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憲運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清朝宪法
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立憲運動中國清朝政府繼自強運動洋務運動1861年1895年)、維新運動1895年1898年)之後推動的第三次大型改革,目的在使大清帝國成為君主立憲政體的國家

目录

[编辑] 主要經過

清政府在義和拳亂與列強干涉後實施「庚子後新政」,派遣大臣前往海外考察列強各國實施憲政內容。慈禧太后根據清宗室载泽端方等五大臣的意見,於光緒三十三年(1906年)下詔預備立憲。

1907年,清政府在中央籌設資政院,在各省籌設諮議局。张謇、汤寿潜等人在上海成立预备立宪公会,之后各地立宪公会纷纷建立。清國各地(特別在湖廣兩江一帶)主張立憲的政治團體陸續發表宣言,鼓吹實行君主立憲政體,同時發起國會請願運動,提出速開國會、頒布憲法、縮短預備立憲期限等訴求。

1908年,清政府頒布《欽定宪法大綱》,規定大清帝國萬世一系,同時宣布「九年後實行立憲」。

1909年宣统元年)九月,各督、抚次第奏报舉行各省諮議局選舉。

1910年(宣統二年)九月初一日,资政院举行第一次开院礼。资政院开议前后,国会请愿运动也进入最高潮。直隶、山西、河南、四川、福建等省先后出现数千人集会,要求督抚代奏请愿呈稿。湖北集会倡议“不开国会﹐不承认新捐”。北京方面,国会请愿代表团迭向资政院和摄政王上书,资政院除代奏请愿外并通过了陈请速开国会专折。在声势浩大的请愿运动压力下,十八个督抚、将军、都统由东三省总督锡良领衔联名奏请立即组织内阁、翌年开设国会。清朝廷震惊之下,于11月14日宣布缩短预备立宪期限为五年,国会开设之前先设责任内阁。

1911年5月8日(宣統三年四月十日),清政府廢除軍機處,發布內閣官制與任命總理、諸大臣。成員名單中過半數為清宗室(皇族)與滿人,被譏嘲為「皇族內閣」。立憲派、輿論對此多感失望,甚至引起不滿,認為清政府實無誠意推行憲政,乃逐漸同情、傾向革命事業。清政府遂於是年(1912年)垮台,中華民國就此誕生。

[编辑] 失败原因及评价

[编辑] 主要研究著作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參見

个人工具
名字空间
操作
导航
帮助
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