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果·格老秀斯
| 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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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 Grotius - Portrait by Michiel Jansz van Mierevelt, 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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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哲學 17世紀哲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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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 | 1583年4月10日 荷蘭共和國荷蘭地區台夫特 |
| 逝世 | 1645年8月28日 瑞屬波美拉尼亞羅斯托克 |
| 學派 | 自然法、社會契約論、人文主義、經院哲學 |
| 主要領域 | 戰爭哲學、國際法、政治哲學、基督教神学 |
| 著名思想 | 自然權利的早期理論、以自然法為基礎論正義之戰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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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影響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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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影響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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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关于
阿民念主义
的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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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各布斯·阿民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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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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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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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果·格老秀斯,又译为格勞秀斯、格勞秀士(Hugo Grotius,荷兰文写法为Hugo de Groot即“许霍·德赫罗特”,1583年4月10日-1645年8月28日),出生於荷蘭,基督教護教學者,亦為國際法及海洋法鼻祖,其《海洋自由論》主張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 為當時新興的海權國家如荷蘭、英國提供了相關法律原则的基礎,以突破當時西班牙和對海洋貿易的壟斷,並反對炮艦外交。
其名Hugo(胡果)在國際公法首次傳入中國時,被譯為虎哥。[1]
目录 |
荷蘭神學與政治鬥爭 [编辑]
當時荷蘭因為對约翰·加尔文的预定论的解釋有嚴厲與溫和兩派不同的神學立場。提出溫和主張而引起爭議的是雅各布斯·阿民念(Jacobus Arminius,1560年-1609年),因此溫和派被稱作阿民念派,而嚴厲派則被稱作加尔文派。這場神學爭議後來演變為政治鬥爭,結果加爾文派的政黨在此鬥爭中佔了上方,支持阿民念派的首長約翰·范·奧爾登巴內費爾特(Johan van Oldenbarnevelt)在1618年7月的政變中遭推翻被捕入獄,同為阿民念派的格老秀斯也與他一同被捕。
1618年11月至1619年5月各省總督召集一個全國會議於多特(Dort),除了荷蘭代表外還包括英國、瑞士等地代表。會中判決阿民念派爲有罪,且通過了具加爾文派嚴厲思想色彩的信條。多特會議後奧爾登巴內費爾特隨即被斬首,格老秀斯則被判終身監禁。但後來在妻子救援下竟能躲在一只書箱中成功越獄,逃至法國。
海洋法、海洋自由與國際合作貢獻 [编辑]
格老秀斯的貢獻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別是海洋法與國際合作方面。他主張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為荷蘭突破西班牙和英國對海權的壟斷提供理論基礎(《海洋自由論》)。
自然法 [编辑]
他的法律基礎是自然法。他把自然法與神學分家,聲稱:「即使我們假設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是祂不在乎人類之事,自然法都將『保持其有效性』」。[2] 他又說:「自然法是如此不可變的,甚至不能被上帝自己來改變」。[3] 自然法若不是由上帝所決定的,那它的起源是什麼呢?格勞秀斯認為自然法的起源是人性。若是一個行動是合於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許。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許。自然法若是基於人性,那麼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什麼呢?人性的基本要求有兩方面;一是自我保存的慾求,一是對社會的需要。[4] 這兩種需求有時會矛盾,但自然法就要求人在這中間以理性來權衡。所以基於人的自我保存慾求,自然法要求人盡力追求自己的生存與豐富,但是基於人的社會性,自然法也要求人不可侵犯別人所擁有的。
神學 [编辑]
在神學方面,他提出了基督救贖的政府論(Governmental Theory)。[5] 政府論的要旨如下:上帝為一慈愛君王,祂願意而且能夠無條件寬恕所有悔罪之人,但祂又必須讓人們知道犯罪的後果其實是很嚴重的,好讓人們不再犯罪。因此祂讓基督來到世上公開地為我們受苦而死,來承擔我們犯罪應有的後果。
参考文献 [编辑]
- ^ 張亞中《小國崛起》台北,聯經,2008,p60
- ^ Hugo Grotius, De iure belli ac pacis (《戰爭與和平法》), Prolegomeni 11.
- ^ Ibid., 1. 1. 10. 5.
- ^ Jon Miller, "Hugo Grotius,"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05.
- ^ Hugo Grotius, Defensio fidei catholicae de satisfactione Christi (《辯護基督補贖之大公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