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邦王国
英聯邦王國是對英聯邦之中現存16個奉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实行君主立憲制政体的主權國家的專稱。[1]現時,這些國家的國家元首同為伊莉莎白二世女王。英聯邦王國互不隸屬。各英聯邦王國一起構成迄今为止世界上现存最大的一个共主邦联,而每個英聯邦王國也也分別是英聯邦范围内的主權國家。這16国領土面积总合約1880万平方公里,人口数共约1.34億。而女王在各個英聯邦王國之中,也有相應不同的稱號,例如女王在英國的稱號為蒙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元首,(基督教)信仰的保護者,而她在巴巴多斯的稱號則為蒙上帝恩典,巴巴多斯女王,英聯邦元首。
對於英國以外的英聯邦王國,作爲該囯元首的女王會依據該國總理的提名,任命一位總督,作為自己的全權代表。而澳大利亞各州的總督和派駐加拿大各省的聯邦副總督,也是女王不在該囯直接行使元首職權時在當地的全權代表。這些官員可以執行的權利,不但與君主立憲制度之下的君主相若,而且還可以代表女王,按照該囯憲法使用一些王家特權。
在16個英聯邦王國中,14個曾經是英國的自治殖民地。[1]這些國家多在1931年西敏法令頒布和1961年西印度群島聯邦解體後成為英聯邦王國的。2個例外分別是,巴布亞新幾內亞和英國。巴布亞新幾內亞一部分原為英國殖民地,1905年交與澳大利亞管轄,另一部分原為德國殖民地,一次大戰中由澳大利亞佔領,後割讓予澳大利亞作爲國際聯盟托管領土,后兩部分同時獨立並合併,加入英聯邦。英國則是各殖民地的原宗主國)。
而在英聯邦內,英國和其他國家是平等的。值得一提的是,斐濟雖然公認英女王為最高酋長,但這個並非國家元首的稱號,因此斐濟不算為一個英聯邦王國。
目录 |
緣起 [编辑]
鑒於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國力衰退,英國在戰後陸續允許一些殖民地自治,並改稱英屬自治領。1926年,英國政府發表《1926年貝爾福宣言書》,宣佈各自治領為政治和外交上完全獨立,以英王為國家元首的主權國家。也即是各自治領的總督不再是英國政府殖民部的代表,而是英王指派的全權代表。
貝爾富宣言的後續效應陸續有來,首先是《1927年王家和議會頭銜法案》,承認愛爾蘭自由邦的獨立地位。於1931年12月11日,英國國會通過《1931年西敏法令》,給予各英屬自治領完全自主權,國際場合上是與英國完全平等的主權國家。加拿大首先於同年確認西敏法令,成為第一個英聯邦王國。其他自治領和一些前英殖民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通過西敏法令,獲得獨立的立法權,成為主權國家,不過依然奉英王為國家元首,與英國組成共主邦聯。 [2]
英聯邦王國列表 [编辑]
| 國家 | 君主 | 年份[* 1] | 女王頭銜 | 皇家旗幟 |
|---|---|---|---|---|
| 安提瓜和巴布達君主 | 1981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安提瓜和巴布達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 | 无 | |
| 澳大利亞君主 | 1942[* 2]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澳大利亞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 | ||
| 巴哈馬君主 | 1973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巴哈馬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 | 无 | |
| 巴貝多君主 | 1966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巴貝多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 | ||
| 伯利茲君主 | 1981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伯利茲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 | 无 | |
| 加拿大君主 | 1931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聯合王國、加拿大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信仰的守護者 [3] | ||
| 格林納達君主 | 1974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格林納達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 | 无 | |
| 牙買加君主 | 1962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牙買加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 | ||
| 新西蘭君主 | 1947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新西蘭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信仰的守護者 | ||
