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普通法系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至: 导航搜索

英美法系[1],亦称普通法系英语Common LawCommon中文翻譯為「普通」,是取其「行」之意)或海洋法系。該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稱「大陸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

目录

比較 [编辑]

歐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多採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原则;审判中采取當事人進行主義陪審團制度,对于司法程序比较重视;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往往依赖司法实务人员(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动,即法官实质上通过做出判决起到了司法的效果。普通法系的立法精神在于: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於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

英国与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但两国间的法律也有相当大的差异。

與衡平法的關係 [编辑]

由於普通法在體制上尚有不足之處,所以在18世紀,英國法庭頒佈衡平法,以填補普通法的不足之處,換而言之,衡平法的法律體制在普通法之上,而當案件違反普通法但同時符合衡平法,就以衡平法為主。

地區 [编辑]

世界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
  混合法系(欧陆法和英美法,也被称为混合管辖权)

以英美普通法系構成法律系統基礎之地區包括:

其他英語系國家和地區大英國協國家亦有採納英美普通法系(但蘇格蘭則使用混合體系法律馬爾他亦然)。事實上,曾被英格蘭大不列顛王國英國所殖民之國家和地區皆使用普通法,此前另曾受其他置家殖民之國家和地區除外,例如:

另见 [编辑]

註腳 [编辑]

  1. ^ 在《中文主題詞法》2005年版正式主題詞用“英美法系”(頁198),不用“海洋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