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彌爾·涂爾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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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米尔·杜尔凯姆

爱米尔·杜尔凯姆
出生
1858年4月15日(1858-04-15)
出生地 埃皮纳尔, 法兰西第二帝国
逝世 1917年11月15日 (59歲)
逝世地 巴黎,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研究領域 社会学家
國籍 法国人
民族 犹太人
母校 巴黎高等师范学院
学业顾问 德·库朗日

艾彌爾·涂爾幹Émile Durkheim1858年4月15日1917年11月15日)是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与馬克思韋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社会学年鉴》创刊人。

目录

[编辑] 生平

涂爾幹於1858年4月15日出生于洛林埃皮纳尔(Epinal),於1917年11月15日在巴黎去世。

[编辑] 早年

涂爾幹生長在一個傳統的法国猶太家庭,他的曾祖父、祖父和父亲都是犹太教拉比。涂爾幹自幼在家庭熏陶下学习了希伯来文,犹太教《旧约》和犹太法典,但在青年时決定放棄家族传统,走向世俗領域從事社會科學的工作。他认为,宗教并非来源于神,而只是一种社会现象。但他并没有因此和家人交恶,仍然保持了和犹太社群的良好关系。他的主要合作者和学生中有很多是犹太人,甚至和他沾亲带故。

1879年,涂爾幹以优异成绩考入了巴黎高等师范学院(ENS)。他所在的班级是巴黎高师在19世纪中最为突出的,同学中人才济济,日后成才者甚多,比如哲学家亨利·柏格森社会民主主义奠基人之一的让·饶勒斯等。涂爾幹师从德·库朗日,并在这位有着社会科学意识的古典学者影响下,接触了当时还仅具雏形的社会学。在阅读了孔德斯宾塞的理论后,涂爾幹对以科学方法研究社会现象产生了浓厚兴趣。但當時法國的教育体系中,并沒有设置專門的社會科學。年纪轻轻的他厌倦了研习人文学,只得改修哲學,並于1882年畢業。

[编辑] 中年

毕业后,涂爾幹尝试在巴黎大学求职,但他的学术观点显然不能令保守的大学满意。他只得在省立中学任教,其间赴德國一年,研讀教育学伦理学哲学,深受威廉·冯特创立的实验心理学的影响。1887年杜尔凯姆受聘波爾多大学,教授教育學和當時还不被承认的社會學。藉此,他逐步将社会学引入了當時法國教育體系,在波尔多大学创建了法国第一个教育学和社会学系。然而,涂爾幹主张宗教道德可以用纯粹的社会关系解释,这为他招来了不少批评。

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是涂爾幹学术创作的黄金时期。1893年,涂爾幹出版了由博士论文完善而成的《社會分工論》,标志着他学术体系的建立。在书中,涂爾幹阐发了關於人類社會的性质及发展规律的理论。他對於社會現象的興趣來自於政治的刺激。当时,法国在普法戰爭的失败激起了对世俗的共和政體的强烈反感,很多人认为应该以激进的民族主义重振法国霸权。作为一个同情社会主义的犹太人,属于政治上少数派的涂爾幹对这种思潮很不满,开始投身社会运动。他在1894年的德雷福斯事件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更强化了他的社会活动家地位。[1]

1895年,涂爾幹出版了《社會學方法的規則》,在其中定义了作为独立学科的“社會學”,讨论了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和基本方法。随后,涂爾幹在波尔多大學建立了欧洲第一個社會學系,并在1898年建立了社会学年鉴(L'Année Sociologique)期刊,编辑、刊登他的學生、同事及其他社会学家的论文。围绕这一刊物形成了一批年轻社会学家的团体──法国社会学年鉴派

1897年涂爾幹的另一部代表作《自殺論》出版。书中在研究自殺個案時,运用了统计学等量化分析的方法,涂尔干因而成為将定量分析引入社会科学的先驱,而《自杀论》也成为社会学案例研究的典范之作。