| 巴布亞新幾內亞君主 | 1975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巴布亞新幾內亞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 | 无 | |
| 聖吉斯納域斯君主 | 1983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聖吉斯納域斯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 | 无 | |
| 聖盧西亞君主 | 1979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聖盧西亞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 | 无 | |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君主 | 1979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 | 无 | |
| 所羅門群島君主 | 1978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所羅門群島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 | 无 | |
| 圖瓦盧君主 | 1978 |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圖瓦盧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 | 无 | |
| 英國君主 | n/a[* 3] | 伊利沙伯二世,蒙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信仰的守護者 | ||
前英聯邦王國列表 [编辑]
| 國家[‡ 1] | 年份 | 政治制度 | 方法 | 皇家旗幟 |
|---|---|---|---|---|
| 1948 – 1972 | 共和國議會制 | 新憲法 | ||
| 1970 – 1987 | 共和國議會制 | 軍事政變 | ||
| 1965 – 1970 | 共和國總統制 | 公投 | ||
| 1957 – 1960 | 共和國總統制 | 公投 | ||
| 1966 – 1970 | 共和國議會制 | 憲法修正案 | ||
| 1947 – 1950 | 共和國議會制 | 新憲法 | ||
| 1931 – 1949 | 共和國議會制 | 共和國法案[‡ 3] | ||
| 1963 – 1964 | 共和國總統制 | 新憲法 | ||
| 1964 – 1966 | 共和國一黨制 | 新憲法 | ||
| 1964 – 1974 | 共和國議會制 | 憲法修正案 | ||
| 1968 – 1992 | 共和國議會制 | 憲法修正案 | ||
| 1960 – 1963 | 共和國議會制 | 憲法修正案 | ||
| 1947 – 1956 | 共和國議會制 | 新憲法 | ||
| 1961 – 1971 | 共和國總統制 | 新憲法 | ||
| 1931 – 1961 | 共和國議會制 | 公投 | ||
| 1961 – 1962 | 共和國總統制 | 新憲法 | ||
| 1962 – 1976 | 共和國議會制 | 新憲法 | ||
| 1962 – 1963 | 共和國議會制 | 憲法修正案 | ||
爭議 [编辑]
英國中心 [编辑]
在各英聯邦王國中,共和派的人士認為英女王是英國中心,很少關心其他英聯邦王國。除了象徵性的任命總督和定期訪問各英聯邦王國之外,甚少顧及這些王國其他利益。而女王常住英國,另外只有英國國會才擁有廢立英國君主的權利,更令共和派人士相信,英女王只是需要對英國負責。這是除了英國外,各英聯邦王國國內共和派反對君主立憲的重要理據。
角色矛盾 [编辑]
由於英聯邦王國互不從屬,有獨立的外交自主權。因此各王國政府對於同一事件的處理方式和反應速度都有所不同。有些相鄰的英聯邦王國,更因邊界糾紛而開戰,導致英王名義上自己和自己作戰的尷尬局面。
第二次世界大戰 [编辑]
德國入侵波蘭後,英國於1939年9月3日帶領所有自治領對德宣戰。但由於南非和加拿大有獨立的外交自主權,分別在9月6日和9月10日才宣佈對德宣戰。
克什米爾戰爭 [编辑]
更矛盾的事情發生在1947年。當時同為英聯邦王國的印度和巴基斯坦因克什米爾而開戰。當時在位的英王喬治六世的地位比上次更加尷尬。這次印巴兩國軍隊的最高統帥都是喬治六世,兩軍將士都是向喬治六世效忠,因此這次戰爭雙方都可以說是為喬治六世而戰。因此喬治六世的身分重疊,出現了自己對自己宣戰的尷尬局面。
美國入侵格瑞那達 [编辑]
1983年,美軍入侵格瑞那達。雖然格瑞那達和數個鄰國都是英聯邦王國,但他們和英國的立場都相距甚遠。英國和伯利茲明言反對,而格瑞那達數個鄰國,如安地卡及巴布達、牙買加、聖盧西亞和聖文森及格瑞那丁等國甚至派兵協助美國。由於她的王國的立場都各不相同,因此伊莉莎白二世女王並無就此事發表任何聲明,畢竟身為英國女王,她是反對入侵的;身為格瑞那達女王,她名義上是抵抗美軍軍隊的總司令和效忠對象;而作為牙買加女王,她就成了入侵自己另外一個領國軍隊的總司令和效忠對象。伊莉莎白二世女王這次和她父王在1947年的情況一樣,陷入自己和自己作戰的尷尬局面。
司法主權 [编辑]
雖然英國的立法對各個英聯邦王國再無法律效力,但部分英聯邦王國依然以英國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其終審法院。因此這些國家內部的共和派人士認為,自己國家的司法終審權依然把持在英國人手中,自己國家尚未完全獨立。
未來動態 [编辑]
