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又譯米兰达忠告、米兰达告诫,或米兰达宣言,是指美国警察(包括检察官)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384 U.S. 436 (1966))一案的判例中,最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对其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强迫自証其罪的特权」,而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有關警告雖然源自美國,但由於証供的可信性在普通法系的法庭非常重要,這項警告對司法過程的重要影響,因為這項聲明確保了被還押疑犯所提供的證供的可信性,即使疑犯在偵訊時提供假口供,亦會因為提供假口供或發假誓而受到懲處。而另一方面,這項聲明亦在某情度上保障了疑犯避免被屈打成招。因此,現時世界上採用普通法系的地區都吸納了這項警告的精神,以保被扣押人士的權利及司法的公正。歐洲人權法院自1996年John Murray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後,已數度表示緘默權及不自證己罪權利乃是國際普遍認可的準則,也是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所闡述的公正審判理念之核心內容[1][2],因此時至今日,歐洲也逐漸採用,要求執法人員必須對嫌犯宣讀這段警告。
在臺灣,1997年12月12日修正,同年12月19日公布施行之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即係參考上述立法例所為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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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示例 [编辑]
米兰达告诫的英文原文如下: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one.[3]
- 译文: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4]。
相关判例 [编辑]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编辑]
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
米兰达(Ernesto Arturo Miranda,部分文献译为埃内斯托·阿图罗·米兰达,小学教育水平)于1963年因涉嫌对一名18岁的菲尼克斯(Phoenix)女性居民抢劫、绑架和强奸而被凤凰城警察逮捕。他在警局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讯问並在一份自白书上签名,在其后进行的非常简短的审判中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
其后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接受了米兰达的委托进行了上诉,声称米兰达的供述是伪造的和受到胁迫的,其在被讯问前未知晓其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且警察也未进行告知。1966年首席大法官沃倫(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5 v. 4,Harlan,Stewart,White,CLARK大法官附上了异议),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并将该案发回重审。随后,法院对米兰达的案子进行了重新开庭,重新选择了陪审员,重新递交了证据,而米兰达之前的“证言”将不作为证据使用。而米兰达的女友被作为证人,并提供了对其不利的证词以及其他证据。米兰达再次被判有罪,并入狱11年。
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在此后的1976年,米兰达在酒吧的一次斗殴事件中被刺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位嫌疑犯。在向嫌疑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以后,嫌疑犯选择保持沉默,警察无法得到其它更有力的证据。没有人为此而被起诉。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并未提供警察和检察官在传达“米兰达警告”时所用的措辞。但给出了必须得到遵从的方针和指引。“被怀疑有罪的人在被讯问前,必须被清楚地告知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他所说的每一句话在法庭上都将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其必须被清楚的告知其有权得到律师的协助,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其因贫困而请不起律师,我们将为其免费的提供一位律师。”
一个典型的“米兰达警告”会是这样的措辞: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开口说话,那么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將作為呈堂證供。你有权请律师,并可要求在讯问的过程中有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位律师。在讯问的过程中,你可随时要求行使这些权利,不回答问题或者不作出任何陈述。
其后的判例要求米兰达警告必须是明白无误的(meaningful),所以嫌疑犯通常会被询问其是否明白他的权利。有些情况下,必须坚定地回答“是”。嫌疑犯的沉默不是有效的自动放弃权利的表示。如果因为嫌疑犯的英语水平的缺乏,实施逮捕的人员未能将米兰达警告以嫌疑犯的母语传达给他,那么其之后的供词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同样,由于不同的教育水平,警官必须确保嫌疑犯能够理解对其所说的话。将米兰达警告根据嫌疑犯的理解水平进行适当表述将十分必要。司法实践确立只能当这个适当的表述被记录在纸上或者被录音,一份原始的放弃权利的证书才被许可采用并被认为有效。未成年人的在没有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在场情况下保持沉默的权利在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同样被引申出来。
印地安纳州和一些其他的少数州加上了一句话,「我们不会提供给你一名律师,但是如果你被起诉,那么在你被起诉时,我们将会为你指定一位。」尽管这个句子对于少数几个倒霉的外行来说有点模糊和不明确(是指if and when you go to court)—他们可能会并且已经把它理解为“直到你坦白并且在法庭上被传讯,才能请律师”—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同意在这些州将这句话作为对这个程序(米兰达警告)的一个精确描述。(达克沃斯诉依根案 Duckworth v. Eagan, 492 U.S. 195 (1989))
加利福尼亚州和相当多的其他一些州加上了下面一句话:
你理解了我刚才向你宣读的这些权利了吗?在了解这些权利的前提下,你愿意向我坦白吗?
如果嫌犯对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是的」(yes),那意味着嫌犯自动放弃权力。如果嫌犯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不」(no),那么执法人員一定要重复一遍米兰达警告。如果嫌犯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不」(no),那么嫌犯援引了(invoke)他的权利。上述情况下,直到权利被免除(waive)前,执法官不可以审问嫌犯。
在警察系统,一般是让嫌疑人阅读印有米兰达警告和相关权利提示的卡片,并要求其在阅读并理解之后签字。总之,「政府(警察和检察官)一方有责任证明,嫌疑人是明知和明智地放弃了不自证其罪和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之前的判例 [编辑]
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 [编辑]
POWELL v. STATE OF ALAbama., 287 U.S. 45 (1932)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编辑]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372 U.S. 335 (1963)
这个判例根据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的判例命名规则是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1963)。该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吉迪恩诉温赖特案表明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将宪法第六修正案(嫌疑犯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和第十四修正案(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推广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穷人)的历程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之后的判例 [编辑]
伊利诺伊州诉伯金斯案 [编辑]
Illinois v. Perkins, 496 U.S. 292 (1990)
迪根森诉合众国案 [编辑]
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 530 U.S. 443 (2000)
参见 [编辑]
註釋 [编辑]
- ^ John Murray v. U.K., Reports 1996-I
- ^ 林鈺雄,〈論不自證己罪原則-歐洲法整合趨勢及我國法發展之評析〉,《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5 卷 第 2 期,1-60頁。
- ^ Susan D. Gold. Miranda v. Arizona (1966): Suspects' Rights. Twenty-first Century Books. 1995. 10. 已忽略未知参数
|Location=(建议使用|location=) (帮助) - ^ 陈伟. 20. 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291–292. ISBN 7-80182-1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