[编辑] 晚年

1902年,涂爾幹实现了他的梦想,如愿成为了巴黎大学教育部主席。因为法国大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教师,涂爾幹获得了可观的影响力。他的演說成為這些要在法國大學成為第二批教師培育成員的最高指導原則。德雷福斯事件之後,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涂爾幹在1912年被任命为巴黎大学教育部终身主席。他随后将这个职位改名为“教育部和社会学部主席”。同年,他出版了最後一本重要著作《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第一次世界大戰深深打击了涂爾幹。他的左派言论一向是出于爱国主义立场,想要追求一個合理的世俗的法国式生活,对所谓的国际主义兴趣不大。但是战争以及隨之而來的民族主義宣传战卻令本已右倾的国内局势更加微妙。虽然涂爾幹积极地奔走呼号,支持法国,但他对流行的简单片面的爱国主义激情态度谨慎。本已对他的犹太身份不满的法国右派,借机掀起了对他的舆论攻势。更不幸的是,他精心培养的一代學生都被征入行伍,許多人悲惨地死在西线战场之上。而对涂爾幹创痛最大的,莫过于他的独子战死疆场的噩耗。巨大的伤痛,加之过度的工作,终于令涂爾幹身心崩溃。1917年他突发中风。经过了几个月的修养,他自认康复,就重拾《道德》杂志(La Morale)的工作。但在同年11月15日,精力耗竭的他去世,安葬於巴黎蒙帕拿斯墓园,享年59岁。

[编辑] 影响与评价

作为现代社會學的开拓者,杜尔凯姆一生出版了大量關于教育宗教自殺犯罪的论文和专著,为社会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社会学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做出了巨大贡献。他确定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阐述了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的结构、功能和因果的关系,制定了一系列社会学研究的实证规则,充实了此前空疏的社会学方法论,实现了孔德提出的建立实证主义社会学构想。他运用统计方法对自杀现象的研究,用人类学资料对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宗教研究,是社会学理论和经验研究相结合的范例,从而结束了西方社会学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长期脱节的状况。杜尔凯姆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深刻影响了社會學的发展。

[编辑] 主要理论及著作

[编辑] 社會事實

社会事实是杜尔凯姆为社会学确立的有别于哲学、生理学心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

十九世纪中后期,随着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社会问题丛生。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国也动荡不安。杜尔凯姆一心以社会学家的身份回答现实问题,帮助社会维系整合,达到安定。涂爾幹将他的课题表述为:研究在現代社會,当宗教或民族背景不足以成为社会成员共有的价值预设時,社會如何繼續保持其完整性或者統一性。为了研究現代社會中的社會生活,涂爾幹创立了最早的研究社会科学的方法。和斯宾塞一样,涂爾幹属于藉由研究、比较社会不同部分在维持日常生活方面的功能(function),来解释其存在原因与运作方式的社会学者。 [2]他强调,一个事物的功能,并不是产生出这一事物的原因,原因在功能之前。这种区分,在方法论上对功能理论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他也因此被一些人视作功能學派的先驱。

不同于与他同时的斐迪南·腾尼斯(Ferdinand Tönnies)和馬克斯·韋伯,涂爾幹反对以研究个人行为动机为核心的个人主义方法论(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他将主张的研究对象称为“社會事實”,这是一种存在于个人之间,但又超于个人之上,塑造个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并不为个人行动所局限的现象。他認為,社會事實独立于组成社会的个人,既先于个体而存在,又比个体的行为更客观、更持久。社会事实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塑造了人们的意识。这种强制性既指人们无法摆脱其熏陶和影响,又指对于某些社会规则拒不遵从将受到惩罚。社會事實不同于自然现象,也不同于生理现象或个体心理现象,它的独特性质决定了人们只能用社会学方法研究之,即用社会事实解釋社會事實,而不是以某个特定的观点,或某种外源变量(比如,某个社会所处的生态环境)來解釋它。

举例而言,我们使用的语言就是一种社会事实。它并不是某个个人的创造,却被我们广泛使用,即使使用它的某个个人被消灭,它仍可在社会中存在。这就是说,语言是独立于个人的存在,它是先行的社会事实造成的。同样,其他的社会观念,比如宗教道德法律,乃至于流行风尚,都是社会事实,因而都属于社会学的研究范畴。

杜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运动的”和“存在的”。前者与思想意识相关,名为“集体意识”;后者指有形的社会组织架构,如国家社团

