秀蓮,監察院長錢復,前交通部長與淡江大學校長張建邦(被提名為監察院長),總統府國策顧問蕭新煌(被提名為監察院副院長),總統府秘書長蘇貞昌,台灣高鐵董事長殷琪等人。
儘管被提名為院長的張建邦是國民黨員,但張在郝柏村內閣中擔任交通部長時因華隆案而下台;依據立法院議事公報,陳水扁昔日任立委時,曾發言形容張是「豪門權貴恣意玩弄司法,昭然若揭」,並要求政府強制拘提。這是繼簡又新後,陳水扁重用昔日強烈指責的國民黨執政時代部長級官員。而且,張建邦儘管是中評委,但這是李登輝時代所聘任。而監委名單亦有國民黨籍人士,但國民黨拒不審議,使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以及眾委員於2005年卸任以後,一直懸空。
2006年初由於若干當年受提名者已經出任蘇貞昌重新組成的內閣成員,擔任行政院部會首長,依照憲法不得兼任監察委員,因此該項人事同意案又更形複雜化。
重新運作 [编辑]
提名新黨前秘書長王建煊任監察院長,前民進黨立法委員沈富雄任監察院副院長。
其他監委名單包括陳耀昌、錢林慧君、黃煌雄、洪昭男、程仁宏、陳健民、趙昌平、黃武次、高鳳仙、余騰芳、杜善良、劉玉山、林鉅鋃、洪德旋、楊美鈴、周陽山、李復甸、葛永光、馬秀如、趙榮耀、李炳南、沈美真、尤美女、吳豐山、劉興善、許炳進、馬以工。
在提名的委員中,其中劉玉山、尤美女、吳豐山、黃武次、黃煌雄、趙榮耀、洪昭男等七人有在之前陳水扁所提名的名單中出現過,全部人事立法院於2008年7月4日進行表決。
本次提名的特色是提名了7位女性,破了監察委員女性人數歷史紀錄,並在政黨平衡原則下,除了親民黨外(李復甸雖為親民黨籍,但並非親民黨所推薦),幾乎全部主要政黨皆有人士被提名,而有所屬政黨人士甚至不到名單中的二分之一,相較於過去被提名的人士中有非常大的不同。
表決結果王建煊以74票同意,36票反對通過任命案,沈富雄則獲得51票同意票,不同意票56票,遭到否決,在其他監委方面,除了許炳進、陳耀昌、尤美女遭否決外,其餘人士皆通過半數以上同意任命,全體於2008年8月1日就職。
馬英九總統補提名名單如下:考試院院長關中、監察院副院長陳進利、監察委員尹祚芊、陳永祥和葉耀鵬。
2008年11月13日立法院通過考試院長、監察院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補提名案,並於11月14日進行投票,在野民進黨27位立委拒絕投票,由85位國民黨立委投票。結果關中及尹祚芊獲85票全數支持分別擔任考試院院長及監察委員,陳進利83票任監察院副院長,陳永祥83票和葉耀鵬79票任監察委員。
第四屆監察委員共29人,其中尹祚芊、沈美真、馬以工、馬秀如、高鳳仙、楊美鈴、錢林慧君為女性。
組織 [编辑]
內部單位 [编辑]
- 監察業務處
- 監察調查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 秘書處
- 綜合規劃室
- 資訊室
委員會 [编辑]
依《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監察院設置7個常設委員會:
- 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 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 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另依《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監察院設置5個特種委員會;除諮詢委員會外,其他委員會之委員均由監察委員擔任:
- 法規研究委員會
- 諮詢委員會
- 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
- 廉政委員會
- 人權保障委員會
附屬機關 [编辑]
監察院下設審計部,是唯一隸屬於監察院的中央政府部門,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與總決算;其最高首長審計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院長 [编辑]
辦公廳舍 [编辑]
