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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泛指在就業場所中的新進員工,在最初的雇用期間,用以觀察員工在職務上的表現是否適任,通常以三個月為限。滿試用期後,如果留任,通常會給予第一次的加薪;反之如果不適任,則會預告資遣。再者,試用期並不是無薪工作,在試用期間內勞工仍應該享有一般員工的權利,如勞工保險。
各地情況[编辑]
- 試用期原本在勞基法之中有明文規定,但1997年修法時,將相關條文刪除。但資遣費相關規定則沒有取消,不論是否正職或試用期。使用勞退舊制者,每工作滿1年資遣費以1個月計,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使用勞退新制者,每工作滿1年資遣費以0.5個月計,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
- 即使是試用期的期間,仍需為新進勞工投保勞保與健保。
- 試用期並不是無薪的志工,顧主不得違反勞基法,假藉實習或體驗名義剝削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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