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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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英语:Bankruptcy),是一種宣告債務人无力偿付債務及其後的一連鎖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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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方式[编辑]
不同国家的破产法律有很大的差异,一般来说常见的破产方式有两种:
- 破产清算:破产主体停止一切经营活动,财产被查封拍卖用于抵偿债务。
- 重整或债务重组:破产者在债权人或破產管理人的监督下可继续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中破产者可以请求减免某些无力履行的债务或合同,或者改变偿还方式,并给出继续经营和偿还债务的计划。如果债权人投票通过重整计划则破产者有可能重新恢复经营,否则可能会进入清算程序。在许多情况下,允许仍有盈利潜力的企业继续经营可能会获得比单纯拍卖其资产更多的收益,从而使破产者和债权人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好的结果。有时,这也被称作破产保护。
資產低于负债不代表破产,企业可能有足够的收入来支付所有到期债务。比如百事可乐分离的百胜公司早期有16亿美元的股东赤字(负的股东权益)[1],但是因为百胜现金流转很强,对此根本没有问题。[2]
破产规定[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在中国大陆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目前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美国[编辑]
美国的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 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规定了6种类型的破产:
- 第七章:个人或企业的破产清算
- 第九章:地方政府破产
- 第十一章:个人或企业的债务重组(此项较少有个人使用)
- 第十二章:农民或渔民家庭的债务重组
- 第十三章:个人债务重组
- 第十五章:在美国执行的外国破产案件
与中国相比,美国的破产法适用范围更广,不仅法人,个人甚至地方政府都可以申请破产。
參看[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 ^ Tricon Global Restaurants, Inc. Form 10-Q 3/21/98.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1998年03月21日.
- ^ Shareholder's Deficit. 2000年04月07日.
外部連結[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 U.S. federal bankruptcy courts(英文)
-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sumer Bankruptcy Attorneys (U.S.)(英文)
- LII Law about... Bankruptcy(英文)
- UK Bankruptcy Information Portal(英文)
- Non-Profit Bankruptcy Recovery Information in the US(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