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普通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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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1],亦称普通法系(英语:Common Law。Common中文翻譯為「普通」,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或海洋法系。該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稱「大陸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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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 [编辑]
与歐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多採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原则;审判中采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和陪審團制度,对于司法程序比较重视;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往往依赖司法实务人员(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动,即法官实质上通过做出判决起到了司法的效果。普通法系的立法精神在于: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於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
英国与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但两国间的法律也有相当大的差异。
與衡平法的關係 [编辑]
由於普通法在體制上尚有不足之處,所以在18世紀,英國法庭頒佈衡平法,以填補普通法的不足之處,換而言之,衡平法的法律體制在普通法之上,而當案件違反普通法但同時符合衡平法,就以衡平法為主。
地區 [编辑]
以英美普通法系構成法律系統基礎之地區包括:
- 英格蘭與威爾斯之法律(同為所處聯邦內之蘇格蘭則使用混合體系法律)
- 北愛爾蘭之法律
- 愛爾蘭共和國之法律
- 美國之聯邦法律及各州份之州法律(但路易斯安那州之法律為大陸法,以法國與西班牙殖民時期的羅馬法為根本)
- 加拿大之聯邦法律及各州份之州法律(但魁北克省則使用混合體系法律,包括法國殖民時期的大陸法、公法、刑法及以普通法為基礎之加拿大聯邦法律)
- 澳大利亞之聯邦法律及各州份之法律。
- 肯亞之法律
- 新西蘭之法律
- 南非之法律
- 印度之法律
- 馬來西亞之法律
- 孟加拉國之法律
- 文萊之法律
- 巴基斯坦之法律
- 新加坡之法律
- 香港之法律
- 安地卡及巴布達之法律
- 巴貝多
- 巴哈馬
- 貝里斯
- 多米尼克
- 格瑞那達
- 牙買加
- 聖文森及格林納丁
- 聖克里斯多福與尼維斯
- 千里達及托巴哥
其他英語系國家和地區或大英國協國家亦有採納英美普通法系(但蘇格蘭則使用混合體系法律,馬爾他亦然)。事實上,曾被英格蘭、大不列顛王國或英國所殖民之國家和地區皆使用普通法,此前另曾受其他置家殖民之國家和地區除外,例如:
- 加拿大魁北克省使用混合體系法律,包括局部採納法國殖民時期的大陸法、公法與刑法,另有採納以普通法為基礎之加拿大聯邦法律;
- 南非使用混合體系法律,包括承傳自荷蘭的大陸法法律、承傳自英國的普通法法律及南非土著傳統的習慣法法律;
- 錫蘭使用羅馬荷蘭法,在涉及尊重本土殖民者之公民權方面沿用較重要的大陸法系統;
- 印度普遍使用普通法,但果阿邦保留沿用葡萄牙之民法典;
- 蓋亞那及聖露西亞採用混合體系法律,包括大陸法和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