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聯盟國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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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2008年11月29日) |
| 美利堅聯盟國總統 President of the Confederate Sta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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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裁撤職位 | |
| 美利堅聯盟國國徽 | |
| 傑佛遜·戴維斯 | |
| 先前職位 | |
| 後繼職位 | |
| 首任 | 傑佛遜·戴維斯 |
| 末任 | 傑佛遜·戴維斯 |
| 職位開始 | 1861年2月18日 |
| 職位結束 | 1865年5月10日 |
美利堅聯盟國總統(President of the Confederate States)為國祚短暫的美利堅聯盟國-其由美利堅合眾國分裂而出-之國家領袖。 唯一擔任此職者為傑佛遜·戴維斯(Jefferson Hamilton Davis)。他於1861年2月18日至1865年5月10日間擔任總統。
職務 [编辑]
依美利堅聯盟國憲法,其總統職務與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幾乎完全相同。
總統為:
- 由來自聯盟國內各州的選舉人團推選產生。各州選舉人團代表數為其國會議員數(參議員+眾議員)。
- 與副總統參選人為競選夥伴(running mate)(正副總統不可為同一州之居民)
- 須出生時為聯盟國公民或於1860年12月20日前為合眾國公民且為聯盟國公民14年以上。
- 至少35歲。
權力 [编辑]
美利堅聯盟國總統擁有與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大致同的權力。總統雖然不能直接提案,但可經參議院同意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大使、內閣成員、與其他官員。
總統為美利堅聯盟國軍事武力最高統帥(Commander-in-Chief);對法案具否決權。
國會可因“叛亂、貪污、或其他輕重罪行”彈劾總統。
相異處 [编辑]
聯盟國總統與合眾國總統有若干關鍵性的差異:
- 截至1951年前,合眾國正副總統於四年任期後可無限次連選連任;聯盟國正副總統一任六年,不得連任。戰後,這項革新在聯邦重建時深獲民心,拉瑟福德·B·海斯(Rutherford B. Hays)在其總統就職演說中鼎力支持。
- 聯盟國總統有一項獨特的權力,可對法案逐項否決(line item veto)。若干州長也有這項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