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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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单列市,全称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是省级单位对所辖大城市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但是,计划单列市仍保留省辖市的行政地位,继续接受省级行政机构的领导。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在1950年代中、1960年代初曾实行过两次,实行不久就取消了。
1980年代,中国大陆开始第三次实行计划单列市体制,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而无须上缴省级财政。四川省的重庆市当时财政已经接近四川省的1/3,为避免造成省会权限集中,而开始尝试设立单列经济计划。在重庆成为计划单列市后,中央不断的给予一些经济发展超过省会城市的非省会城市和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会城市单独的经济政策。至1993年时有14个计划单列市: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重庆、西安。
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中编[1994]1号文件,省会城市取消计划单列,同时设立“副省级城市”,原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市、济南市共16个市被正式确定为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减少为6个,即重庆市等6个非省会城市。1997年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后,计划单列市为以下5个:
[编辑]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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