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排除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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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 [编辑]
證據排除法則之核心內容在於,以違法手段取得之證據,不得提出於法庭,縱使該證據為關鍵證據或真實亦同。證據排除法則源於英美法,後來毒樹果實理論的發展,填補了證據排除法則在處理衍生證據上的不足之處。
中華民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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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二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及第158條之四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為證據排除法則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上之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