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總體營造
社區總體營造起始於1993年12月,當時台灣的文建會主委申學庸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時提出「社區總體營造」之名詞,該詞以「建立社區文化、凝聚社區共識、建構社區生命共同體的概念,來作為一類文化行政的新思維與政策」作為主要目標。主要目的是為了整合「人、文、地、景、產」五大社區發產面向,而產生出來的政策性名詞。
另外,其他的定義像「以社區共同體的存在和意識作為前提和目標,藉著社區總體營造理念的推動與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地方公共事務,凝聚社區共識,讓各地方社區建立屬於這個社區的意象」[1]亦不出申學庸當初的理念。
社區營造 [编辑]
居住在同一地理範圍內的居民,持續以集體的行動來處理其共同面對社區的生活議題,解決問題同時也創造共同的生活福祉,逐漸地,居民彼此之間以及居民與社區環境之間建立起緊密的社會連繫,此一過程即稱為「社區營造」。在世界各地都有此類經驗,但不必然明白地加以指認,在日本稱為「まちづくり」,在英語世界稱為‘community building’, ‘community development’等。在台灣,1960年代有「社區發展」的政策推動,自1994年陳其南在文建會提倡「社區總體營造」的新概念之後,逐漸地才改用「社區營造」一詞。
一般而言,社區營造係針對不同種類的社區議題而行動,日本的宮崎清教授主張將這些議題區分為「人」「文」「地」「產」「景」五大類。「人」指的是社區居民的需求的滿足、人際關係的經營和生活福祉之創造;「文」指的是社區共同歷史文化之延續,藝文活動之經營以及終身學習等;「地」指的是地理環境的保育與特色發揚,在地性的延續;「產」指的是在地產業與經濟活動的集體經營,地產的創發與行銷等;「景」指的是[社區公共空間]之營造、生活環境的永續經營、獨特景觀的創造、居民自力營造等。
社區營造基本上是社區自發的行動,但多數公共議題的處理必須運用公權力或者需要公部門的補助,因此政府為了支持社區營造往往訂有特定的政策,其執行方式與一般政策不同,曾旭正特別主張以「社區協力政策」來加以區別。自1994年文建會提出「社區總體營造」的概念並推動數項補助計畫以來,台灣的社區協力政策逐步由文建會擴展到其他中央部會,如環保署的「生活環境改造計畫」、經濟部的「創造形象商圈計畫」;2002年甚至整合提昇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的「新故鄉營造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