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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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AED)或稱自動體外電擊器、自動電擊器、自動去顫器、心臟去顫器及傻瓜電擊器等,是一種可攜帶式的醫療設備。它可自行診斷特定的心率不正,並且給予電擊,這種電擊稱為去顫電擊,專門為到非專業醫療的人士用來急救瀕臨猝死病患的儀器,在基礎急救課程中,可以學習習自動去顫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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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適應症
心臟去顫器用在於心臟停止時。然而它並不會對無心率,即心電圖呈水平直線狀態電擊。 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被設計成用來電擊以下兩種病患:
- 心室纖維性顫動
- 沒有脈搏的心室心動過速
這兩種病患和無心率一樣不會有脈搏,在這兩種心率不整時,心臟雖有搏動但卻無法有效將血液送至全身,因此須緊急以電擊矯正。在心室顫動時,心臟的電氣活動處於混亂的狀態,心室無法有效如幫浦般打出血液。在心室頻脈時,心臟則是因為跳太快而無法有效打出充足的血液,通常心室頻脈最終會變成心室顫動。在沒有矯正的情形下,這兩種心率不整會迅速導致腦部損傷和死亡。每增加一分鐘,病患的生存率即降低10%。
不同於一般專為醫療人員設計的專業心臟電擊器,除了以上所提的兩種情形外,它無法診斷其他各式各樣的心率不整且無法提供治療,而且它無法對心搏過慢提供體外心率調節的功能。
[编辑] 配備有自動去顫器的地區
自動去顫器通常配置有大量人群集結且急性心臟停止可能出現的地方,如購物中心、機場、車站、飯店、體育館、學校等處及緊急救護系統(EMS)。在歐美因每兩人中就有一人可能死於心臟血管疾病,因此自動去顫器相對較普及。在亞洲目前則以日本、香港在人口稠密區較有密集設置,台灣則僅見於機場、高鐵車站、消防局救護隊和軍中衛生隊,部份航空公司的客機則全面裝設。
為了讓它們顯而易見,自動去顫器多以鮮紅、鮮綠、和鮮黃色來標示。且多由堅固的外廂加以保護。並設有警鈴,但這警鈴只在提醒工作人員機器被搬動,它並沒有聯絡緊急救護體系的功能。典型的自動去顫器配置有臉罩,可使施救者對病患隔著臉罩對病患進行人工呼吸而無傳染病或衛生之疑慮。且多會配置有橡膠手套、和用來剪開病患胸前衣物的剪刀、一個用來擦拭病患汗水的毛巾、及刮除胸毛的剔刀。
自動去顫器可以在家使用,尤其當家中有心臟病患時。隨著急救常識的推廣,自動去顫器可預期會愈來愈普及。現在愈來愈多的救護車都配備有自動去顫器,以提供未受過心電圖判讀訓練的救難人員可提供心臟病發者急救現場的電擊。
[编辑] 運作方式
它被稱為「體外」是因為機器的電導極接在病患的胸部外,而不像心律調節器的電擊是經由開刀手術直接連在心臟內。一旦它的電極被連接到病患身上後,機器就會開始診斷判讀是否需要啟動電擊。如果機器判讀需要電擊,它會開始充電,並開始提醒使用者避免碰到病患的身體、並按下電擊按鈕,電擊後它會再重新判讀患者的心律是否已回復正常或者仍需要下一步的電擊。
在一些機種設計有事件記錄器,它會記錄分析每次的急救電擊過程,包括病患的心電圖、使用時間、電擊強度等資訊。從心電圖記錄中可以看出心肺復甦術及電擊是否治療有效,在英國,只要心室顫動能被轉變成其他的心率、即使接下來的心率是去顫器無法處理的心率不整,仍被視為電擊成功。在一些老的機型,則只能用列印的方式將心電圖(包含電擊時)印出。
目前市面上有兩種去顫器的主要型式:“半自動”和“全自動”兩種。半自動的機型會提醒使用者避免碰觸病患及按下電擊鈕。全自動的機型則會發出警告聲提醒施救者站開一點後,馬上自動對心臟發動電擊。機型又可依其電流分為兩種:「單相波型」及「雙相波型」。舊的機型使用的是單相波型電流,它的電流強度比較強,高達360-400焦耳的能量,如此比較有可能造成心臟損傷和病患胸部皮膚黏貼電擊片部位二級至三級的燒傷。2003年後的機型採用了雙相波電流,如此只需給予120-200焦耳的能量、但每次同時電擊二次的方式(一次從胸前導極貼片、一次從肋緣背後貼片),目前已被醫學界證明同樣有效,而且可以減輕併發症。
[编辑] 自動去顫器的使用
與醫院中正規電擊器不同的是,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只需要短期的教學即可會使用。機器本身會自動判讀心電圖然後決定是否需要電擊。全自動的機型甚至只要求施救者替病患貼上電擊貼片後,它即可自己判斷並產生電擊。半自動機型則會提醒施救者去按下電擊鈕。在大部份的場合,施救者如果誤按了電擊鈕機器並不會產生電擊,有些機型並可使用在兒童身上(低於25公斤或小於8歲),但一般必須選擇兒童專用的電擊貼片。美國心臟醫學會更建議即使沒有兒童專用貼片仍可以使用成人貼片取代;目前沒有證據顯示大人用的貼片電擊會造成更嚴重的損害。
在美國的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皆採用機器合成聲對施救者下指令。但因為施救者有可能是聽障、重聽患者或是聽不懂英語,很多機型目前同時都附有螢幕提供訊息及圖示以提醒施救者。大部份的機型都是針對非醫療工作人員所設計的。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是繼心肺復甦術後,使心臟急救可以推廣至大眾的重要發明。[1]
[编辑] 責任與義務
目前在美國大部份的醫療專業人員都認同因為它的使用簡單方便、任何人應該都可以使用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在台灣,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97年(2008年)1月17日召開「急救教育訓練推廣」研商會議,決議將推廣全民CPR+AED之訓練,初期以大型場所且人口眾多的地點(如:車站、機場、捷運站、法院…等)及偏遠之觀光旅遊地區,為首要推廣設置之場所,正式開放一般民眾可以使用AED於緊急急救上(民眾於事故現場使用AED施行臨時急救,係符合《醫師法》第28條第4款「臨時施行急救」之規定),建議使用AED人員能接受相關訓練(CPR+AED)。而在香港,聖約翰救傷會和香港紅十字會都有訓練課程,可供一般民眾取得兩年限期的證照。依照各國的緊急救護法規,只要使用者是基於良知施救(好撒瑪利亞人法),即使最後病患未能救回,都毋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