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國
叛國,在法律上,指一個人對其所屬於的國家不忠誠;違背其效忠宣言或與其國家的敵人合作的人會被稱為叛徒。《法律詞典》(Oran's Dictionary of the Law)〔1983年版〕對叛國的定義是:「一個公民協助外國政府推翻或嚴重侵害他所屬的國家,或慫恿外國對他所屬的國家宣戰。」
站在本国执政者的立场上来看,叛國的相似詞是革命,因為革命幾乎會利用國內外一切可用勢力行來從事推翻原政府政權的行為,叛國與革命的認定則由觀點立場的不同而有差異,進行革命的人通常會被原始政府視為叛國或密謀顛覆等,被捕後通常會以前述之罪名予以處決、監禁或是驅逐出境(有外國勢力介入者的可能性較大)。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二者可从受支持的普遍程度上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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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编辑]
古中國叛國的刑罰非常重。車裂、凌遲等極刑都是用來處死叛逆者的(一般的形式是斬首或絞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幾項罪名均與叛國罪相類,如反革命(1997年廢除)、叛國、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等。這些罪行的刑罰由有期徒刑至死刑不等。
英國 [编辑]
英國在1350年開始把叛國和其他輕叛逆罪分開處理。「輕叛逆罪」指某人謀殺一個在法律上地位比該人為高的人,例如妻子殺死丈夫、奴隸殺害主人等。叛國罪則指任何能威脅國家穩定或存續的行為,如殺害國王、製作偽幣以資助反對國家的戰爭等。一項在18世紀的條文界定四種叛國的類型:
叛國罪的處罰常常是長而且殘忍的死亡。英國曾以該法律對付不同意見人士至19世紀。
1945年英國最後一次以叛國罪判犯人死刑,並於1946年把該犯人吊死。此後英國理論上仍可判處叛國者死刑,直至1998年修例後把有關最高刑罰改為終身監禁。
中華民國 [编辑]
《刑法》規定了內亂罪(第100條至102條)、外患罪(第103條至115條)及妨害國交罪(第116條至119條),其中刑法第一百條已修改為限以暴力脅迫者有罪。
法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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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國大革命時,很多人動輒被定叛國罪而送上斷頭台,包括路易十六在內。
至20世紀,叛國罪的死刑以槍決而非斷頭台執行。貝當最初便是判槍決的,後來戴高樂說因他年老(貝當被審判時已屆90高齡)而改判終身監禁。
法國在1981年廢除死刑時,並沒有廢除叛國罪的死刑犯(叛國罪的死囚是被槍決的,而不是以斷頭台斬首)。
美國 [编辑]
為了避免英國的相關法律被濫用,美國是在憲法中定義叛國罪的相關條文。它的憲法第三條定義叛國為「發動反對美國的戰爭,或擁護美國的敵人、並給予他們任何形式的援助」。另外,法例亦規定需要至少兩名證人目擊被告在進行叛國行為,且兩人所目擊的行為必須相同,或被告在法庭上認罪方能判被告罪名成立。
另一方面,美國國會是可以定義一些類似叛國的罪名(如暴動、藏有對國家不利的武器等)。這些罪名毋需至少兩名證人以令被告罪名成立,而罪名包括的範圍亦比憲法第三條的叛國廣得多。一些間諜便被定「間諜活動」罪而非叛國罪。
根據美國法律,叛國的刑罰可以高至死刑,但也有較輕的罰則,如「判5年或以上有期徒刑、罰款至少10,000美元,且終身不得在美國擔任任何公職」。
在美國,叛國的指控不易入罪。自其開國至今,有關叛國的起訴不超過40宗,罪名成立的個案更少。[來源請求]而也有评论认为副总统阿龙·伯尔是被用此罪名被托马斯·杰斐逊实行政治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