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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公佈於1992年7月31日[1],為中華民國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的經濟、貿易、文化等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所訂定的律例。其中,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亦簡稱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的該條例,經過多次修正後,今仍為台灣重要法律之一,之後亦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等等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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