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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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公佈於1992年7月31日[1],為中華民國為規範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的經濟貿易文化等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所訂定的律例。其中,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亦簡稱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的該條例,經過多次修正後,今仍為台灣重要法律之一,之後亦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等等子法。

[编辑] 參考資料

http://zh.wikisource.org/wiki/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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