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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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言國際法普通法上的一项法律原则[來源請求]。若第三方,王五因委托人,张三之陈述产生对代理人,李四的依赖,则委托人张三不得否定其先前陈述的委托代理关系。 然而,如果代理自述跟委托人有代理关系,并不能适用于“禁止反言”原则。

学者间该原则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定论,英国学者鲍尔对禁止反言原则所作的定义为:“假如某人(声明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声明人)作声明,又或声明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而不履行义务,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声明,而声明人的实际或者推定的意向是,而结果亦是:导致受声明人基于该声明改变(坏的改变)了处境,日后在任何声明人与受声明人之间的诉讼中,假如受声明人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法反对,声明人不得做任何与他事前作的声明有实质上不同的陈词,亦不得举证证明该不同的陈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