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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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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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今劃分 | ||||||||||||||
| 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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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 市 | |||||||||||||
| 鄉 | 鎮 | 縣轄市 | 區 | |||||||||||
| 村 | 里 | |||||||||||||
| 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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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治局為中華民國已廢止的二級行政區,隸屬於省政府。依據民國20年(1931年)制定10條,民國33年(1944年)修正全文8條的《設治局組織條例》第一條,凡是某一個地方預備成立新的縣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預先成立設治局,以籌備之。同法二次版本第三第四條都規定,設治局置局長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並於不牴觸中央及省之法令範圍內,得發布局令及單行規章。依照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 全國共有設治局三十四個。但由於此類行政區為授權省政府自行設置,故數字常有出入。
1949年國共內戰戰敗失去中國大陸後,目前事實治理的臺灣地區沒有設治局。中華民國61年(1972年)3月7日,立法院通過《設治局組織條例》停止適用,同月18日公布。中華民國92年(2003年)5月13日廢止該法8條,同月28日公布。然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仍然規定,市長、縣長、設治局長,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
- 在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中,列有40個設治局,其中平昌、潞西、雷山3設治局早己實施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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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中,未列入的設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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