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奈川條約
| 日語寫法 | |
|---|---|
| 日語原文 | 日米和親条約 |
| 假名 | にちべいわしんじょうやく |
| 平文式罗马字 | Nichibei Washin Jōyaku |
| 日語寫法 | |
|---|---|
| 日語原文 | 神奈川条約 |
| 假名 | かながわじょうやく |
| 平文式罗马字 | Kanagawa Jōyaku |
《神奈川條約》(日語:神奈川条約,英語:Kanagawa Treaty)為1854年3月31日(嘉永7年3月3日 (舊曆))江戶幕府與美國所締結的條約,日本通稱為《日米和親条約》(《日美和親條約》)。簽約代表,在日本方面全權代表為林復齋(大学頭)、美國方面全權代表為東印度艦隊司令馬休·佩里。條約中主要規定日本必須開放下田與箱館(今函館)兩港口與美國通商,並保證遇難的美國士兵得到安全保障。
目录 |
概要 [编辑]
從幕末的混亂期到明治開頭時期,《神奈川條約》不過是日本不可避免的與列強所定立的不平等條約中的一部。依此締結的條約,日本開啟了下田及箱館兩港口,日本鎖國體制就此崩解。
條約日本語批准書原本,在幕末江戶城火災中被燒毀。其中一份批准書原本內文以荷蘭語書寫,由美國方面持回國內,保管在美国国家档案管理局(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目前仍在。2004年(平成16年)日美交流150周年記念之際,美國以複印本條約批准書致贈日本。
條約日文原名所謂「日米」,「日」指日本、「米」指美國(美利堅合眾國)。原條約正式日本漢字全名為《日本國米利堅合衆國和親條約》,現日文通稱為《日米和親条約》。
事件經過 [编辑]
1853年(嘉永6年),在馬休·佩里之前一年,美國第十三任總統菲爾莫爾就親筆寫信給幕府要求開國並通商。幕府方面在要求後猶豫了一年,美方面也因此一度打消主意。不過,翌年2月13日(嘉永7年1月16日(舊曆)),美國船隻由江戶灣(東京灣)入港,再訪日本。幕府在武藏國久良岐郡横濱村字駒形(神奈川縣横濱市中區神奈川縣廳附近、現在位於横濱開港資料館所在地)設置招待所,協議從開始到終了大約有1個月之久,締結了神奈川條約,內文全部有12條。
之後交渉場所移到伊豆國下田(現静岡縣下田市)了仙寺,同年5月25日釐定了神奈川條約細則,據此締結下田條約(內文全部有13條)。佩里艦隊在同年6月1日從下田歸國。進一步,歸國途中停留在琉球並與琉球國締結通商條約。
美國方面之目的 [编辑]
据说当时美国在太平洋上进行捕鲸活动以取得价格昂贵的鲸油作为灯油和其他用途,为此需要在日本进行燃料补给,故为了控制燃料价格稳定而签订该条约。
另一个目的是为了保障食物和淡水的补给。在那个没有冰箱和其他食物保鲜手段的时代,为了避免腳氣及壞血病病发以及丰富船员就餐口味,新鲜蔬菜和肉类的补充就显得尤其重要。
除此之外,建立美国与大清国之间贸易航线的补给港,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條約部份内容 [编辑]
《神奈川條約》之内容如下所訂定:
除此之外,下田條約也定立了如下的細則條款:
- 美國人活動的可能範圍是以下田為中心7里內、及與以函館為中心5里內之範圍為限,禁止進入武家・町家之範圍。
- 對於美國人暫時的休息所設置在了仙寺・玉泉寺,美國人的墳墓設置在玉泉寺內。
- 美國人禁止從事獵取鳥獸等狩獵活動。
相關條目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 明治元年法令全書附錄第四,“日本國米利堅合衆國和親條約”,1854年3月31日(嘉永七年3月3日 (舊曆))。
- Imposed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Stuart S. Malawer. [1977]. ISBN 0-930342-07-0
- Preston, Peter Wallace. [1998],Blackwell Publishing,Pacific Asia in the Global System: An Introduction. ISBN 0-631-20238-2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