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
尼德蘭王国(荷蘭語: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中文俗稱荷蘭王國,是由荷兰本土、阿魯巴、库拉索和荷屬圣马丁4个国家组成的君主立宪制的联合王国,是一个以荷蘭(即“荷兰本土”)為核心的政體。1830年至1954年间是荷蘭帝國的正式国名。在1954年之前「荷蘭王國」專指現在的歐洲大陸荷蘭,而其他部份是荷蘭王國的殖民地或屬地。於1839年之前,荷蘭聯合王國還曾包括比利時。1954年10月28日组建,当时由荷兰本土、荷属圭亚那(今蘇利南)和荷属安的列斯组成。1975年11月25日苏里南退出荷兰王国独立,更名为“苏里南共和国”。1986年1月1日,阿鲁巴岛退出荷属安的列斯成为荷兰王国的一名全权成员。2000年至2005年间组成荷属安的列斯的五个成员(库拉索岛、荷屬圣马丁、波内赫岛、圣尤斯特歇斯岛和萨巴岛)相继举行全民公投。最后决议于2010年10月10日荷属安的列斯解体,解体后波内赫、圣尤斯特歇斯與萨巴纳入荷兰本土,成为荷兰的“特别市”,逐步加入欧洲联盟。库拉索和圣马丁升级为与阿鲁巴和荷兰本土并等的国家。
在荷兰文中“荷兰王国”的正式国名是荷兰文“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直译作“尼德兰王国”,而1806年至1810年期间,由法兰西第一帝国所扶持的一个傀儡国的正式国名是法文“Royaume de Hollande”与荷兰文“Koninkrijk Holland”,直译作“荷兰王国”,但在中文环境下一般不区分“Nederland”(尼德兰)和“Holland”(荷兰),一律翻译为“荷兰”,因此容易导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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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编辑]
歷史上「荷蘭王國」是指位於歐洲西北部的荷蘭,而荷蘭的海外殖民地和屬地乃從屬於荷蘭之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為了適應全球非殖民化的浪潮,荷蘭政府決定調整與殖民地和屬地的關係。本來二戰後荷蘭的海外領土包括有荷屬東印度、荷屬西印度和荷屬圭亞那,於1949年荷屬東印度的大部份獨立成為印度尼西亞,荷蘭於當地只保留了巴布亞島的西半,稱為荷屬新畿內亞。於1954年荷蘭公佈《荷蘭王國章程》,使原殖民地和屬地在一個「荷蘭王國」的框架下與荷蘭本土享有平等的地位。自此「荷蘭王國」於法理上就成為專指由歐洲大陸荷蘭和各前殖民地共同組成的王國,而「荷蘭」只是「荷蘭王國」的其中一個組成部份。
於1954年《荷蘭王國章程》生效時,組成荷蘭王國的有三部份,除了歐洲大陸荷蘭外,另外兩個部份分別是原稱荷屬西印度的荷屬安的列斯,和原稱為荷屬圭亞那的蘇利南。當時荷屬新畿內亞由於已正準備過渡至獨立,因此沒有包括在王國框架之內。
1973年起,蘇利南提出獨立要求。1975年,蘇利南正式獨立,脫離荷蘭王國,自此王國改由歐洲大陸荷蘭和荷屬安的列斯兩部份組成。
1986年,荷屬安的列斯之下的最富裕的阿魯巴脫離荷屬安的列斯,成為荷蘭王國的一個部份,擁有獨立的內部自治權。自此王國改由歐洲大陸荷蘭、荷屬安的列斯和阿魯巴三部份組成。
2004年起,荷屬安的列斯的其他島嶼提出與阿魯巴相似的要求,經過歐洲大陸荷蘭與各島嶼談判後,於2005年簽署協議,決定於2010年10月10日起荷属安的列斯解体,其中的庫拉索和聖馬丁將會分別成為荷蘭王國的組成部份,各自擁有獨立的內部自治權。而餘下的三個荷屬安的列斯島嶼直接拼進荷兰本土。荷蘭王國由四部份組成,分別是荷兰本土、阿魯巴、庫拉索和聖馬丁。
荷兰王国不同时期的成员国家[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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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Nederland)
荷属圭亚那(Nederlands Guiana,今蘇利南)
荷属安的列斯(Nederlandse Antillen)
2010年10月10日—今日
成员国家数据对比[编辑]
| 成员国家 | 人口 (2009年度) |
占王国总人口 的百分比 |
面积 (平方千米) |
占王国总面积 的百分比 |
人口密度 (人/平方千米) |
|---|---|---|---|---|---|
| 106,050 | 0.63% | 193 | 0.45% | 538 | |
| 140,796 | 0.84% | 444 | 1.04% | 309 | |
| 16,516,537 | 98.30% | 41,848 | 98.42% | 394 | |
| — |
16,500,156 | 98.20% | 41,526 | 97.66% | 394 |
| — 波内赫 | 12,103 | 0.07% | 288 | 0.68% | 40 |
| — 萨巴 | 1,524 | 0.01% | 13 | 0.03% | 115 |
| — 圣尤斯特歇斯 | 2,754 | 0.02% | 21 | 0.05% | 129 |
| 40,007 | 0.24% | 34 | 0.08% | 1,146 | |
| 16,803,390 | 100.00% | 42,519 | 100.00% | 392 |
政府架構[编辑]
理論上說,荷蘭王國政府以1954年10月28日通過的《荷蘭王國章程》(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為依歸,是整個王國的中央政府,其權力只限於《章程》所限制的四個領域,即防務、外交、國籍和引渡。荷蘭王國採取君主制,荷蘭王國的君主同時為王國各部份的君主,其中於歐洲大陸荷蘭以外的部份由總督代表君主執行職務。「荷蘭王國政府」更大程度是法理上的虛級政府,實際上荷蘭王國政府與歐洲大陸荷蘭政府幾乎重叠。
從法理上看,荷蘭王國下屬的各部份皆具「國家」地位(或稱作「自治國」)。除了《章程》規定屬王國政府的權力外,各部份皆有完全的自治權,各自擁有自己的憲法,其中歐洲大陸荷蘭的憲法稱為 Nederlandse Grondwet,直接沿襲自1815年的王國憲法,其名稱雖然保留稱為「王國憲法」,但法理上只對歐洲大陸荷蘭有效。王國其他部份的憲法稱為「Staatsregeling」,但不管是「Grondwet」還是「Staatsregeling」,享有的地位完全一樣,並同樣從屬於《章程》之下。
荷蘭王國的內閣議會由歐洲大陸荷蘭的所有大臣(部長)及其他部份的全權代表各一位組成。
荷蘭王國作為單一的主權國在聯合國和歐盟擁有一個席位,而在其他非主權性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奧委會)各部份可分別獨立參與。在歐盟裏,歐洲以外的荷蘭王國部份被視為歐盟的「域外國家和領地」(landen en gebiedsdelen overzee),然而由於國籍乃王國中央政府管轄範圍,因此不論是歐洲大陸荷蘭、阿魯巴、庫拉索還是聖馬丁的公民,都具荷蘭王國國籍,並同時都是歐盟公民。現時荷蘭王國政府正建議讓王國歐洲以外部份於歐盟可取得「外延地區」的地位,使它們可全面參與歐盟事務。
参考文献[编辑]
参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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