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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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總統
Seal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svg
总统徽章
現任:
巴拉克·奥巴马

上任日期:2009年1月20日
尊稱 總統先生(在美国)
總統閣下(在美国境外)
任期 4年,可連任1次
首任 喬治·華盛頓
創始時間 1788年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英文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是美利坚合众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同时也是美国行政部門的最高領袖與三军統帥。美国总统一职根据178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而设立,第一任总统於1789年上任。美国总统每届任期为4年,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能被选为总统多于2次,也不能曾担任总统或执行总统职责多于2年后,再被选为总统多于1次。

身为当今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美国的最高领导者,美国总统的权力与影响力很大。传统上,美国总统(若为男性)的夫人称为“第一夫人”,其家庭称为“第一家庭”。美國建國200多年來,前43任美國總統全屬白人男性,第44任總統巴拉克·歐巴馬是第一位黑人男性。

美国总统官邸为位于华盛顿特區的白宫。总统专用客机的無線電呼號称作“空军一号”,专用直升机的無線電呼號称为“海军陸戰隊一号”,官方的進行曲是《向统帅致敬》。

依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总统须年滿35岁,居住美国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1]或者是在宪法通过时為美国公民(参见: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官職中唯正副总统兩職带有“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的任职条件。

目录

[编辑] 選舉方式

主条目:美国总统选举
美利堅合眾國

本文是關於
美國政府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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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非直接民選,而是由50個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推選選舉人團代表選出。獲得一州相對多数选票候选人,其所屬政党可推选該州所有的選舉人團代表。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考量聯邦主義下的特有制度,是费城制宪会議上主张全民直选总统和主张国会选举总统的代表之间的一种妥协。按这种制度,每个州获得若干選舉人團代表名額(第二十三条修正案通过以后,哥伦比亚特区也获得三个选举人名额),各州自行决定其產生方式。现今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選舉人團代表皆為民选。除内布拉斯加缅因二州外,其余48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採贏者全拿(获得该州多数普选票的候选人获得该州全部选举人票)的制度。

这種选法有些特殊之處。例如说,獲得全国最多普選票的候選人可能未獲最多的選舉人票。这在美国歷史上曾於1876年1888年、和2000年发生過三次。反对这種选舉法者认为此系统並不民主,因为獲最高民意支持者也许無法成為总统。支持此系统者則认为这種总统選舉法可預防地域主义。因为在多州獲得些微多數普選票的候选人,可以勝過只在一州獲得壓倒性多數普選票者。所以为了獲得選舉人票,候选人必须普遍考虑美国各地区的要求,不能只在乎其中一部分。

[编辑] 總統徽章

總統徽章

总统徽章1880年設計,由拉瑟福德·伯查德·海斯总统首先使用;该徽章的最后一次修改是在1959年,加入了代表夏威夷州的第50颗星。

[编辑] 职权

美国是总统制的国家。美国总统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同时也是美国行政部门的最高领袖与军队统帅。美国总统的職權依美国宪法第二条规定,第一条第七款也规定总统能够影响立法权。

[编辑] 立法

總統可以否決任何獲國會通過的法案,但需要於法案通過後10日(星期日除外)內提出。如果法案獲國會兩院均以三分之二票數通過,總統的否決權將會被推翻。總統亦都可以於國會休會的時候單方面否決任何獲國會通過的法案。

另一方面,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建议他认为必须的立法。这是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总统还享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仅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进行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新机构。

[编辑] 司法

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司法官员。他可提名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内,但须获得参议院的认可。总统还可以对任何被判处破坏联邦法律的人(被弹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 总统拥有联邦罪名的赦免权。 如该罪名为州法确立,其赦免权属于州长。

[编辑] 外交

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所以,总统往往以签定行政协定来代替缔结条约。

[编辑] 歷任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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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其他資料

絕大多數美國歷任總統都是英格蘭人後裔,不過也有一些其他背景的人

[编辑] 参看

[编辑] 注释

  1. ^ 英文为 natural-born citizens,美国法律对哪些公民为“自然出生的”有严格定义,通常因出生在美国领土而自动获得美国国籍者就是“自然出生的公民”;与此相对的概念是归化的(naturalized)公民。精確而言,於美國領土出生時,父母受美國政府管轄者(包括非法移民在內)可取得美國公民身分,故外國駐美外交官之子女於美國領土出生時,不會取得美國公民身分。此外,美國公民於海外所生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通常情況下一出生即為美國公民。
  2. ^ C-SPAN Survey of Presidential Leadership: Historian Survey Results Category: Performance Within Context of Times. American Presidents: Life Portraits [2008-11-05]. 
  3. ^ Hail To The Chief. WSJ [2008-11-05].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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