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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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英語:Chief Executive-in-Council)是香港法律用語香港法律規定某些附屬立法By-law)及重要決策須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例如批出本地免費及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1]、批准某間學校稱為「大學[2]等。

歷史[编辑]

香港英治時期總督會同行政局[3]英語:Governor-in-Council)是香港的最高行政權力所在,地位相當於英國的「Queen-in-Council」或「King-in-Council」(當中的「Council」指樞密院)。香港主權移交後,雖然香港行政長官的憲政地位降為行政首長,而非國家元首(過去為英国君主)在香港的代表,但該職位大致上承繼了過去香港總督的權力。

爭議[编辑]

前任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認為「會同」兩字其實是錯誤翻譯,因為即使大部份行政局成員反對,最後決定權仍然在港督手上。[4] 梁認為正確的翻譯應該是「在行政局内」。

註釋[编辑]

  1. ^ http://www.hkba.hk/cn/faq/tv_licences_ans.html
  2. ^ 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bc/b42/general/b42_brf.pdf
  3. ^ http://langbank.engl.polyu.edu.hk/concordance/paraLegal/c078_c.htm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10號) 條例
  4. ^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03/9/1/2/100391232.html?coluid=19&kindid=0&docid=100391232&mdate=091112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