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北美法案(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是英國給加拿大自治權的立法。共有兩個,同名(1867年和1871年)。
但是加拿大完全自治權是在1931年,西敏寺法令之後才擁有的。
1867年條約是在好幾次英加大會之後才完成的:
參加這三個大會的人叫“同盟之父”。
1982年的加拿大《憲法條約》把此條約也同樣的改名“憲法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