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姆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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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姆彈的一種典型
達姆彈的一種典型

達姆彈(dum-dum cartridge;expanding bullet),又俗稱「開花彈」、「榴霰彈」、「入身變形子彈」,是一種不具備貫穿力但是具有極高淺層殺傷力「擴張型」子彈。子彈本身口徑不一,多半由步槍發射,然而所造成的傷口與口徑成倍數相差,並且與口徑成正比。達姆彈原來為大約在於19世紀末期英國位於印度加爾各答(Calcutta)附近的達姆兵工廠(Dum Dum arsenal)以口徑.303英吋英式子彈( .303 inch British)進行研發,所以又俗稱為「達姆彈」。達姆彈最早於1897年1898年印度西北邊區和蘇丹使用。

目录

[编辑] 殺傷力原理

達姆彈在子彈彈頭分類上稱為「半金屬包覆彈」(JSP - Jacketed Soft Point),這種彈頭與一般全金屬包覆彈(Full Metal Jacket)不同之處在於彈頭的金屬外殼沒有完全包覆彈頭前端,以致於彈頭的鉛質核心外露。如此當彈頭撞擊目標物,尤其是人體時,由於鉛的延展性高,以至於會立即變形,呈現擴展形狀;彈頭後端的包銅由於質量高,加上仍然具有強大的慣性與動能,以至於將彈頭前方的鉛壓碎造成高速的破裂與擴散,同時由於彈頭自轉的關係,鉛塊會以自轉的方向成順時鐘或逆時鐘擴散。

也就是說彈頭鉛蕊的功能類似發揮彈頭緩衝撞擊的效用,然而在銅的高速擠壓下又會變成撞擊點也就是傷口嚴重撕裂的幫兇。可想而知達姆彈不完全具備全金屬包覆彈的穿透力,所以對於高密度掩體後方的人體也無法形成傷害;然而在一般情形下達姆彈會造成嚴重的撕裂傷(撕裂程度與槍管膛線繞據成正比),而破損的鉛彈頭也會造成外科醫師救治上的困難。

[编辑] 擴張型彈頭的定義

由於「達姆彈」一詞由來已久,因此往往為所有擴張變形彈頭的通稱。事實上並非如此,然而為了避免以訛傳訛,因此條列出下列形式與定義:

  • 平頭型(Flat Nose):低質量均質全金屬包覆彈頭,具有平鈍的彈尖而非尖銳外型,因此貫穿力受到限制,能造成有限範圍的撕裂傷。
  • 中空彈尖型(Hollow Point):彈頭分類歸於全金屬包覆空尖彈(JHP - Jacketed Hollow Point),這種彈頭外觀與全金屬包覆彈相似,但是功能與威力與達姆彈相仿,也就是彈頭具有銅質包覆,但是彈尖內部中空;彈頭尾端有覆銅包裹封鉛以維持彈頭質量。由於內部中空的關係,前方的包銅會在撞擊目標物尤其是人體時,會比鉛還要快形成變形,加上彈頭尾端的覆銅包裹封鉛的擠壓導致彈頭急速擴張,沒有穿著衣物或穿著輕薄衣物的人體會立即遭到嚴重的撕裂外傷與鈍傷。有的中空彈頭沒有包銅覆蓋,並且在彈尖前方加上四條溝紋以利其撞擊時容易分裂破碎,就成了俗稱的開花彈,造成目標嚴重的撕裂傷。
  • 軟頭型(Soft Point):彈尖具有軟質填充物質以減少風阻。
  • 異質彈尖型(Silver Tip or Bronze Tip):彈頭為純銀或青銅構成,不會受到風阻影響又因為金屬延展性而於撞擊目標物後變形急速擴張。
  • 爆炸彈頭:中空彈頭內藏碰撞引信和火藥,會在擊重目標後爆炸。

由於長期以來大眾傳播媒體在報導新聞與引用來源時經常不查而往往張冠李戴,尤其不分彈頭而以名氣最大的「達姆彈」代稱之,成為「約定俗成」的錯誤與達姆彈錯誤的廣泛定義。

另外就是上述的各種變形彈頭經過長時間的改良,其實在各方面的性能比較上比達姆彈更佳,更能夠符合特殊要求,也因此成為各兵工廠的產品。然而除了非法的兵工廠外,一般再難見到已走入歷史的達姆彈的生產了。

[编辑] 達姆彈與海牙公約的禁令

由於達姆彈具有變形擴散的特性,因此列為擴張型彈頭,並且由於其殘忍的殺傷特性而引發人道爭議因此在1899年海牙公約所發表《禁用入身變形槍彈的聲明》的規定中,目前各國軍隊都不得使用這型彈頭。其宣言如下:

締約國同意放棄使用容易在人體中擴張或扁平的彈頭,例如像是外面堅硬的包覆層沒有完全包住彈體、或是有割痕的彈頭。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gree to abstain from the use of bullets which expand or flatten easily in the human body, such as bullets with a hard envelope which does not entirely cover the core, or is pierced with incisions.)[1]

然而該款宣言僅適用於締約國准締約國,以及明文承諾遵守宣言的非締約國之間的「國際戰爭」,如果是地方暴動或者發生內戰,達姆彈即可恢復使用,因為暴動與內戰是屬於內政的問題,並不屬於這條宣言的約束範圍。另外如果有任何非締約國牽涉在某場戰爭之中,這條宣言也會自動暫時失效,因為但書就是所謂的「全體參與」的條款。但書的原先用意是為了鼓勵所有的國家都加入締約,但是許多國家不願意受到條約束縛,或者藉口有非締約國參戰而放棄既有的立場。清朝政府亦是簽署國之一。

美國並不是海牙公約的締約國之一;當海牙公約完成簽署前美國才結束美西戰爭,公約簽署時美國正在使用擴張型彈頭作為鎮壓菲律賓獨立運動的工具,並且美國當時傳統上採取不結盟的外交政策,因此美國並沒有任何意願簽署宣言,以及成為公約准締約國。直到今日,美國僅僅願意於口頭上承諾遵守海牙公約和宣言的精神,但是就國際法而言,凡是美國所參加的戰爭,即可視同為禁止使用擴張型彈頭的法條自動暫時失效。

[编辑] 達姆彈與二二八事件

1947年發生在台灣二二八事件中,曾經不斷有國民政府軍使用入身變形子彈鎮壓民眾的說法,並且在台北二二八紀念館中藏有實品紀錄。有部分歷史學者認為在二二八事件口述的歷史資料中,有關使用達姆彈以及民眾遭到達姆彈擊斃的敘述是民進黨為了操弄歷史事件挑撥族群對立與衝突的做法。

事實上口述歷史往往涉及回憶者的心態與立場,加上全金屬包覆彈在近距離內擊中人體發生滾轉效應也會造成類似擴張型彈頭的效果,因此使得事件受難者屍體上的彈孔往往缺乏相關檢驗的紀錄與證明下被認定為遭到擴張型彈頭,也就是被達姆彈所擊斃。對於口述歷史者而言固然提出記憶片段有可能觸發更多的心靈情感上的傷痛,但是眼見是否為憑即為二二八事件中使用達姆彈的爭議,亦即實體能夠證明鎮壓的部隊擁有擴張型彈頭的子彈,但是缺乏驗屍報告與紀錄就是口述歷史與使用擴張型彈頭之間缺乏的直接的關聯性以供佐證。

[编辑] 參看

[编辑] 參考來源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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