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
| 本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2009年7月23日) |
一场國家籃球協會(NBA)球赛 |
|
| 最高管理机构 | 国际篮球联合会 |
|---|---|
| 起源 |
|
| 特征 | |
| 是否身体接触 | 有 |
| 球员 | 10-20 (5人在场上) |
| 是否男女混合 | 分开 |
| 分类 | 室内 |
| 设备 | 篮球 |
| 何时加入奥运会 | 1936年 |
篮球是一個由两队参与的球类运动,每队出场五名队员,可将球向任何方向传、投、拍、滚或运,目的是将球投入对方球篮得分,并阻止对方获得球或得分。目前公認篮球水準最高的籃球联赛組織是美国的国家篮球协会。
目录 |
歷史[编辑]
籃球運動起於1891年,由美國麻塞諸塞州春田市基督教青年會學校體育教師詹姆士·奈史密斯(James Naismith)博士發明。當時投擲以裝桃的籃子為目標,所以取名為籃球。最初籃球比賽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只要人數相等就可比賽。1932年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一次國際籃球會議,同年在羅馬成立了國際業餘籃球總會。1948年國際籃總決定從1950年開始每四年舉行一次男子籃球世界錦標賽。女子籃球運動是從1917年興起的,當時上場隊員9人,1920年前後改為每隊6人,以後又改為每隊5人。1953年於智利舉辦第一屆世界女子籃球錦標賽,並決定以後每四年舉行一次。國際籃球總會規定,奧運會籃球賽參加比賽的男隊為十二個隊,資格是上屆奧運會前三名,主辦國,北美洲、南美洲、中美洲、大洋洲、亞洲、歐洲、非洲的冠軍隊和世界性選拔賽的第一名。參加比賽的女隊為八個隊。參加資格是上屆奧運會的前三名,主辦國和世界性選拔賽的前四名。歷屆奧運會上成績最佳的是美國籃球隊和蘇聯籃球隊。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會開始,職業籃球選手可以參加奧運會比賽,提高了奧運會籃球賽水準。
球隊[编辑]
- (一)球隊
- (二)球員受傷
- (三)教練的職責與權利
比賽規則[编辑]
| 場上五人 | |
| 大前锋 | 小前锋 |
| 中锋 | |
| 得分后卫 | 控球后卫 |
| 特殊位置 | |
| 摇摆人 | 控球前锋 |
| 雙能衛 | |
| 中前鋒 | 雙前鋒 |
| 後衛 | 1. 控球後衛(PG) | 雙能衛 (PG/SG) | ||
| 2. 得分後衛(SG) | 搖擺人(SG/SF) | |||
| 前鋒 | 3. 小前鋒(SF) | 雙前鋒(PF/SF) | ||
| 4. 大前鋒(PF) | 控球前鋒(PG/SF) | |||
| 中鋒 | 5. 中鋒(C) | 中前锋(PF/C) | ||
| 隊長 | 主教練 | 籃球裁判 | ||||
- (一)比賽時間、得分與延長賽
- (二)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 (三)球的狀態
- 1.球能成為活球或死球。
- 2.遇下列情形,球成活球:
- (1)跳球時,球被一位跳球員合法拍及時。
- (2)罰球時,球置於罰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 (3)發界外球時,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 3.遇下列情形,球成死球:
- (1)投球合法中籃後,活球或繼續比賽時,任何一位裁判鳴笛。
- (2)罰球時球確定不能中籃,而罰球後又另有罰球。
- (3)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 (4)一隊正在控制球時,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 (5)投籃之後,球正在空中,發生下列情況後,被任何一位球員觸及:
- 4.當下列情況不成死球,投中有效
- (1)投籃時,球在空中,且:
- ①任一裁判鳴笛。
- ②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 ③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 (2)罰球時球在空中,任一裁判鳴笛而非主罰球員本身違規時。
- (四)跳球與球權輪替
- 1.裁判於中圈將球在不同隊的球員間拋起時,稱為跳球。
- 2.跳球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的一人或兩人拍撥才合法。
- 3.跳球時,兩位跳球員應雙足站立在距本籃較近的半圈內,一足靠近跳球員之間的線。
- 4.裁判將球在兩位跳球員間向上(垂直)拋起,其高度應超過兩位跳球員能跳起之高度,並使球能在兩人之間落下。
- 5.球達最高點後,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中之一人或兩人合法拍撥。
- 6.球未經合法拍撥前,跳球員不得離開原位。
- 7.跳球員不得直接接球,拍球不得超過二次,第二次拍球後球未觸及其他八位非跳球員中的任何一人、地板、球籃或籃板時,不得再行觸球。
- 8.發生下列狀況則為跳球:
- (1)宣判爭球時。
- (2)球出界,分不出球是那一隊時。
- (3)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未中籃,雙方球員違例。
- (4)活球時,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 (5)球成死球時,無任何一隊控制球或賦予球權。
- 9.球權輪替:
- (1)以發界外球取代跳球。
- (2)在發生跳球狀況最近之界外處發球。
- (3)第一節開始跳球後,未獲活球控球權的隊伍,開始球權的輪替程序。
- (4)每一節結束時,賦予下次球權輪替程序的球隊,於下一節開始時,在紀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處發界外球。