[编辑] 《社会分工论》

[编辑] 集体意识

集体意识是社会事实的“运动状态”。

  1. 通篇貫穿分工論的關鍵概念就是「集體意識」(collective consciousness)。有機連帶社會並非集體意識共同性降低,應該認識為,構成新的集體意識與社會連帶關係(有別於機械連帶),所以像道德並非不重要,而是出現新的道德。
  2. 分工類型的轉變僅是組成方式的不同,由過去較為分立(小團體易於林立)的方式,轉而向更細密分工,但是社會各部分更需要緊密合作的有機連帶方式,一如身體器官,各司其職,機能各自不同。
  3. 延續1與2點,突顯有機社會其實更需要集體意識,因為單部分分工者,無法完成自身所有需求,唯有統合在更大的集體意識下,才能完整的構成社會,這一點,在機械社會裡面,集體意識需求的規模並不需要這麼高。

[编辑] 集體意識與懲罰

懲罰是為了維護集體意識、社會秩序(social order),警示想犯罪的人,是必然需要的負面性秩序維護機制,並非為了矯正。所以,集體意識≠正義。

被批評:社會正義性(social justice)無法彰顯,忽略集體意識下的社會狀況,此集體意識下是否有正義成分。所以必須先假定此集體意識有社會正義性,懲罰才有正義性。

[编辑] 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

在《社会分工论》裡,涂尔干认为只有社会成员间存在一定的向心力,即“团结”,作为成员集合体的社会才能存在。他进一步将社会团结分成“机械”与“有机”二种。

機械社會是一種較為初始的狀態。在這樣的社會中,人們有共同的價值、信仰、規範,彼此共享的集體意識十分強烈,集體意識與個人意識沒有很大的差異。而由于社会分工较为原始,成员个体间的職業也多半或少有非常相似的性質,這樣在每個人之間的“同質性”(社會相似性social likeness)造成了集體情感共享的源頭。高度同质化的社会意识,犹如强大的机械力将社会成员固定在相对恒定的位置,維持着社会的穩定。在机械社会中,懲罰主要针对破坏或挑战社会同质性的行为,故大多是殘酷的鎮壓性刑罰,如教会法。涂尔干认为,中世纪的欧洲和传统的儒家社会,就是机械团结的典型。

涂爾幹认为,道德是集体意识的反应,而法律则是社會藉由道德的实体化而維持團結的一種努力。通过对二者的分析,涂尔干认为機械社會之後,文明不斷擴張,社會職能也日益扩大,人口的增加導致物質(每平方公里人口數)跟道德(社會交往頻率)密度增加,產生競爭生存物資的狀態,如果不用戰爭去解決競爭壓力,只能透過社會分工維持社會穩定。日趋复杂精密的社会分工,将各集團的人們納入其中。透過分工,不同集團的人亦逐渐相互依賴。依照涂爾幹自己的比喻,人们就像身體的各個器官一樣相互依賴,社会也因而转入“有机团结”。集体意识逐渐现实化、世俗化,个人价值凸显。法律亦由镇制性转为赔偿性,民法、商法等得到了发展。

在由机械社会向有机社会的转型中,传统集体意识的淡化影响了部分社会成员的人生定位,从而导致了“失范(anomie)”的产生。涂爾幹认为,机械团结到有機团结是歷史的必然趨勢,而分工事實上增進了人的團結與幸福。

另外,安東尼·紀登斯(Anthony Giddens,1972)指出,這兩種社會中的集體意識可以區分成四個面向[3]

  • 數量(volume):指的是被集體意識所涵蓋的人的數量。
  • 強度(intensity):個體感受到集體意識的深刻程度。
  • 硬度(rigidity):集體意識被定義的明確度。
  • 內容(content):集體意識於兩種社會類型中所採取的形態。


集體意識的四個面向[4]

