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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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選舉起始於日治時代,當前的選舉制度與架構則來自中華民國憲法,其中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17條載明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外,該法並在國民大會、立法、監察、地方制度、省縣及選舉等相關章節,提供台灣選舉的母法根源。1991年4月起,台灣歷經7次修憲,修憲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成為台灣選舉的另一法理基礎。此外,臺灣於2003年底成為東亞第一個立法保障公民投票權的國家,依公民投票法進行的公民投票亦屬廣義選舉與直接民權之一環。直接民選的總統與國會與公投是中華民國台灣主權獨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會開放進步、政府依法行政、全民監督政府施政與公僕表現的重要象徵與方式[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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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選舉的歷史[编辑]
台灣選舉歷史遠從1935年(昭和十年)日治時期舉行的州、市、街、庄議員選舉開始,當時官派及民派議員各一半的兩次協議員選舉。在二十世紀初之前,歐美日各國的選舉皆非普選,三一法依據當時國際上的民主選舉慣例,選舉人設有性別與財產的限制,此條件對當時的台灣略為嚴苛(年滿25歲男性,年納稅額五元以上,400萬台灣民眾裡面,合乎資格公民者僅為28000人)但仍為台灣首次選舉。
日治時期的台灣選舉共於1935年與1939年舉行兩次(參見1935年台灣地方選舉),之後因為二戰爆發不再舉行。1945年,台灣進入中華民國時代,隔年,台灣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舉行各鄉鎮市市民代表普選。而約有240萬宣誓公民參與選舉。之後該市民代表也間接選舉選出各縣縣參議員,而縣參議員則選出名額為30名的台灣參議員(參選人高達1180人)。
台灣選舉現況簡介[编辑]
選舉類型[编辑]
2000年代,依照相關選舉罷免法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不包含立法院長及各議會議長的間接選舉,解嚴與回歸憲法後的台灣選舉約可共分為三大類:
總統選舉[编辑]
台灣凍結部分憲法,而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總統選舉首次於1996年舉行,這次選舉不但讓中華民國與台灣的政府擁有更強的合法性,也讓台灣成為真正的民主國家。
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因為正副總統一起選舉,因此正式名稱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其適用制度法源除了憲法之外,最主要就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民國84年8月9日制定,民國97年1月16日修正。該法的重點於:
一、總統選舉機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二、選舉人(擁有投票權):包括在國內及現在國外之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公民,均得為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人,但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公民行使選舉權,需返國為之。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第20條)
四、候選人除了以上的通則外,為了避免候選人過多,影響選情。該法還規定總統候選人必須要有主要政黨推薦。而主要政黨定義為: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取其一),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五、除此,為了救濟無主要政黨推薦的總統候選人仍可選舉,該法規定該候選人可由公民連署提出。總統選舉的公民連署定義為: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此連署的連署人必須具名,且須造冊[4]。
國會選舉[编辑]
立法委員為台灣唯一的國會選舉,其正式名稱為「中央公職人員選舉」。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编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所定義的「地方公職人員」範圍:直轄市(台北市、高雄市、新北市、台中市及台南市市長﹞、直轄市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
選舉方式[编辑]
於選舉方式方面,台灣選舉一般來說,是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普通是指滿廿歲台灣公民除了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外,皆可參加台灣選舉成為選舉人。平等即為一人一票。直接及無記名,則表示投票行為必須親自且直接圈選,而選票上並毋須簽名。
選舉訴訟[编辑]
立法院於2007年11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列提名賄選候選人的政黨可被處以連坐處分,賄選政黨遭連坐處分至2012年6月共有31件,其中國民黨就占26件(84%),民進黨有3件(10%),親民黨與大道慈悲濟世黨各1件(3%)。國民黨因為這26件提名賄選候選人而被連坐裁罰的罰款,累計達一千六百零五萬元,其中大多數都是發生在2008年五月二十日馬英九總統上任之後,甚至大部分是發生在2009年十月十七日他兼任國民黨主席之後。[5]
戒嚴時期的台灣選舉[编辑]
總統選舉[编辑]
台灣總統未直接民選前的的中華民國(台灣)總統選舉共舉行過7次,均為國民大會代表間接選舉,期間為每隔六年選舉一次。其中第一次至第六次於戒嚴時期舉行,第七次於解嚴後舉行。
因為1996年總統直接選舉前,中國大陸地區國民大會均「遇缺不補」加上國共內戰滯留中國大陸的國民大會代表佔半數以上,因此總數3045名的中華民國國大代表到第七次集會時只剩下1090人。
- 1954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 196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第三次總統選舉:
- 1966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 197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 197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 1984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 1988年1月蔣經國去世,李登輝繼任總統。
國會選舉[编辑]
- 立法委員選舉(部分)
- 1969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增補選)
- 197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一次增額)
- 1975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二次增額)
- 1980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三次增額)
- 1983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四次增額)
- 1986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五次增額)
地方選舉[编辑]
- 台灣省議會議員選舉
- 直轄市議會議員選舉
- 縣市長與縣市議員選舉
- 鄉鎮市長與鄉鎮市代表選舉
參與政黨[编辑]
解嚴後的主要台灣選舉[编辑]
總統選舉[编辑]
立法委員選舉[编辑]
- 1989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六次增額)
- 199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二屆)
- 1995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三屆)
- 199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四屆)
- 2001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五屆)
- 2004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六屆)
- 200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七屆)
- 201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八屆)
地方與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部分)[编辑]
政黨内部選舉(部分)[编辑]
台灣戰後時期歷年中央及地方三級選舉[编辑]
參見[编辑]
相關[编辑]
- 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
- 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 臺灣選舉地理
- 臺灣北部地區選舉地理
- 臺灣中部地區選舉地理
- 臺灣南部地區選舉地理
- 公民投票法
- 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
- 中華民國地方性公民投票
參考資料[编辑]
- ^ 改寫台灣歷史的人--李登輝執政十二年, 台灣光華雜誌, 2000.6
- ^ 台灣民主化關鍵的1991─終止動員戡亂20週年紀念研討會
- ^ 終止動員戡亂時期20週年研討會 蔡英文致詞稿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 賄選連坐處分31件 國民黨佔26件, 自由時報, 2012-7-1
- ^ 《三十年前憲政史上一件大事--增額中央民意代表延期改選始末》,董翔飛,國政評論,2008年1月8日
外部連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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