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主教
总主教,也翻譯為大主教,是基督宗教的高階聖職人員,根据天主教及聖公會的制度,数个教区组成一个教省,其中會設有一個總教區,總教區的正權主教則稱為總主教;而教省總主教在省属教区中有某些权限。[1]通常兼任省屬教區主教組成的主教團團長。不過這一職銜在聖秩聖事三階級的分類上和一般的主教是同等的。頭銜簡稱為『ab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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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省總主教 [编辑]
在早期的天主教受到羅馬的行省制度影響,行省都會的教區主教因為所轄教區在該地區的中心性,往往會成為該地區主教們的領袖,因此延伸出都主教(Metropolitan)這個職位,獲得教會法賦予特殊職責。而當時有德望的主教常常被尊稱為Archbishop。由於這兩種主教稱呼的性質相近,以至於這兩種職銜逐漸合而為一,教區總主教(Metropolitan archbishop)所轄的教區跟著被稱為Archdiocese。[3]
天主教法典436規範了教省總主教在所轄教省所屬教區中的監督,以及在所轄教省內的教區主教出缺時選任署理等職權,東儀天主教則另將教省總主教的職責規範在東儀天主教會法典157條。
教省總主教對於教省所屬的其它教區並無監督以外的管轄權。不過除了主教座堂需通知該教區主教外,教區總主教能夠在教省內各天主教教堂內舉行聖禮。
領銜總主教 [编辑]
一些擔任教廷部會首長或是外交官員的的神職人員,會自一些因取消或改組易名而不再存在的教區名稱中選一個作為其所轄總教區,此主教銜並未對該地區有正式的牧職,稱為領銜總主教,如香港籍神父韓大輝接任教廷萬民福音部秘書長一職後,同時被授予錫拉教區的領銜總主教一職。[4]也有些非總教區的正權主教,由於個人貢獻而由教宗特別給予總主教頭銜,如台灣高雄教區的劉振忠總主教,這類總主教銜為個人領銜(archbishop ad personam)所以不會由下一任的教區主教繼承。 [5]
總主教的象徵符號 [编辑]
披帶 [编辑]
教省總主教必須向羅馬教宗處取得披帶以作為在教省內的職權表徵以及象徵世界各地天主教教會的合一,此外總主教披帶只能在他所管轄的教省內舉行儀式時配掛,在其他教省則不能使用。[6]由於披帶為教省總主教職的象徵,因此總主教的牧徽上往往會加上披帶的符號。不過不是所有的教省總主教都有在牧徽上加上披肩圖像。
至於領銜總主教並未實際管理一個總教區,因此也不會領取總主教披帶。
雙槓十字架 [编辑]
總主教習慣上會在牧徽的盾徽上方加上一個雙槓的十字架,有別於一般主教的單槓拉丁十字。
穗帶 [编辑]
總主教牧徽上的帽穗左右各十個,以1-2-3-4的序列排成四行。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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