- (5)球權輪替:
- ①當球置於發球員可以處理的位置時,球權輪替開始。
- ②當下列情況時,球權輪替結束:
- (A)球觸及場上一位球員或被場上一位球員合法處及:
- (B)發界外球的隊伍違例:
- (C)發界外球時,活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 (五)中籃與計分法
- 1.當活球經籃圈上面入籃,停留在籃內或由籃中落下時,稱為中籃。
- 2.中籃係指攻進對方的籃,依下列情況判定得分:罰球中籃算1分;二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2分;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3分。最後一次或僅一次罰球,球觸及籃圈之後,在進入球籃之前,被進攻或防守球員合法處及,算2分。
- 3.若球員意外的將球投入自己的籃,籃算2分,並登入在對隊隊長名下。
- 4.若一位球員故意的將球投入自己的籃,則屬違例,得分不計。
- 5.若一位球員使整個球體由籃圈下方向上穿過籃圈,應屬違例。
- (六)發界外球
- (七)請求暫停
- 1.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將比賽暫時停止。
- 2.每次暫時應給予1分鐘時間。
- 3.下列情況允許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
- (1)球成死球、計時鐘停止,且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後。
- (2)對隊投籃得分。
- 4.每隊在上半時允許請求2次暫停,在下半時內允許請求3次暫停,每一次延長賽可請求1次暫停。
- 5.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到下半時或延長賽使用。
- 6.第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繼續比賽時,不得允許球隊請求暫停,直到經一段開錶時間之後再成死球時,才允許暫停。例外:
- (1)在執行罰球中間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並在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前,可請求暫停。
- (2)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後,繼續比賽前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給予暫停,再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
- (3)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後,繼續比賽前宣判違例,其罰則為跳球或發界外球時。
- 7.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2分鐘,球中籃得分計時鐘撥停時,得分隊不得請求暫停,除非裁判已停止比賽。
- (八)球員替補:
- 1.替補員入場前,應先向紀錄員報告,並準備即刻參與比賽。
- 2.在下列情況,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 (1)球成死球且停錶時,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 (2)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2分鐘,球中籃得分,非得分隊請求球員替補。
- 3.替補手續應盡速完成,一位球員5次犯規或奪權犯規時,必須盡速完成替補(約30秒),若裁判認為該隊無理延誤時,應宣判該隊暫停1次。如果該隊已無暫停,則應宣判教練技術犯規1次。
- 4.主罰球時僅該罰球員可被替補,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 (1)第一次罰球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繼續比賽之前所請求者。
- (2)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中,球成為死球時。
- 5.下列情況主罰球員應被替補下場:該球員受傷;該球員已5次犯規;該球員已被取消資格。
- (九)球隊棄權判沒收比賽:
- 1.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
- (1)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 (2)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 2.球隊被判棄權,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為20比0,棄權隊之積分為0分。
- 1.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
- (十)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 1.在比賽中,一球隊在場的球員若少於兩人時,應即判定失敗。
- 2.若獲勝隊伍得分較多,則中止比賽時之紀錄分數應有效,反之則應以此2比0作為對隊獲勝。人數不足的一隊在未來的積分統計得1分。
- 3.以兩場總分判定勝負的比賽(主客場),第一場或第二場被判人數不足時,均則輸掉該系列比賽。
相關條目[编辑]
籃球衍生作品[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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