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獨立法案 (立陶宛语:Lietuvos Nepriklausomybės Aktas),又稱2月16日法案,是一份由立陶宛議會(英语:Council of Lithuania)在1918年2月16日簽署的文件,其在於宣佈立陶宛恢復獨立,新國家以民主原則管治,並以維爾紐斯為首都。
雖然其內容簡短,而且原件已佚,但它是兩次大戰之間獨立的立陶宛國家和今日立陶宛的存在根據,其原則亦在歷來立陶宛憲法(英语:Constitution of Lithuania)中得到體現。它亦是該國在1990年《立陶宛復國法案(英语:Act of the Re-Establishment of the State of Lithuania)》的組成部分。新的政府是兩次大戰間存在過的國家的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