連 帶 類 型 數 量 強 度 硬 度 內 容
機械的 全社會 宗教的
有機的 特殊團體 道德個體主義

[编辑] 《自杀论》

涂爾幹著手進行研究自殺的人們的特質,發現一種社會鍊帶的關係。從事自殺的人,與社會的涉入較少,呈現鬆散的狀態;相反的,在某些很少從事自殺的群體中(天主教團體、猶太教團體),歸納出他們共有的特性,也就是宗教涉入生活的程度非常高,而且社會聯結十分緊密。而同樣的,人類社會中也出現過集體自殺的例子,這同樣也是社會聯結十分緊密的人才會從事的行為。因此,他可以將自殺的人們分成三種類型:利己的自殺、利他的自殺和失範的自殺。失範的自殺是社會價值的突然失去,無所適從而產生的自殺。他认为自杀是一種社會因素導致的現象,並且反映社会的混乱状况。社会中经常出现的现象是正常的,偶然出现的是不正常的。社会现象的本质难以确定,只能从外部去观察。社会现象有一定的功能。它们产生的原因要从社会环境中寻找,而反对作心理学生物学的解释。所以,涂爾幹認為自殺是一種常態,他認為自殺不應以個人心理探討,自殺是社會影響個人的,所以應該以社會學的角度將自殺化為一種客觀的社會事實,調查自殺率的變化。

或者可如此認識: 涂爾幹的自殺圍繞在社會連帶的關係上,傳統對自殺的研究都不精準:包括與季節相關、地區相關等。他指出,自殺出現的原因可歸結四種,其中又以前三種最為主要。

[编辑] 自杀的分类

  1. 利己性自殺(Egoistics suicide):為了個人興趣而自殺。在一個高度擴張個人主義的社會裡,使得社會結構水準降低,社會關係不夠緊密。這個社會只想到對他們自己好的規範和價值,並且導致認為個體比群體社會還要重要。他們會常被鼓勵要自己做決定以及接受結果(尤其是藉著宗教),這意味著剩下的人將他視為可接受的,並且,如果有個人自殺了,也會被歸因於是由於不快樂或失望而產生的。結論是,這種社會其整合程度低,並且這種方式可能會有個很高的成績在社會中──即導致一個很大的自殺成果。
    即是因為自殺者與社會集體意識過於脫節,造成孤立而後厭世。諸如藝術家的自殺。
  2. 利他性自殺(Altruistics suicides):與上述相反,反而是因為個人比較不被重視,而產生的自殺結果。在這樣的社會體系裡,比較不重視個人意願以及個人。因此,他們會因為小小的理由就足以自殺。但是有個例外:當個體被期望代表社會殺他們自己時,他也會自殺。自殺炸彈客就是這種少數自殺類型的例子。
    簡言之:自殺者與集體意識充滿,忘卻自身生存之意志。諸如為國犧牲者、為理念犧牲者。
  3. 失范性自殺,或译“异常性自杀”(Anomic suicide):將個人的需要及興趣為優先,並且是相當自私的社會底下的自殺型態。這通常與社會變遷有關,因為當這些人無法再享受自己的利益和好處時,就可能會引起”自殺”。
    語意類似:在過去慣於某種生活規範與習慣時,突然因喪失規範與認同下,造成認知錯亂造成的自殺狀況,諸如突然經濟恐慌的自殺者。
  4. 宿命性自杀(Fatalistic suicide):常發生在過度壓迫的社會,並且導致人們會有想要死亡的慾念。這是一個很奇怪的自殺理由,但是對於監獄來說卻是一個非常好的例子,如果當他們受到虐待時,這些獄中人會選擇想要死亡,也不會繼續被刑求。

結論是,自殺大程度都與集體意識有關,只是表達方式不同,自殺率(rare of suicide)的變化與社會因素及社會整合度有高度的關係。


自殺的四種類型[5]

社 會 事 實 程 度 自 殺 類 型
整 合 利己性自殺 
利他性自殺 
規 制 失范性自殺 
宿命性自殺 
  • 整合(integration):指的是我們必須依附於社會的強度[6]
  • 規制(regulation):指的是人們受到外在束縛的程度[7]

[编辑] 《自殺論》的理论缺点

涂爾幹的年代無法確切調查自殺的統計數字、且有些人的自殺並不是出於社會層面,無法討論個人為什麼自殺。

[编辑] 《社會學方法的規則》

涂爾幹與韋伯自詡為社會學家,都分別為社會學的奠基留下方法論上的重要論述與著作。涂爾幹受孔德實證論(positivism)的影響很深,所以他採實證取向的研究方法研究社會,將事實與價值二分,就事實論事實,尋找超於先驗的社會事實。

