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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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禁指的是用非暴力手段,把某人的活動範圍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中,在任何時間均受到監視,需要獲得批准才能出外。且未經批准的人不得與軟禁者有所接觸及連繫。與監獄比較,軟禁的情況比監獄稍微自由。有些被軟禁者的通訊(如電話網際網路等)會受到限制甚至是被切斷。

以科技的方法限制被軟禁者的活動範圍時,通常會在該人手臂或腳上安裝俗稱「電子腳鐐」的電子感應器,無法除下。如果被禁者距離指定範圍太遠或試圖破壞感應器,系統會作出記錄,並通知執法機關。

目录

[编辑] 知名的被軟禁人士

[编辑] 緬甸

[编辑] 智利

[编辑] 中國

[编辑] 大清帝國

[编辑] 中華民國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

[编辑] 美國

  • Riddick Bowe,拳手,曾奪冠軍,1999年因綁架妻子及子女而被判入獄,至2004年出獄並被實施軟禁。
  • Lionel Tate,少年謀殺犯,曾被當局軟禁一年。

[编辑] 意大利

[编辑] 蘇聯

[编辑] 印度尼西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