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北美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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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北美法案(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是英國加拿大自治權的立法。共有兩個,同名(1867年1871年)。

但是加拿大完全自治權是在1931年西敏寺法令之後才擁有的。

[编辑] 歷史

1867年條約是在好幾次英加大會之後才完成的:

  1. 查洛頓1864年9月
  2. 魁北克市1864年10月
  3. 英國倫敦1866年月~1867年3月

參加這三個大會的人叫“同盟之父”。

1982年的加拿大《憲法條約》把此條約也同樣的改名“憲法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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