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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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為行政區域的一種,即「直接由中央政府管轄的城市」。
直轄市在不同國家各有不同的定義,基本的定義為一個普通行政區(請參考特區),可以小至一條村莊、一個小鎮、一個城市,甚至一個政府。
在中國,直轄市在行政上的單位是一級行政區、與省同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建立以前,中華民國在全中國大陸共設有12個直轄市,1949年後至今(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均設有直轄市,但是其定義及升格門檻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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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地域
[编辑] 中華民國
根據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第4條規定,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授直轄市地位或設直轄市,即院轄市,為地方一級行政單位。
中華民國在1949年前,以人口達一百萬人為基準,共設有12個直轄市,分別為:南京(1927年改制)、上海(1927年改制)、漢口(1927年改制)、北平(1928年改制)、天津(1928年改制)、青島(1929年改制)、廣州(1930年曾改制,1947年再改制)、重慶(1939年改制)、大連(1945年改制)、哈爾濱(1946年改制)、瀋陽(1947年改制)、西安(1948年改制);中華民國政府搬遷來台之後增設台北(1967年改制)、高雄(1979年改制)。
目前中華民國實際統治的直轄市,有台北市、高雄市兩市。北、高兩市在升格直轄市後,曾停止民選市長,改由行政院官派,直轄市長仍得接受議員質詢並得以參與行政院會;1994年立法院通過《直轄市自治法》,依此開放直轄市長民選。
在2007年5月4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中,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之市,得報請中央升格為直轄市;而人口超過200萬之縣,在還未升格為直轄市之前,準用相當於直轄市的編制與財稅等規定;據此規定,台北縣常被稱為是一個「準直轄市」,而於2009年5月27日公布之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已有「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直轄市」之規定以資為佐。
2010年,現屬臺灣省之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1]及高雄縣均將脫離此省並升格為直轄市(高雄縣為與現有直轄市高雄市改制合併)。自1990年代以來人口成長快速的桃園縣,縣內總人口已超過196萬人,亦可能在數年內成為準直轄市。
- 臺北市:總面積272km2,總人口262萬人(2009年3月),人口密度9639人/km2
- 高雄市:總面積154km2,總人口153萬人(2009年3月),人口密度9939人/km2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直轄市的行政區劃為市轄區、縣;重慶直轄市還有自治縣。
1949年時,設有十二個直轄市,分別為:南京、上海、漢口、鞍山、撫順、瀋陽、本溪、西安、北平、天津、重慶、廣州,除北平及天津外,皆為大行政區代管。1950年10月5日,旅大行署區改為東北大行政區代管的旅大直轄市。1952年11月15日,南京直轄市降為江蘇省省轄市。1953年7月8日吉林省長春市和松江省哈爾濱市升為直轄市。1954年6月19日,降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長春、哈爾濱、西安、武漢、廣州、重慶直轄市為省轄市。1958年,天津直轄市降為河北省轄市,至1967年恢復。1997年3月14日重慶市重新恢复直轄市建制。
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北京、天津、上海和重慶四個直轄市,轄域廣大,其分佈如下:
- 北京:總面積16800km²,總人口1633萬人(2007年),人口密度889人/km²
- 天津:面積11900km²,人口1042.53萬人(2005年11月),密度888人/km²
- 上海:面積6340.5km²(列第31位),常住人口1858萬人(2007年底),密度2931人/km²
- 重慶:面積82300km²,人口3198.87萬人(2006),密度379人/k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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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韓)的行政區劃,現時只有平壤為直轄市。原先另設有羅先直轄市,2005年改設羅先特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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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直轄市是大韓民國(南韓)在1991年以前曾有的行政區劃,現在則稱為廣域市,即轄境廣大的城市。目前設有仁川、光州、大邱、釜山、大田、蔚山等六個廣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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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越南的直轄市(越: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rung ương/城舖直屬中央)有河內、胡志明市、海防市、芹苴市、岘港市共5個。
[编辑] 参见
[编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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