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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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 | 張俊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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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院長 秘書長 |
懸空 陳景峻 |
| 成立年份 | 1928年 |
| 總部 | 臺北市中正區 忠孝東路一段1號 |
| 網站 | www.ey.gov.tw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因此行政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並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之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各行政機關,以行政院為中心組成內閣。
行政院雖依憲法規定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然其定義並不完全等同於「中華民國政府」。除廣義的五院說法外,就狹義而言,1949年之後,遷徙至台灣的行政院亦稱為中華民國政府[1]。惟經過1992年-2004年數度修憲後,中華民國總統權力增加,使得「中華民國政府」也可為行政院(內政、財經等)與總統府(部分之國防、外交)兩機關之統稱。
目录 |
[编辑] 沿革
| 中華民國/台灣 |
本條目所屬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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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國民革命軍完成北伐,東北張學良宣布支持南京政府後,於同年10月3日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同年10月8日通過任譚延闓為首任行政院院長。當時的行政院設有內政、外交、軍政、財政、農礦、工商、教育、交通、鐵道、衛生等10部。《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元旦公布施行後,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同年3月31日,《行政院組織法》公布,經過六次修正,成為現在「八部二會」的組織架構。
[编辑] 院長
行政院成立時的第一任院長是譚延闓,國民政府遷台時的院長是閻錫山,遷台後首位被新任命的院長是陳誠,現任院長為張俊雄。
由於憲法並沒有明示副總統不應兼任行政院院長,所以在戒嚴時代,副總統陳誠,嚴家淦曾兼任行政院院長。而於1996年間連戰則以行政院院長身份當選副總統,並續任院長,引來憲政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19號解釋中,認二者職務性質雖非顯不相容,但仍不宜兼任,此爭議最後因連戰請辭而劃下句點。
曾當過軍人最高職位參謀總長而出任行政院院長有陳誠、郝柏村、唐飛。
民進黨執政期間,除了軍人出身的唐飛及省議員與宜蘭縣縣長出身的游錫堃外,大部分擔任院長者亦曾出任立法委員。
[编辑] 院址
1949年,遷台後由閻錫山召開的首次行政院院會中,決議總統府與行政院以「介壽館」(今總統府現址)為辦公地址,於是確定中華民國行政院與總統府共署。此共署情形直至1957年後行政院搬出為止。
目前的院址即係1957年啟用的行政院官署場所,位於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與中山北路交叉口,與監察院相隔。行政院所在的建物,原為日治時代的台北市役所(市政府)所在地,目前已被列為國定古蹟。
[编辑]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依照《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及僑務委員會等8部2會,各部會首長均為政務委員。
依照該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主計處及新聞局。依照該法第六條:「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之規定,行政院設有衛生署、環境保護署、海岸巡防署、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青年輔導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體育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依照該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目前視同院本部單位,並未獨立在外)。
- 屬下機關之設置法源
-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人事行政局。
- 依照《中央銀行法》第一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中央銀行。
- 依照《原子能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原子能委員會。
-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中央選舉委員會。
-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及二十九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公平交易委員會。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依照《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新組織條例在立法院尚未審議通過前,仍係依民用航空法第84條規定,設置飛航安全委員會)
- 依照《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编辑] 部
[编辑] 會
[编辑] 署
[编辑] 委員會
- 大陸委員會
- 經濟建設委員會
-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青年輔導委員會
- 國家科學委員會
-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農業委員會
- 文化建設委員會
- 勞工委員會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體育委員會
- 客家委員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原子能委員會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飛航安全委員會
[编辑] 獨立機關
[编辑] 局、處及內部單位
[编辑] 其他機關
[编辑] 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設院長一人;中國民主社會黨(民社黨)籍知名學者張君勱起草1947年憲法時,設計偏向內閣制,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總統政令以行政院院長副署為條件,近似內閣總理。由於國共內戰,蔣介石實行動員戡亂,憲法增設臨時條款賦予總統大權,國民政府遷台後蔣介石長期擔任總統,憲法原始設計無法施行。僅有蔣經國擔任院長時,政府體制一度形同內閣制。中華民國在台灣實行總統直選前後數次修憲,行政院院長副署權被取消,行政院院長之任命亦改為不需經由立法院同意,台灣學界認為現制的行政院院長近似「偏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部分人士則認為行政院院長近似總統之幕僚長。
行政院下設院長、副院長一人、秘書長一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5至7人,與八部二會首長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名義上為中華民國的內閣。至於其他相關部會首長、台北市市長、高雄市市長等,雖應列席「行政院會議」,但並沒有表決權。
[编辑] 未來行政院組織調整
自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遷台之後,行政院的組織架構就長期維持8部2會的建制;但進入1990年代之後,因應政務的需求,行政院的屬下機關開始大量成立,但行政院所屬部會開始擴編之後,過多的組織機關反而不利於政務的推行,故於1990年末期,行政院就著手規劃進行「政府改革工程」,而立法院於2004年6月13日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作為中央政府各部門組織調整的基準法源。
行政院原計畫依據該法,於2006年1月1日起,將其屬下的中央政府部門調整為十三部、四會和五獨立機關,但由於立法院未能通過配套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該計畫因而停擺。原本預期2008年2月13日行政院院會會通過新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將其屬下的中央部門調整為為十四部、七會和五獨立機關,但因茲事體大;未來此修正案內容可能有所變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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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注釋
- ^ 例如行政院的組織改革計畫,即稱為「中華民國政府改革工程」
- ^ 「行政院秘書處」為一紙上機關,僅在法律中明文出現,實際上並無設置。其法定業務由行政院秘書長執行。
- ^ 邱燕玲、李穎、陳詩婷、黃忠榮.“組織改造 扁促選前完成”,自由時報,2008年2月13日.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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