扼要回顧涂爾幹對社會的認識,首先他強調,要視社會是一個「東西」(Social facts as a thing),它並非在每個人身體內而已,應該是外在於每個個體,並對每個個體都能產生影響的東西。 要將社會事實看作是一樣東西,外於研究者的存在,保持距離進行客觀中立的研究。而這個外,也並非僅適外在而已,還有一種至高無上性,因為它約束的每個個體,不為個體意志所能改變,這也突顯社會的核心特色,就在「社會事實」上─因為事實,是不會因為個人喜好與意志得以隨意更改的。所以在外在性之外,社會還具有「強制性」。此外,社會還具有一種「可參考性」,作為日常生活中個體行事的「參考定點」,縱使這個參考點未必完全精確,但是有一定的穩定度,諸如語言就高度突顯這個特質。

嚴格說來,涂爾幹要建構的是一種理解社會的「科學方法」,這種方法是嚴謹、從外部看的,不能單純一相情願以自身觀看社會的角度詮釋。

[编辑] 功能分析

功能分析(functional analysis)即,用功能(結果)來分析社會事實發生的原因。涂爾幹以功能分析的方式解釋社會的存在,有濃厚的功能論色彩。

缺點:從事物最後的功能來解釋存在的原因,但是许多事物產生的結果並非預期所見,使結果與原因無法合一。

[编辑]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為涂爾幹晚年之作。意圖為從原始初民社會的基本互動方式,建構出社會構成的最基本元素,加以認識。涂爾幹歸結出一個社會構成的最基本要素有:神聖/世俗之分,圖騰崇拜儀式,節慶活動,氏族等要素。

在日常生活裡面,人們散居在自然各地,但是當她們聚集在一起,開始交流她們彼此的情感時,在貌似無意義的喊叫、手舞足蹈之間,其實她們彼此增強的交流的情感,也就是集體情感與集體意識的肇生與增強過程,到最後,這股「不知名力量」遠超過個體可以控制的,個體也臣服於他,於是,它被視為是具有神聖性的東西,而與各個個體、一般世俗物區隔開來。

神聖與世俗絕對的二分,是宗教最基本構成的第一要件。但人總想回到那個神聖而狂歡的狀態,於是透過定期舉辦節慶活動與特殊節日,並透過反覆的儀式舉動,人們漸次可以再喚醒彼此身上的集體情感,最後共同達到先前的神聖狀態。這就是慶典的重要性。這一點在後現代研究狂歡者身上也看的到影子。 同時,在共同交流的過程中,也由於那股力量、集體情感太過抽象而無以名狀,最後,當群體一齊認可的對象,就會把情感投射到它身上,於是出現圖騰,以及將圖騰轉型到其他對象身上的「圖騰標記」,這些東西多少都分享著最初的神聖性,並提醒著人們神聖的集體情感在哪。此即為圖騰崇拜之源。

另外從上述延伸出來的,就是崇拜團體(氏族)內依照神/俗二分所建構出來的世界觀與分類系統。按照神聖性,依次可以透過氏族的分類與詮釋(包括對於善惡的觀念),開展出對整個世界的觀點與認知架構。這個想法,後來透過他姪子牟斯傳給法國結構主義大師李維史陀(Levi-Strauss),為建構主義最原初的模型。

涂爾幹雖然並未在《宗教》一書完整陳述自己終身研究的奧義,但已經為一生的社會學寫下完整、最純淨的結語(像在分工論或自殺論說的集體意識、方法論強調的社會事實,要到《宗教》一書才能找到最根基的元素),上述幾個元素的歸總,對後世人文社會科學影響甚鉅。

可以一提的是,涂爾幹與韋伯都花很多精力於宗教研究上。兩人共通處在,同樣認為原始宗教並非巫術,因為宗教是有組織的行為,但巫術不是。另外,十分重視mana(原始神力)觀點,涂爾幹是從神聖與集體意識切入,而韋伯則認為mana與Charisma有關。

[编辑] 對國家的思考

個人主義的發展與國家密切相關。涂爾幹從個體與社會秩序的建構來思考國家的存在,探討國家與個人的制衡。國家立法維護個人主義保護人民,相對的人民也要對國家盡忠。但是國家會支配人民(國家的暴虐tyranny of state),所以涂爾幹提出職業團體的概念來制衡國家。因為人都需要生活及工作,生活與工作密切相關,因此職業團體的利益與個人的利益具有關連性。但是要特別注意,職業團體常在出現之前就已被國家滲透,所以職業團體須具備高度的警覺。

