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美国产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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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美国产品法》(英語:Buy American Act)由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并由罗斯福总统亲自签署。本法原本收錄於《美國法典》第41卷的10a及10b兩節,後改到第41卷的第83章。

历史[编辑]

该法案签署的时代背景是美国的大萧条时期。1929-1933年,经历了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经济衰退的美国,为摆脱当时面临的经济不景气、供求失调、失业率居高不下等问题,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拨出重金投资大规模公共设施建设,以提振经济,以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恢复。而与之相伴的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当时不少人认为,必须对进口加以限制,购买本国商品,才能更好的保护本国工业,促进其恢复和发展。当时的美国国会赞同这一观点,于是通过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联邦政府在除一些特殊情况外,要优先购买本国商品。之后的多部倾向于购买本国商品的采购政策,如《联邦采购条例》以及国防部《贝里修正案》都是以该法为基础制定的。[1]

批评者认为,这样的贸易保护主义无益于经济复苏,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只会降低效率,增加政府采购成本,浪费纳税人的税款。

参考资料[编辑]

  1. ^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将会优先考虑本国的产品. 新华网转引经济参考报. 2007年2月5日 [2010年8月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6月9日).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