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质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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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dàn;粤音-教院式:daam3)在秦朝汉朝时作为质量单位使用。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一石为一百二十斤。汉代一斤大约有258.24,一石大概为31公斤[1]

各朝代對石的定義不同,宋代沈括记:“今人乃以粳米一之重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2]俗民或直以百斤,或作[3] 1930年开始施行的《中華民國度量衡法》规定:为容积的市用单位,1为100升;为重量的市用单位,1为100市斤即50千克。

[编辑] 注釋

  1. ^汉书·律历志》记载,汉时“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2. ^ 沈括梦溪笔谈·辩证一》
  3. ^稱謂雜記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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