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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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许多国家不同,英国并没有成文宪法,因此称作“不成文宪法”。所谓的英国宪法,是对一整套包含基本规范和政治体制的成文法、习惯法和惯例的统称。英国宪法实际上是对英国实际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概括,是英国几百年政治流变的产物,并非一时制定的法律文件。英国著名宪法学家布莱斯曾评论道:“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作不出透彻说明的智慧产物,所具备的性质於几个世纪逐渐浸染而成。”
虽然英国宪法不是具体法律文本,但实际其大部分内容还是以成文法形式出现,包括由议会通过的法例、法院的判例和国际公约等等。除此之外,英国宪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英国议会惯例和国王特权。
英国宪法的根基是“议会至上”原则。所谓“议会至上”,是指法案一旦獲议会通过,便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宪法并没有像其他国家如美国、法国獲赋予至高无上地位;相反,理论上英国议会可以以通过一项普通法案的方式对英国宪法的内容加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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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源 [编辑]
宪法性法律文件 [编辑]
制定法,又称宪法性法律文件,是指由英国议会,即上议院和下议院通过生效的法律。制定法是英国宪法最重要渊源之一。包含:大憲章、權利法案、下議院法、北愛爾蘭法、蘇格蘭法、威爾斯法、人權法、國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