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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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是共和制政体之一,行政和立法机关分别选出。共和制政体还有半總統制、议会制等。 總統制中總統權力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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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特徵
- 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攬行政權力,公佈法律、發佈命令毋需副署。
- 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相互獨立。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其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而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
- 由當選的總統組織政府;政府官員由總統任命,向總統負責。
- 總統的選舉與國會的選舉分別進行,國會中的多數黨不一定是執政黨。
- 總統與議會的任期相對內閣制固定。國會議員不能對總統投不信任票,總統亦無權解散議會。
[编辑] 優缺點
[编辑] 優點
- 總統在任職期間,沒有因政見不同而倒臺的風險,可以積極推行政策,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的情況下,行政權力高度集中,運作效率充分發揮,適應形勢的變化。
[编辑] 缺點
- 在議會中反對黨占多數時,行政與立法常在個別問題上陷於僵局。
- 如總統執行錯誤政策,選民與議會也不能在其任期屆滿之前使其下臺。
- 任期有限,即使稱職的總統最多也只能連任一次。
- 總統權力非常大,易形成獨裁統治。如中美洲及南美洲許多採取總統制的國家往往都是軍事強人專制的局面。
- 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缺乏實際工作經驗使監察或批評容易流於空談。
- 必須定期消耗龐大選舉經費。
- 除了政黨沒有嚴重衝突的美國以外,所有開始實行民主便使用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
- 就算是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國,如何解決三個部門之間的矛盾仍然間中出現阻礙。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業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國會讓他無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數目,間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後來联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大法官認為《最低工资法》並無違宪。有人認為當時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编辑] 實行總統制的政權
實行總統制的政權,相對其他兩種主流體制(混合制及議會制)之政權數量較少,多集中在美洲大陸及非洲(特別是東非)。
- 歐洲:完全沒有國家實行總統制。
- 亞洲:有土庫曼、伊朗、賽普勒斯、菲律賓、印尼、阿富汗、馬爾代夫等;
- 大洋洲:有基裏巴斯、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瑙魯、帛琉;
- 非洲:有貝寧、尼日利亞、岡比亞、迦納、利比裏亞、塞拉里昂、蘇丹、肯亞、盧旺達、布隆迪、厄立特裏亞、塞舌爾、烏幹達、贊比亞、津巴布韋、安哥拉、南非、葛摩、馬拉威、博茨瓦納等;
- 北美洲:有美國、墨西哥、洪都拉斯、危地馬拉、薩爾瓦多、哥斯達黎加、尼加拉瓜、巴拿馬、多明尼加共和國;
- 南美洲:有阿根廷、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厄瓜多爾、蘇裏南、秘魯、烏拉圭、巴拉圭、玻利維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