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錮 (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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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於犯罪官吏的話,就是本人终身禁止做官,有时也会罪及门生、故人、親戚。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早在《左传》中就有禁锢的记载,秦时称为“籍门”,《秦简·除吏律》把禁锢的人称为“废官”。从汉至隋,禁锢都作为赃物罪的附加罪而存在。隋唐以后,律典中不复有“禁锢”之文,但经常有诏令行用。明、清有“永不叙用”,相当于禁锢。
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类似的刑罚,而「禁錮」一詞今日只表示「監禁」,已漸漸應用於暴力罪案,如非法禁錮。
現代法律中的禁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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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法律有“禁锢”一詞,用字有“禁錮”、“禁固”、“禁こ”等三種,意義是相同的。
在日本國《刑法》中,禁錮是一種自由刑,又可分為“無期禁錮”與“有期禁錮”。無期禁錮是刑度僅次於死刑與無期懲役的刑罰。有期禁錮的刑期以1個月以上、20年以下為原則,但可加重至30年。依據日本國《刑法》第10條,「有期禁錮之長期超過有期懲役之長期兩倍」(有期の禁錮の長期が有期の懲役の長期の二倍を超えるとき)。3年以下的禁錮刑,可依犯罪情節輕重處以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