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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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為行政區域的一種,即「直接由中央政府管轄的城市」。

直轄市在不同國家各有不同的定義,基本的定義為一個普通行政區(請參考特區),可以小至一條村莊、一個小鎮、一個城市,甚至一個政府。

在中國,直轄市在行政上的單位是一級行政區、與同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建立以前,中華民國在全中國大陸共設有12個直轄市,1949年後至今(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均設有直轄市,但是其定義及升格門檻不盡相同。

目录

[编辑] 地域

[编辑] 中華民國

根據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第4條規定,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授直轄市地位或設直轄市,即院轄市,為地方一級行政單位。

中華民國在1949年前,以人口達一百萬人為基準,共設有12個直轄市,分別為:南京1927年改制)、上海1927年改制)、漢口1927年改制)、北平1928年改制)、天津1928年改制)、青島1929年改制)、廣州1930年曾改制,1947年再改制)、重慶1939年改制)、大連1945年改制)、哈爾濱1946年改制)、瀋陽1947年改制)、西安1948年改制);中華民國政府搬遷來台之後增設台北1967年改制)、高雄1979年改制)。

目前中華民國實際統治的直轄市,有台北市高雄市兩市。北、高兩市在升格直轄市後,曾停止民選市長,改由行政院官派,直轄市長仍得接受議員質詢並得以參與行政院會;1994年立法院通過《直轄市自治法》,依此開放直轄市長民選。

2007年5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中,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之,得報請中央升格為直轄市;而人口超過200萬之,在還未升格為直轄市之前,準用相當於直轄市的編制與財稅等規定;據此規定,台北縣常被稱為是一個「準直轄市」,而於2009年5月27日公布之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已有「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直轄市」之規定以資為佐。

2010年,現屬臺灣省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1]高雄縣均將脫離此省並升格為直轄市高雄縣為與現有直轄市高雄市改制合併)。自1990年代以來人口成長快速的桃園縣,縣內總人口已超過196萬人,亦可能在數年內成為準直轄市。

現時中華民國有臺北市高雄市兩個直轄市,其資料如下:

  • 臺北市:總面積272km2,總人口262萬人(2009年3月),人口密度9639人/km2
  • 高雄市:總面積154km2,總人口153萬人(2009年3月),人口密度9939人/km2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直轄市的行政區劃為市轄區;重慶直轄市還有自治縣

1949年時,設有十二個直轄市,分別為:南京上海漢口鞍山撫順瀋陽本溪西安北平天津重慶廣州,除北平天津外,皆為大行政區代管。1950年10月5日,旅大行署區改為東北大行政區代管的旅大直轄市。1952年11月15日,南京直轄市降為江蘇省省轄市。1953年7月8日吉林省長春市松江省哈爾濱市升為直轄市。1954年6月19日,降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長春、哈爾濱、西安、武漢、廣州、重慶直轄市為省轄市。1958年,天津直轄市降為河北省轄市,至1967年恢復。1997年3月14日重慶市重新恢复直轄市建制。

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個直轄市,轄域廣大,其分佈如下:

  • 北京:總面積16800km²,總人口1633萬人(2007年),人口密度889人/km²
  • 天津:面積11900km²,人口1042.53萬人(2005年11月),密度888人/km²
  • 上海:面積6340.5km²(列第31位),常住人口1858萬人(2007年底),密度2931人/km²
  • 重慶:面積82300km²,人口3198.87萬人(2006),密度379人/km²

[编辑]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朝鲜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韓)的行政區劃,現時只有平壤為直轄市。原先另設有羅先直轄市2005年改設羅先特級市

[编辑] 大韩民国 韩国

直轄市是大韓民國(南韓)在1991年以前曾有的行政區劃,現在則稱為廣域市,即轄境廣大的城市。目前設有仁川光州大邱釜山大田蔚山等六個廣域市。

[编辑] 越南 越南

越南的直轄市(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rung ương城舖直屬中央)有河內胡志明市海防市芹苴市岘港市共5個。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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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參考資料

  1. ^ 台南市縣合併升格 劉揆:歷史文化重鎮考量中央社20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