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漢語拼音:dàn;粤音-教院式:daam3)在秦朝和汉朝时作为质量单位使用。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一石为一百二十斤。汉代一斤大约有258.24克,一石大概为31公斤[1]。
各朝代對石的定義不同,宋代沈括记:“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2]俗民或直以百斤為石,或作擔。[3] 1930年开始施行的《中華民國度量衡法》规定:石为容积的市用单位,1石为100升;担为重量的市用单位,1担为100市斤即5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