[编辑] 理论比较

[编辑] 馬克思比較

[编辑] 社会分工

馬克思認為社會分工是資本主義體系下產生的,因為分工導致人的異化原因之一,勞動者的勞動以及心智,在分工體制下成為商品,勞動以及心智可以換算成工錢,勞動與勞動者產生了脫節。

涂爾幹的則是認為分工不是只有經濟所提供的服務能跟在道德上創造出來的結果相提並論;分工的真正功能是在兩個人或者更多人之間創造出一種連帶感。

[编辑] 宗教

馬克思將宗教放在社會的政經關係中思考,認為宗教是一種意識型態,與其他的社會上層建築(教育、藝術及文化等)一樣,僅是下層建築(經濟)生產關係的反射。換句話說,宗教僅是反映統治階級的利益,並被用來作為麻醉被統治階級的鴉片,若統治階級改變宗教將隨之改變,因為宗教僅是握有生產工具的統治階級意識型態的反射,所以宗教將沒有存在的價值。基本上,馬克思認為宗教乃是社會發展階段的產物,其存在與發展端賴於社會的發展型態而定,宗教在人類社會的歷史發展過程並不具主體性。

涂爾幹認為宗教是一種集體性的事物,宗教的主要內涵是建構社會的集體道德與規範,而道德與規範又以神聖的事務來表徵,因此宗教與社會是密不可分的,簡單的說宗教是社會整體的反射,也是促成社會整合與穩定的主要機制。

[编辑] 其他思想

[编辑] 教育

杜尔凯姆对教育领域抱有浓厚的兴趣,这和他早年从事师范教育有关。当时的社会学还具有公认的独立学科地位,为此他曾修改波尔多大学的教学计划,以便能尽可能多地传授社会学知识。在更广的层面上,杜尔凯姆终身致力于改进教育体制,以便为法国公民提供一种共有的世俗价值观,进而防止社会混乱的发生。为此,杜尔凯姆建议组织专业社团,为成年人提供价值观教育。

杜尔凯姆理想的教育有着以下功能:

  1. 强化社会团结
    历史教育:通过对杰出人物为民造福事迹的学习,可以令个人感到自己的渺小;
    宣誓效忠:令个人找到集体归属感,从而减少犯法的可能;
  2. 保障社会秩序
    学校是社会的缩影,应该有着类似于象牙塔外的内部等级、规则等。这样,青少年可以学会如何扮演自己的社会角色。
  3. 维护社会分工
    学校鼓励学生按照自身特长选择专业,并根据自身能力选择就业领域。

[编辑] 犯罪

杜尔凯姆认为Durkheim's views on crime were a departure from conventional notions. He believed that crime is "bound up with the fundamental conditions of all social life" and serves a social function. He stated that crime implies, "not only that the way remains open to necessary change, but that in certain cases it directly proposes these changes... crime [can thus be] a useful prelude to reforms." In this sense he saw crime as being able to release certain social tensions and so have a cleansing or purging effect in society. He further stated that "the authority which the moral conscience enjoys must not be excessive; otherwise, no-one would dare to criticize it, and it would too easily congeal into an immutable form. To make progress, individual originality must be able to express itself...[even] the originality of the criminal... shall also be possible" (Durkheim, 1895).

[编辑] 法律

除了對犯罪学,刑事法律和刑罰的研究以外,杜爾凱姆還對法律及其對社會的影響非常感興趣。在古典社會學家中,他是法律社會學的創始人之一。 在他的早期作品中,他把法律的分類視為不同類型的“社會連帶”的直接反應,因而可以說法律可能揭示“社會連帶"的本質,故而社會學有必要對法律進行研究。但是后來,他強調法律本身作為社會學的一個研究領域就有重要的意義。在杜爾凱姆后期的觀點中,法律(不論民法或是刑法)是社會基本價值的表達和保證。 杜爾凱姆發現現代社會的法律越來越表達一種道德上的個人主義,同時他也認為或許這種個人主義的價值體系是對社會連帶的當代境況的唯一通用標準。[2]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主義是人權的基礎,包含了個體尊嚴和個體自治的兩種屬性。但是這種個人主義和自私自利以及自我本位主義是截然不同的,杜爾凱姆認為后兩者沒有任何道德基礎。杜爾凱姆的諸多追隨者,比如Marcel Mauss, Georges Davy, Paul Fauconnet, Paul Huvelin, Emmanuel Levy 和 Henri Levy-Bruhl在法律社會學領域也有所專長或作出了杰出貢獻。

