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会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
|
|---|---|
| 制度 | |
| 制度 | 兩院制 |
| 架構 | 英國上議院 英國下議院 |
| 領導 | |
| 上議院議長 | 達穌沙女男爵 由2011年9月1日 |
| 下議院議長 | 約翰·貝爾考 由2009年6月22日 |
| 結構 | |
| 議員 | 1,436 786 貴族 650 國會議員 (MPs) |
| 上議院政黨 | 女王陛下政府 英國保守黨 (218) 自由民主黨 (91) 女王陛下忠心反對黨 英國工黨 (239) 其他在野黨 民主統一黨 (北愛爾蘭) (4) 阿爾斯特統一黨 (4) 英國獨立黨 (2) 威爾斯黨 (1) 中立議員 (186) 靈職 (25) 無黨派 (19) |
| 下議院政黨 | 執政黨 英國保守黨 (306) 英國自由民主黨 (57) 在野黨 英國工黨 (255) 北愛爾蘭民主統一黨 (8) 蘇格蘭民族黨 (6) 威爾斯黨 (3) 新芬黨 (5) 社會民主及勞工黨 (3) 英格蘭及威爾斯綠黨 (1) 西爾維亞‧赫蒙(獨立) (1) 北愛爾蘭同盟黨 (1) 麥謝恩 與 埃里克‧爾斯利(獨立工人) (2) 下議院議長 約翰·貝爾考 (1) |
| 選舉 | |
| 下議院上次選舉 | 2010年英國大選 |
| 地址 | |
| 英國倫敦 西敏市西敏宮 |
|
| 網址 | |
| http://www.parliament.uk/ | |
| 英国 |
英国政府與政治 |
|
|
|
|
|
其他国家·图集 政治主题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聯合王国国会(英语: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中文简称英国国会,是英国和英國海外領地(独自享有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神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世俗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国会大厦,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间内。
国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理论上国会的权力并不归属于国会,而属于“君临国会”(Queen-in-Parliament,或国王:King-in-Parliament)。尽管有争议,国会中的女王仍常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现代的国会权力属于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征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
由于以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其立法机构以英国国会为原型,英国国会通常被称作“国会之母”。但这却是对约翰·布赖特(John Bright)的错误引用。实际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国会政府的先锋国家扩大投票权利的文章中谈到“英格兰是国会之母”。
目录 |
历史 [编辑]
在中世紀時期,如今的聯合王國是分成三個王國,分別為英格蘭、蘇格蘭與愛爾蘭,其三個王國也分別有自己的議會。根據1707年的聯合法案將英格蘭議會與蘇格蘭議會合併成為大不列顛議會,在1801年所通過的聯合法案再將愛爾蘭議會合併,成立了聯合王國議會。
英格蘭議會 [编辑]
英格蘭国会的起源可追寻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国王通常由一个被称为谘议院(Witenagemot)的议会辅佐,谘议院通常由国王的儿子和兄弟组成。郡守(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长官,以及高级神职人员在谘议院同样拥有席位。国王仍拥有最终权力,但法律却只能通过寻求谘议院的建议(以及后期的谘议院同意)而制定。註:Witenagemot 又譯作賢人會議 Palace Of Westminster又譯作西敏寺
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国家」(Body politic)在1066年被来自诺曼底的征服者威廉彻底改革。威廉将其祖国法国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带到英格兰。随后他便将土地赐予其重要的军事支持者,这些人又将土地赠与他们的支持者,从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级制度。那些直接从国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称为领主(Tenants-in-chief),而他们的领地被称为采邑(Manors)。威廉一世是一位专制君主,但理所当然的是,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由领主和神职人员组成的议会寻求咨询。在1215年制定的大憲章中,確立了國王不能隨意課徵任何稅賦。但實際上遵守大憲章的英國國王並不多。
组成和权力 [编辑]
三个部分组成了国会: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这三个部分相互分立。上议院议员被法律禁止从下议院议员中选出。虽然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君主按照惯例,并不投票。
根据王室特权和政府协议,所有的议案要变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国王的核准。王室特权还包括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战,授勋。事实上,国王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据首相和其他内阁大臣的建议。国王还需要委任一个下议院的议员来组建内阁,内阁的成员同样来自于下议院,这个人必须得到下议院多数的支持。 典型的內閣制民主政體主要的制度特徵是行政一元化,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並由多數黨組閣,行政權掌握在內閣總理手中,故有虛位元首與副署制度,行政與立法則是成員混合卻又互相對抗。故內閣制民主政體的運作可被視為一連串的授權關係(chains of delegation),由最基本的委託人-選民-逐步地將決策權威授予不同的機構。首先,由選民經選舉授權予議員,由議員組成的議會再授權予政府,由政府中的內閣再授權予各部會,之後部會再授權予官僚體系執行政策(Strom et al., 2003)。
更仔細來說,選民可被視為是所謂的委託人,而定期、公開、公平與競爭性的民主選舉(election)則可被視為是一種授權的程序,而最後所選出的民選官員(elected officials),即是上述定義中,實踐委託人(選民)期望或目標的代理人。在這種互動關係底下,對所有的委託人(選民)而言,要確保這些代理人(民選官員)不會背離選民的託付,甚至發生濫權謀利或怠忽職守的情形,就必須要配合某種獎懲的機制,來控制與防止代理人有關上述行為的發生。簡言之,選民主要透過選票一方面授權給國會議員,另一方面也藉此對其表現加以課責;相對而言,國會議員需對其權力來源的選民負責。
任期 [编辑]
不同於美國等採總統制的國家,立法機關沒有特定的任期,首相會在五年之內的時間向国王提請解散國會,所以英國國會(下議院)議員的任期不會超過五年。 內閣之閣員必須出席國會為政策辯護,並且接受議員的監督質詢。另外政府提出的重大議案如果未獲議會通過,就可能面臨議會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一旦表決通過,則將迫使首相辭職,而首相亦可能主動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除倒閣外,在內閣制國家運作中,國會通常還有一些其他方式可以表示對內閣的不滿,進而可能產生倒閣的結果
立法职能 [编辑]
英國上議院並非「毫無」實權。上院原由終生議員(非世襲)與世襲議員組成,後來世襲議員數量被減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襲貴族互選。上院對預算案否決,若下院重新可決,則上院之決議立即無效。上院對其他法案之否決,若繼續經下院連續兩會期可決(約一年),上院決議無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權力。上院議員也有可能因同僚決議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上院撤銷仍任職歐洲敵國王室的本國貴族職權。
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須經英國君主批准。而且兩院的權力仍來自國王所代表的主權,稱為「王在國會」。前次君主否決國會法案在1708年,被否決的是蘇格蘭民兵法。
司法职能 [编辑]
上院也仍有彈劾審判權及叛國罪審判權。下院通過之內閣官員彈劾應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發生於1806年。2006年曾有下議院彈劾首相貝理雅動議,沒有通過。
法理上,國王代表最高司法權,國會兩院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後來不參加審判事務,所以上院是實際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數眾多,實務上承審人員僅是晉封上院「法律貴族」終身職的少數法官。這些人等於是具有國會議員資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紀起,他們不參與上院議案投票。也極少對政治議題發言。
外部連結 [编辑]
- 英國國會網站(英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