由於《1931西敏法令》並無保障英王在各英聯邦王國內的元首地位,因此,各國可以通過公投、立法、修憲或頒布新憲以廢除與英國共主邦聯的關係。因此在各英聯邦王國國內,都出現了要求廢除英王元首地位的聲音。這些聲音導致各英聯邦王國內都出現共和派和保王派的分野。近年來,各國的共和派的勢力漸漸抬頭,導致多個英聯邦王國都舉辦了公投,決定英王在該國的地位。但自1987年到目前為止,仍未有英聯邦王國成功擺脫與英國的共主邦聯的關係。
2012年各英聯邦王國在澳大利亞珀斯舉行的英聯邦政府首腦會議框架下達成共識,將修改有關各王國共戴君主的繼承權問題的法律,此共識成爲“珀斯協定”。這是自從各王國“互不隸屬、共戴一王”的現代關係形成后第一次嘗試改變王位繼承規則,因此在各王國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律和憲法層面的問題。例如:2013年初澳大利亞昆士蘭州宣佈不將修法權利交予澳大利亞聯邦,而將自行立法修改王位繼承法律。澳大利亞和英國政府以及一些憲法專家擔心此擧可能會造成昆士蘭州在法律上脫離澳大利亞的王權,形成與包括澳大利亞在内的其它王國分開的“昆士蘭女王”。此外,一部分加勒比海王國還沒有決定當地憲法允許王位繼承權不經自主立法而隨英國法律的變更而變更。
參考資料 [编辑]
- ^ 1.0 1.1 Buckingham Palace: Queen and Commonwealth
- ^
- Zines, The High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4th ed. (1997) at 314: "The Queen as 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 Canada,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is in a position resembling that of the King of Scotland and of England between 1603 and 1707 when two independent countries had a common sovereig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gland and Scotland during those years is described as a personal union.
- F. R. Scott. The End of Dominion Statu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anuary 1944, 38 (1): 34–49. doi:10.2307/2192530. "The common kinship within the British group today establishes a form of personal union, the members of which are legally capable of following different international policies even in time of war."
- R v Foreign Secretary; Ex parte Indian Association, QB 892 at 928; as referenced in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Sue v Hill [1999 HCA 30; 23 June 1999; S179/1998 and B49/1998]
- Lalor, ed. Various authors. See Contents. 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 New York: Maynard, Merrill, and Co., ed. John Joseph Lalor, 1899. [Online] available from http://www.econlib.org/LIBRARY/YPDBooks/Lalor/llCy821.html; accessed 21 June 2008; "Personal union, or dynastic union, is the combination by which two different states are governed by the same prince, while their boundaries, their laws and their interests remain distinct."
- ^ Elizabeth II. Loi sur les titres royaux. Ottawa: Queen's Printer for Canada. 1985 [3 May 2009]. R.S., 1985, c. R-12.
- Bogdanor, V.; The Monarchy and the Constitu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 Forsey, Eugene; Royal Power of Dissolution on Parliament in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Toront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1943]
- McIntyre; P.; "The Strange Death of Dominion Status", Journal of Imperial and Commonwealth History; Vol. 27, No. 2; 1999; 193-212
參見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