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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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是指人類與其他動物的動作、行動方式,以及對環境與其他生物體物體反應。词性为中性。在人類或其他群居動物社會裡,有一些行為是不被接受的。

對動物而言,行為可以是有意識無意識的,可以是自願也可以是非自願的。而且是受到內分泌系統神經系統的控制。

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研究行为,但是并非通过把它简化为一些成分、元素以及实验室实验中的变量的方法。相反,他们在人们的生活历程中寻找行为模式。与行为主义者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人本主义心理学家关注个体所体验到的主观世界,而不是由观察者和研究者所看到的客观世界。在这个意义上,他们也被认为是现象学家——那些研究个体对事件的个人观点的人。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也试图研究整体的人,将一种整体的观点运用于人类心理学。他们相信真正的理解要求一套与对社会力量和文化力量的认识相伴的关于个体心理、身体以及行为的完整知识。[1]

目录

生物学观点 [编辑]

  • 生物学里的“行为”解释:生物一切有利于其生存发展或者繁衍的活动,叫做行为。
  • 行为在生物学上分两类:先天行为学习行为

法學觀點 [编辑]

法律上的行為指基於人類自由意思的身體活動。[2]

刑法 [编辑]

刑事責任的歸屬以行為為前提。[2]有認為具刑法意義的行為係有人格表現的行為,即「心理/精神現象」的行為;亦有認為具刑法意義的行為係出於意思所主宰支配的人類行止,內在要素必須有意思支配的可能性,外在要素則須具備社會重要性的身體行止。單純的反射動作、睡夢中的反應、絕對強制下的行為、因病抽搐之動作等皆非刑法上之行為。[3]

民法 [编辑]

行為於民法上屬權利義務之客體,物以外的權利義務客體均屬行為。[2]

參考資料 [编辑]

  1. ^ Richard Gerrig, Philip Zimbardo. 心理学与生活. 人民邮电出版社. : p.10. ISBN 9787115111302. 
  2. ^ 2.0 2.1 2.2 頁108,《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契約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3. ^ 林東茂. 刑法綜覽. 一品文化出版社. 2012: p.1,71–73. ISBN 978-986-5994-11-2. 

參見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