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歧視
逆向歧視(英文:reverse discrimination)是指歷史上的弱勢群體的成員(如有色人種、婦女、少数族裔等)得到相對優惠的待遇,而以歷史上的強勢群體的成員(如白人、男子、主流族裔等)的利益為代價。相對於一般的歧視概念,即「弱勢團體」的成員因其身份受到不利對待,「逆向」歧視是指「強勢團體」的成員因其身份受到不利對待。這種情況比較可能發生在積極平權的政策被執行的時候,因此這個概念通常用於批評積極平權措施也會造成不公平對待。
「逆向歧視」不同於「因歧視而受懲罰」,雖然兩者都可能涉及到歷史上強勢群體成員的權利受到限制。前者仍屬於一種歧視,指歷史上強勢團體的成員在無任何行為的情況下,可能因其身份被歧視;後者是違反法律的後果,指任何公民,經常是歷史上強勢團體的成員,因有實際的歧視行為而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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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编辑]
美國[编辑]
逆向歧視一詞已在美國使用了数十年。多數涉到平權法案,例如在公共教育及政府職位上,少數民族有一定的配額,而不是完全按照能力錄取,造成白人感到受歧視。1978年加州大學對Bakke一案,白人學生Allan Bakke於1973與1974年兩度申請加州大學醫學院被拒,遂而控告該校對少數族群特定配額的政策違反加州憲法,依此政策黑人及少數民族可以比白人較低的分數被取錄。在此案中,審判庭指此一指定數量少數民族配額措施是違反美國憲法,但高等法院1978年最後判決,招生時不應考量種族因素而設數量配額,但種族列為加分標準則不判為違憲[1]。哈佛教授Roland Fryer指出以數量或者目的論來達到對少數族群之保障,兩者其實並無分別[2]。Allen Bakke最後獲得入學許可。
印度[编辑]
在印度,政府由於種姓制度、階級、宗教、性別等因素在不同領域採取保障名額以維護弱勢族群權益,因而被原先的優勢族群視為對他們的逆向歧視。
中国大陆[编辑]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主要适用于占中国人口绝对多数的汉族,对其余的少数民族则限制较少[3],見漢族歧視。违法者会遭到巨额罚金。其子女长大后亦会面临如没有户口,不能上学等诸多问题[4]。这一法规造成了汉族人口出生率的急剧下降,導致漢族生育率始終在1.3以下,也加快了城市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另外高考分數錄取政策偏向少数民族,導致漢族人在高考錄取方面與其他少數民族存在較大不公平[5],等等一系列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亦时常受到社会关注。另外,是新疆維漢衝突的其中一個成因[6][7]。
香港[编辑]
在香港,其中學學位分配辦法本來是男女分開派位,以遷就男女的發展及學習上存在差異,並確保每間男女校的男女生人數大致均等。後來在有家長認為這是性別歧視,政府只好在2002年採用男女合併派位模式。數據顯示,這個安排令較多女生能夠被分派至第一派位組別(成績最佳)的學校,而較多男生則被分派至第三派位組別(成績最差)的學校,對男生構成逆向歧視。
台灣[编辑]
台灣對原住民優待政策(如指考的特種身分學生成績優待)對漢族構成逆向歧視,見漢族歧視。
爭議[编辑]
支持有逆向歧視存在者,通常為保守的主流社會既得利益者,主要針對積極平權措施提出批評[8]。支持該論述者,最常提出的質疑論點為:這些所謂的平權措施造成不公平對待,這些措施的立法並無道德或法律上的支持,為何這些措施總是嘉惠小數族群?更重要的,該論述支持者認為,積極平權措施或相關政策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而造成另一種歧視的產生,也就是所謂的逆向歧視[9]。
大多數的人權學者則反對逆向歧視論述,認為逆向歧視的論述多建立於道德層面上,而非普世人權精神[10]。
反對者對於逆向歧視是否真為一種歧視也提除質疑。不論從個人、制度化或結構性歧視來看,歧視牽涉弱勢族群與主流團體間的權力之不平等,因而導致歧視之產生,而逆向歧視則否[11]。逆向歧視使用歧視一詞則是誤解與誤用歧視的概念[12]。對於積極平權措施違反平等原則觀點,反對者認為平等應該是絕對平等與相對平等的統一,是抽象平等與其體平等的統一,也是實質平等與形式平等的統一,更是機會平等與結果平等的統一,駁斥支持逆向歧視違反平等權的觀點[13]。反對逆向歧視論述者更認為,提倡逆向歧視將造成對弱勢族群不公平、不公正的對待,擴大社會歧視的產生[14][15]。
參看[编辑]
參考文獻[编辑]
- ^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438 U.S. 265 (1978)
- ^ Harvard Econ Department - Contact Info for Roland Fryer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胡平作品選编
- ^ 雪地鴻爪:漢族最受歧視
- ^ 黃花崗雜誌第二十九期 新疆問題,從語言文化上的不平等談起
- ^ 黃花崗雜誌第二十九期 新疆維漢衝突的禍根何在?
- ^ [Pincus, Fred L.. 2003. Reverse Discrimination: Dismantling the Myth.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p. ix.]
- ^ [Fullinwider, Robert K.. 1980. The reverse discrimination controversy : a moral and legal analysis. Totowa, N.J. : Rowman and Littlefield.]
- ^ [Fullinwider, Robert K.. 1980. The reverse discrimination controversy : a moral and legal analysis. Totowa, N.J. : Rowman and Littlefield.]
- ^ [Pincus, Fred L.. 2003. Reverse Discrimination: Dismantling the Myth.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p. ix.]
- ^ [Fullinwider, Robert K.. 1980. The reverse discrimination controversy : a moral and legal analysis. pp.12. Totowa, N.J. : Rowman and Littlefield.]
- ^ [蔣先福,彭中禮,王亮。2006。“肯定性行動計劃”的法理學思考——以平等理論為視角。《時代法學》2006年第4卷第3期 pp. 10。]
- ^ [Newton, Lisa H.. 1973. Reverse Discrimination as Unjustified in Ethics, Vol. 83, No. 4 (Jul., 1973), pp. 308-312.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
- ^ [Sher, George. 1979. Reverse Discrimination, the Future, and the Past in Ethics, Vol. 90, No. 1 (Oct., 1979), pp. 81-87.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