[编辑] 轶事

  1. 社會分工論的部分觀點,以及他在首章中提到考察功的觀點,後來被美國塔爾科特·帕森斯(T.Parsons)等人的結構功能論所擷取引用,認為社會學在研究社會結構時重點之一在考察不同結構的功能(function),此外,現代社會一個重要的特徵是工作專業化的過程。
  2. 牟斯為涂爾幹姪子,亦為社會學與人類學家。也研究原始宗教與巫術。
  3. 法國流行神話學者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s)曾在《流行體系》一書中提到他要跟隨涂爾幹的方法分析流行。而該書原本是他的博士論文,並邀請上述李維史陀當他的指導教授,但李維史托拒絕了。巴特雖為法蘭西學院院士,但並未有博士頭銜。

[编辑] 著作列表

[编辑] 生前著作

  1. 社会劳动分工论,1893;
  2. 社会学研究方法论,1895;
  3. 自杀论,1897;
  4. 初级分类,与牟斯(Marcel Mauss)合著,1903;
  5.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编辑] 身后出版

  1. 教育学与社会学,1922;
  2. 社会学与哲学,1924;
  3. 道德教育,1925;
  4. 论社会主义,1928;
  5. 法国教育学的演变,1938;
  6. 社会学的原则,1950;
  7. 实用主义和社会学,1955;
  8. 社会学杂志,1969。[8]

[编辑] 翻译成英文的作品

  1.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宗教社会学研究,1915;
  2.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1933;
  3. 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1938;
  4. Suicide : a study in sociology,1951;
  5. Sociology and philosophy,1951;
  6. 教育与社会学,1956;
  7.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1957;
  8. Socialism and Saint-Simon (Le socialisme),1958;
  9. 孟德斯鸠与卢梭,1960;
  10. 道德教育:理论研究与教育社会学的应用,1961;
  11. The elementary forms of the religious life,1961;
  12. Primitive classification,1963;
  13. Durkheim on religion : a selection of readings with bibliographies,1975;
  14. The Evolution of educational thought : lectures on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secondary education in France,1977;
  15. 实用主义与社会学,1983;
  16. Durkheim on politics and the state,1986;
  17. Durkheim : essays on morals and education,2006;[9]

[编辑] 譯名補充

中译名比较混乱,总计包括涂尔干、迪尔凯姆、杜尔凯姆、杜克海姆、杜尔克姆、德克海姆、杜尔干、迪尔克姆等,较常见的为涂尔干、迪尔凯姆。香港台灣澳門通常译为涂爾幹。

[编辑] 相关条目

[编辑] 參考文獻

  1. ^ 法国知识分子的世纪之巴雷斯时代 米歇尔·维诺克著
  2. ^ “至於涂爾幹擅長的方法,則是以比較為主,這也是他的主要研究法"。(文化人類學辭典, P.304)
  3. ^ George Ritzer、Douglas Goodman著、柯朝欽、鄭祖邦譯,《社會學理論》,台北:麥格羅希爾,2004年。頁128。
  4. ^ George Ritzer、Douglas Goodman著、柯朝欽、鄭祖邦譯,《社會學理論》,台北:麥格羅希爾,2004年。頁129。
  5. ^ George Ritzer、Douglas Goodman著、柯朝欽、鄭祖邦譯,《社會學理論》,台北:麥格羅希爾,2004年。頁137。
  6. ^ George Ritzer、Douglas Goodman著、柯朝欽、鄭祖邦譯,《社會學理論》,台北:麥格羅希爾,2004年。頁136。
  7. ^ George Ritzer、Douglas Goodman著、柯朝欽、鄭祖邦譯,《社會學理論》,台北:麥格羅希爾,2004年。頁136。
  8. ^ 此类著作大部分是课程讲义以及学生整理的笔记
  9. ^ 摘自Anthony Giddens著作《Durkheim》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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