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惟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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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惟訥

大清誥授光祿大夫吏部尚書
籍貫 順天府霸州
族裔 漢族
字號 字敏公,又字端甫
諡號 恭定
出生 天啟三年(1623年)
順天府霸州
逝世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
京師
出身
  • 順治三年丙戌科舉人
  • 順治四年丁亥科進士出身
著作
  • 《郝恭定集》

郝惟訥[1](1623年—1683年),敏公,又字端甫,明末清初政治人物,順天府霸州(今河北省霸州市)人。[2]

生平[编辑]

郝惟訥之父郝傑為明崇禎年間進士,後仕清,官至戶部侍郎。惟訥於清順治三年(1646年)中舉人,次年聯捷進士。授官刑部陝西司主事。歷任福建督粮僉事、通政司右参议、太仆寺少卿、大理寺卿、户部右侍郎、户部左侍郎等職。康熙四年(1665年)升都察院左都御史。康熙五年至十一年(1666至1672年),歷任工、刑、禮、戶、吏五部尚書。康熙十九年(1680年)因丁憂免職。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守喪結束,重返京師,未幾授官而卒。諡恭定[2]

著作[编辑]

有《郝恭定集》、《永言录》等传世。

註釋[编辑]

  1. ^ 《清史稿》列傳作“維訥”,但書中他處提及其名時均作“惟訥”。其墓誌銘及《明清進士題名碑錄》亦作“惟訥”。
  2. ^ 2.0 2.1 《清史稿·卷264·列傳五十一》:郝維訥,字敏公,直隸霸州人。父傑,明崇禎進士。順治初,授行人,遷戶部給事中。迭疏請開經筵,祀闕裡,廢斥諸臣才堪錄用者量予自新,朝賀大典內監不得入班行禮,俱下部議行。累遷戶部侍郎。卒。
    維訥,順治四年進士,授刑部主事,再遷郎中。七年,出為福建督糧道僉事。師下漳南,糧運多阻,維訥督米二萬石浮海達泉州以濟軍。巨盜張自盛犯延、卲,徙維訥權延建卲道,設方略,用間散其黨,自盛就擒。尋署按察使,謝苞苴,絕羨耗。舉卓異,復用孫承澤、成克鞏薦,十一年,召授通政司右參議。累遷大理寺卿。十三年,擢戶部侍郎,調吏部。十六年,丁父憂。服闋,起戶部侍郎,復調吏部。
    康熙三年,典會試,尋擢左都御史。維訥以開國二十餘年,南徼初定,民困未蘇,疏言:「天下大弊在民窮財盡,連年川、湖、閩、廣、雲、貴無不增兵增餉,本省不支,他省協濟。臣觀川、湖等省尚多曠土,若選綠旗及降兵精銳者隸之營伍,給以牛種,所在屯田,則供應減而協濟可以永除,閭裡無追呼之困。」又疏言:「巡按既裁,地方巡視責歸督撫。督撫任重事繁,出巡動逾旬月,恐誤公務,況騎從眾多,經過滋擾。至屬官貪廉,閭閻疾苦,咨訪耳目,仍寄司道。請嗣後事關重大者,仍親身巡察,餘概停止。」又疏言:「山西、山東等省偏旱,發帑賑濟,聖恩至為優渥,特窮鄉僻壤恐難遍及,惟蠲免錢糧,率土均霑實惠。但田有田賦,丁有丁差,前者被災地方,例多免糧不免丁;其有丁無田者,反不得與有田之戶同霑恩澤。請丁銀均如田糧分數蠲免。」又疏言:「貪吏罪至死者,遇赦免死,並免交吏部議處。此曹饕餮狼藉,未可令其復玷名器,貽害地方。雖新例赴部另補,貪殘所至,播虐惟均。請敕部定議,凡贓款審實者,遇赦免罪,仍當奪官。庶官箴可肅,民害可除。」皆下部議行。
    五年,遷工部尚書,調刑、禮二部。八年,調戶部。疏請停督撫勘災,申禁圈取民地,並得旨允行。十一年,調吏部。時兵興開捐納,正途日壅,維訥為斟酌資格,按缺分選,銓法稱平。十八年,給事中姚締虞請寬免科道風聞言事之禁,下廷臣議,維訥謂:「言官奏事,原不禁其風聞。但風聞奏參審問全虛者,例有處分,否則慮有藉風聞挾私報怨者,請仍照定例行。」從之。
    維訥領吏、戶二部最久,法制多經裁定。凡事持大體,遇會議、會推、朝審,委曲斟酌,期於至當。敷奏條暢,所見與眾偶有同異,開陳端緒,不留隱情,上深重之,往往從其言。十九年,遭母憂。服闋,詣京師,未補官,卒,謚恭定。

參考文獻[编辑]

  • 趙爾巽等. 《清史稿》. 中華書局點校本.
  • 王熙.《光祿大夫吏部尚書諡恭定郝公惟訥墓誌銘》. 《碑傳集》冊2卷18,頁246-253.

延伸阅读[编辑]

[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清史稿·卷264》,出自趙爾巽清史稿
官衔
前任:
黃機
禮部漢尚書
康熙七年八月戊子-康熙八年四月己丑
(1668年9月27日-1669年5月26日)
繼任:
龚鼎孳
前任:
黃機
戶部漢尚書
康熙八年四月己丑-康熙十一年二月丁亥
(1669年5月26日-1672年3月9日)
繼任:
梁清標
前任:
黃機
吏部漢尚書
康熙十一年二月丁亥-康熙十九年十一月癸酉
(1672年3月9日-1681年1月7日)
繼任:
黃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