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澳租界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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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澳租界條約,1896年12月14日(农历十一月十日)德国驻华公使海靖(Herr Baron von Heyking)正式向大清总理衙门提出租借胶州湾五十年之要求。总理衙门加以婉拒。[1]1897年11月1日,发生曹州教案,兩名德國傳教士在山東鉅野(今菏澤市鉅野縣)被殺,德国趁机派軍艦于11月14日佔領膠州灣。1898年3月6日由李鸿章、翁同龢代表滿清政府,在北京与德国驻中國公使海靖签署中德胶澳租界条约。條約内容包括租借胶澳(青岛)、修筑胶济铁路及开发沿线矿藏,和山东省事务共三端十款。及後分別在1898年8月22日簽訂的膠澳租地合同,10月6日簽訂的膠澳潮平合同和膠澳邊界合同確定了德國佔領整個膠州灣的範圍。
條約主要内容是:(1)胶州湾租与德国,租期99年,租期内胶州湾完全由德国管辖;(2)胶州湾沿岸100里内,划为中立区,但德国军队有自由通行权;(3)允许德国在山东境内修筑两条铁路,一条由胶州湾经潍县、青州(今益都)、博山、邹平等地达济南,另一条由胶州湾经沂州(今临沂)、莱芜至济南;(4)德商享有铁路沿线两侧30里以内的开矿权;(5)山东境内开办各项工程,需用外国人员、资金、器材时,德商有优先承办权,此后,青岛成为德国的殖民地,山东变成德国的势力范围。
中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