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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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治局中華民國二級行政區,隸屬於政府。依據民國20年(1931年)制定10條,民國33年(1944年)修正全文8條的《設治局組織條例》第一條,凡是某一個地方預備成立新的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預先成立設治局,以籌備之。同法二次版本第三第四條都規定,設治局置局長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並於不牴觸中央及省之法令範圍內,得發布局令及單行規章。中華民國有34個設治局[1],但在國共內戰戰敗並失守中國大陸後,目前事實治理的臺灣地區沒有設治局。

中華民國61年(1972年)3月7日,立法院通過《設治局組織條例》停止適用,同月18日公布。中華民國92年(2003年)5月13日廢止該法8條,同月28日公布。然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仍然規定,市長、縣長、設治局長,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

[编辑] 參考資料

  1. ^ 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年鑑『 九十二年版 』》第一篇 總論 第三章 行政區域 第二節 大陸地區 一、民國以來行政區域 第二段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設治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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