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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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或稱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TA)是在道路交通中,牽涉到車輛在內的一種意外事件,可能造成重大的生命財產損失。
由於現代運輸機動車輛是必須的,因此車禍在大多數人一生中都有機會遇上數次,而且在大部分國家,交通事故幾乎一定會在國民意外死因中,佔有非常前排的順位。
目录 |
車禍原因[编辑]
- 駕駛因素:
- 不遵守交通規則或交通號誌
- 超速、超載、不當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 酒後駕駛、藥後駕駛、疲勞駕駛、魯莽駕駛(高速倒車)、危險駕駛(蛇行、無故緊急煞車)
- 無照駕駛、新手上路
- 逼車、挑釁其他車輛
- 錯把剎車當油門
- 自殺、他殺、故意致人於死、故意致人於傷、故意毀損車輛
- 車輛因素:
- 路況因素:
- 天候因素:
車禍研究與統計[编辑]
2004年每10万人中死于车祸的人数[1]
缺乏數據
< 5
5-12.5
12.5-20
20-27.5
27.5-35
35-42.5
42.5-50
50-57.5
57.5-65
65-72.5
72.5-80
> 80
依WHO統計,2005年的每十萬人車禍死亡率,台灣為20.8人,美國為14.6人,日本7人。
交通事故鑑定程序的其中一環為依照車輛所碰撞的位置、碰撞時地點、行車方向及車輛種類等,歸納出肇事之原因,配合相關道路交通法規,推斷事故的責任歸屬。其中,路權歸屬可依碰撞型態以作界定。一般車輛肇事可分為對撞型態(碰撞角度介於180度與135度之間)事故、角撞型態(碰撞角度介於135度與45度之間)事故、側撞型態(碰撞角度介於45度與0度之間)事故及追撞型態(碰撞角度幾近於0度)事故[2]。
預防及改善措施[编辑]
- 人車分隔
- 改善車輛設計
- 路況管制或提示
- 確保路面品質
車禍的法律責任[编辑]
- 刑事責任
- 故意犯(故意致人於死、故意致人於傷、故意毀損車輛、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或肇事後之遺棄、服用酒精或藥物後不能安全駕駛)
- 過失犯(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死、過失傷害、業務過失傷害)
- 民事責任
- 傷害事故(醫療費用、停止工作或停業時所減少之收入損失、因車禍所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器物之毀損、慰撫金)
- 死亡事故(殯葬費用、生前支出之醫藥費用及停業損失、扶養費、器物之毀損、慰撫金)
相關條目[编辑]
參考文獻[编辑]
- ^ WHO Disease and injury country estimates.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4 [Nov. 11, 2009].
- ^ 陳高村、廖信智. 事故鑑定準則之研擬與探討. 九十年國際道路交通安全與執法研討會. 2001 [201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