監察院目前的辦公廳舍位於台北市中正區,位處忠孝東路與中山南路交叉口東南角,北鄰行政院及南鄰立法院。該建物原為日治時期的臺北州廳,由森山松之助設計,於1915年興建完成,為台灣目前保存最完整的巴洛克建築。光復後,曾為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建設廳、教育廳與主計處辦公處,省府南遷後改為監察院院址。1998年7月30日被內政部指定為國定古蹟,於每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開放一般民眾參觀。
建築特色 [编辑]
本建築在日治時期行政位階僅次於總督府,所以建得相當華麗而壯觀。主要出入口位於轉角凸出且拔高,兩側有圓頂衛塔。
- 主要出入口處也是主體建築的交點,成拜占庭式圓盤頂,多開了小窗增加外觀變化及內部採光,兩側佐以圓頂衛塔烘托出入口的威嚴與肅穆,呼應中央圓盤頂又配合修飾轉角。
- 山牆形式多變化,有破縫山牆、圓形山牆等。
- 三樓屋頂開老虎窗,二樓為方窗,一樓為圓拱窗,出入口一樓又加開了牛眼窗增加採光。
禮堂出借 [编辑]
監察院禮堂自2011年10月7日起,由院長王建煊首次外借以辦理婚禮。是監察院成立以來,首次用於婚禮之用,目的是整飭官箴,而且沒花公家經費,事後民眾表示也想借用監察院大禮堂舉辦結婚儀式。故研擬禮堂出借辦法,若能簡樸不鋪張,民眾可在監察院禮堂舉辦婚禮,場地免費,唯布置場地及事後回復原狀等費用須自行負擔,且不得破壞建築物外觀。
其他 [编辑]
監察委員行署 [编辑]
依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監察院曾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但政府遷台後已裁撤。[2]。
其區劃如下:
| 一 | 甘寧青區 | 甘肅省、寧夏省、青海省 |
| 二 | 豫魯區 | 河南省、山東省 |
| 三 | 晉陝綏區 | 山西省、陝西省、綏遠省 |
| 四 | 雲貴區 | 雲南省、貴州省 |
| 五 | 兩廣區 | 廣東省、廣西省 |
| 六 | 兩湖區 | 湖北省、湖南省 |
| 七 | 皖贛區 | 安徽省、江西省 |
| 八 | 閩臺區 | 福建省、臺灣省 |
| 九 | 蘇浙區 | 江蘇省、浙江省 |
| 十 | 冀熱察區 | 河北省、熱河省、察哈爾省 |
| 十一 | 川康區 | 四川省、西康省 |
| 十二 | 新疆區 | 新疆省 |
| 十三 | 遼寧安東遼北區 | 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 |
| 十四 | 吉林松江合江區 | 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 |
| 十五 | 嫩江龍江興安區 | 嫩江省、黑龍江省、興安省 |
| 十六 | 西藏區 | 西藏地方 |
| 十七 | 蒙古區 | 蒙古地方 |
参考文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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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為糾察權,專管監督彈劾的事。這機關是無論何國皆必有的,其理為人所易曉。但是中華民國憲法,這機關定要獨立。中國從古以來,本有御史台主持風憲,然亦不過君主的奴僕,沒有中用的道理。就是現在立憲各國,沒有不是立法機關兼有監督的權限,那權限雖然有強有弱,總是不能獨立,因此生出無數弊病。比方美國糾察權歸議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權,挾制行政機關,使他不得不頫首總命,因此常常成為議院專制;除非有雄才大略的大總統,如林肯、麥堅尼(今譯麥金萊(W.Mckinley)。)、羅斯威等(今譯羅斯福(T.Roosevelt)。),才能達行政獨立之目的。況且照正理上說,裁判人民的機關已經獨立,裁判官吏的機關卻仍在別的機關之下,這也是論理上說不去的,故此這機關也要獨立。 中國的改造問題,演說,孫中山,1906年
- ^ 監察院簡介 > 中國監察制度沿革 http://www.cy.gov.tw/ct.asp?xItem=2916&CtNode=1321&mp=1
外部連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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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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