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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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2011年9月17日) |
自治地方(自治体)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種,多为第一級地方政权,也可为最基层的居民自治组织,相对于中央集权制来说,属于地方分权的概念。世界上很多国家依据其政治制度的不同,不同程度地在全境、局部地区如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区实行地方自治;很多国家的海外属地和领地,具备高度自治的权力,多为独立的政治实体。
各國實例 [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治组织 |
|---|
| 行政区划 一国两制 民族区域自治 |
| 自治地方 |
| 特别行政区 |
|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自治旗 |
| 民族特色基层政权 民族乡/民族苏木 |
| 自治组织 |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西班牙在經歷1970年代的民主轉型期後,基於部分地區在政治與文化上的獨立性,在全國各地設置自治區(有时译作自治省),實施高度自治,並作为国家一级行政区,如加泰罗尼亚。
高加索地区部分国家、俄罗斯境内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区设有很多自治共和国,如车臣共和国。
中国的“自治地方”包括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地方自治的行政区。但是民族鄉并不屬于自治地方,而是作為少數民族聚居的一般地方政權。而特別行政區也只是一種特殊的行政區域,而非自治地方。在中國,自治地方通常是指縣級以上的少數民族聚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