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姆彈
達姆彈又俗稱「開花彈」、「入身變形子彈」,是一種不具備貫穿力但是具有極高淺層殺傷力「擴張型」子彈。子彈本身口徑不一,多半由步槍發射,然而所造成的傷口與口徑成倍數相差,並且與口徑成正比。達姆彈原來為大約在於19世紀末期英國位於印度加爾各答(Calcutta)附近的達姆兵工廠(Dum Dum arsenal)以口徑.303英吋英式子彈( .303 inch British)進行研發,所以又俗稱為「達姆彈」。達姆彈最早於1897年和1898年在印度西北邊區和蘇丹使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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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殺傷力原理
達姆彈在子彈彈頭分類上稱為「半金屬包覆彈」(JSP - Jacketed Soft Point),這種彈頭與一般全金屬包覆彈(Full Metal Jacket)不同之處在於彈頭的金屬外殼沒有完全包覆彈頭前端,以致於彈頭的鉛質核心外露。如此當彈頭撞擊目標物,尤其是人體時,由於鉛的延展性高,以至於會立即變形,呈現擴展形狀;彈頭後端的包銅由於質量高,加上仍然具有強大的慣性與動能,以至於將彈頭前方的鉛壓碎造成高速的破裂與擴散,同時由於彈頭自轉的關係,鉛塊會以自轉的方向成順時針或逆時針擴散。
也就是說彈頭鉛蕊的功能類似發揮彈頭緩衝撞擊的效用,然而在銅的高速擠壓下又會變成撞擊點也就是傷口嚴重撕裂的幫兇。可想而知達姆彈不完全具備全金屬包覆彈的穿透力,所以對於高密度掩體後方的人體也無法形成傷害;然而在一般情形下達姆彈會造成嚴重的撕裂傷(撕裂程度與槍管膛線繞距成正比),而破損的鉛彈頭也會造成外科醫師救治上的困難。
[编辑] 擴張型彈頭的定義
由於「達姆彈」一詞由來已久,因此往往為所有擴張變形彈頭的通稱。事實上並非如此,然而為了避免以訛傳訛,因此條列出下列形式與定義:
- 平頭型(Flat Nose):低質量均質全金屬包覆彈頭,具有平鈍的彈尖而非尖銳外型,因此貫穿力受到限制,能造成有限範圍的撕裂傷。
- 中空彈尖型(Hollow Point):彈頭分類歸於全金屬包覆空尖彈(JHP - Jacketed Hollow Point),這種彈頭外觀與全金屬包覆彈相似,但是功能與威力與達姆彈相仿,也就是彈頭具有銅質包覆,但是彈尖內部中空;彈頭尾端有覆銅包裹封鉛以維持彈頭質量。由於內部中空的關係,前方的包銅會在撞擊目標物尤其是人體時,會比鉛還要快形成變形,加上彈頭尾端的覆銅包裹封鉛的擠壓導致彈頭急速擴張,沒有穿著衣物或穿著輕薄衣物的人體會立即遭到嚴重的撕裂外傷與鈍傷。有的中空彈頭沒有包銅覆蓋,並且在彈尖前方加上四條溝紋以利其撞擊時容易分裂破碎,就成了俗稱的開花彈,造成目標嚴重的撕裂傷。
- 軟頭型(SP - Soft Point,JSP - Jacketed Soft Point):彈尖具有軟質填充物質以減少風阻。
- 異質彈尖型(Silver Tip or Bronze Tip):彈頭為純銀或青銅構成,不會受到風阻影響又因為金屬延展性而於撞擊目標物後變形急速擴張。
- 爆炸彈頭:中空彈頭內藏碰撞引信和火藥,會在擊中目標後爆炸。
由於長期以來大眾傳播媒體在報導新聞與引用來源時經常不查而往往張冠李戴,尤其不分彈頭而以名氣最大的「達姆彈」代稱之,成為「約定俗成」的錯誤與達姆彈錯誤的廣泛定義。
另外就是上述的各種變形彈頭經過長時間的改良,其實在各方面的性能比較上比達姆彈更佳,更能夠符合特殊要求,也因此成為各兵工廠的產品。然而除了非法的兵工廠外,一般再難見到已走入歷史的達姆彈的生產了。
[编辑] 達姆彈與海牙公約的禁令
由於達姆彈具有變形擴散的特性,因此列為擴張型彈頭,並且由於其殘忍的殺傷特性而引發人道爭議因此在1899年海牙公約所發表《禁用入身變形槍彈的聲明》的規定中,目前各國軍隊都不得使用這型彈頭。其宣言如下:
『締約國同意放棄使用容易在人體中擴張或扁平的彈頭,例如像是外面堅硬的包覆層沒有完全包住彈體、或是有割痕的彈頭。 』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gree to abstain from the use of bullets which expand or flatten easily in the human body, such as bullets with a hard envelope which does not entirely cover the core, or is pierced with incisions.)[2]
然而該款宣言僅適用於締約國或准締約國,以及明文承諾遵守宣言的非締約國之間的「國際戰爭」,如果是地方暴動或者發生內戰,達姆彈即可恢復使用,因為暴動與內戰是屬於內政的問題,並不屬於這條宣言的約束範圍。另外如果有任何非締約國牽涉在某場戰爭之中,這條宣言也會自動暫時失效,因為但書就是所謂的「全體參與」的條款。但書的原先用意是為了鼓勵所有的國家都加入締約,但是許多國家不願意受到條約束縛,或者藉口有非締約國參戰而放棄既有的立場[3]。清朝政府亦是簽署國之一。目前少數執法部門仍有使用此種子彈。
美國並不是海牙公約的締約國之一;當海牙公約完成簽署前美國才結束美西戰爭,公約簽署時美國正在使用擴張型彈頭作為鎮壓菲律賓獨立運動的工具,並且美國當時傳統上採取不結盟的外交政策,因此美國並沒有任何意願簽署宣言,以及成為公約准締約國。直到今日,美國僅僅願意於口頭上承諾遵守海牙公約和宣言的精神。
[编辑] 達姆彈與二二八事件
二二八事件时有一医生向美国领事馆出示一枚偶然打在他房里书籍的达姆弹,显示中華民國之軍隊在228事件中使用了连常规战争都不该使用的武器镇压平民。(参考二二八事件)雖然執行任務的中華民國之軍隊事後奉命調回中國大陸無法查證其使用武器;但在二二八事件的訪談紀錄片中,多名受害者遺孀及協助急救之醫師證實傷患及屍首均有傷口嚴重撕裂、人體組織破碎等與普通子彈創傷完全不同之情況,參與救援之醫師更直言此一槍傷在當時的醫療技術下完全無法醫治,足以顯示此武器之所以被國際禁用的非人道、殘忍血腥之特性。
[编辑] 達姆彈與2011年挪威爆炸和槍擊事件
2011年7月22日布雷維克使用自動步槍,霰彈槍並且使用具有殺傷力極高的達姆彈在挪威烏托亞島上共殺死了69個人,許多人死於達姆彈。
[编辑] 參看
[编辑] 參考來源
- ^ 寧波國防教育網:國防知識:武器裝備:達姆彈
- ^ [1]
- ^ jchwang,(1999年),《達姆彈頭及擴張型彈頭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與規範》,台北:台大電機 Maxwell B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