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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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帝國,下列的人民能夠變成公民

  • 自拉丁國家的人民,被授與公民權。
  • 被釋放的奴隸,變成公民。
  • 住在征服之土地的外國人,被給予部份的公民權。

孩子雖然生為軍團成員,但並不給予公民權。

公民賦與下列權力:

  • 共和,有權去投票。除婦女外。
  • 有權立約。
  • 有權具備合法的婚姻。
  • 公民不能夠被判處死刑,除非他們被控訴叛國罪

212年之後,依據安扥尼努斯敕令 (Constitutio Antoniniana),所有的自由人在帝國之中,被授與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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