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如雯殺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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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如雯殺夫案是指1993年10月27日發生在臺灣的一起刑事案件,鄧如雯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最後殺害了丈夫,在受審過程中,受到婦女團體的支援,最後被判刑三年。並促進《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998年6月24日立法通過,使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法保護令的國家。

[编辑] 事件經過

鄧如雯母親遭到林阿棋強暴住院,又強暴到院看護母親的鄧如雯,鄧如雯因此懷孕[來源請求],當時民風保守,並在有力人士斡旋下[來源請求],鄧如雯嫁給了強暴她的林阿棋,婚後鄧如雯卻長期遭受丈夫暴力對待,所生的兩個小孩也經常林阿棋的毆打。鄧如雯曾逃回娘家,但卻導致娘家更遭受林阿棋的破壞,甚至鄧如雯父親被林阿棋吊起來打。她曾向警方求助,但當時的法律觀念為「法不入家門」,無法給鄧有效保護。

鄧如雯受不了長期虐待,最後先用鐵槌再用水果刀殺害了林阿棋。事發之後,鄧如雯立刻打電話給她的親戚(小姑),請他們代為自首報案。

1994年,刑事部分板橋地方法院一審法官於本案進行調查完成後,因鄧如雯與其小叔通姦之說查無實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衡量鄧如雯婚後之處境及殺夫時之心理狀態,判決鄧如雯以義憤殺人之行為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民事部份法官則以其身陷囹圄,不便行使親權為由將子女判由二伯為子女監護人。方時報紙僅以小篇幅報導,社會視其僅為一婦女不堪長期受暴而殺夫之尋常案件,而未對此案予以關注。婦女團體等社會團體聲援上訴,並要求仿照美國羅瑞娜Lorena Bobbitt)閹夫案,讓鄧如雯接受精神鑑定,同年於台灣高等法院之刑事二審程序,三軍總醫院精神科出具鄧女案發當時精神極度耗弱鑑定證明,法官認符合精神耗弱條件,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同時期世界婦女高峰會議於台北舉行,此案剛好被不少婦女團體討論,報紙亦大篇幅報導,社會開始正視家庭暴力問題。民事部份,經由庭外和解,二伯將小孩歸還鄧如雯。服刑一年半後鄧女假釋出獄。

另由於林家有大筆財產,故有人[谁?]質疑鄧如雯殺夫動機不單純。然以林阿棋生前便給予其大筆財產,及此案發生後至今鄧如雯仍未動用林阿棋所授予之財產來看,鄧如雯殺夫與財產因素無關。

出獄後,鄧如雯改易名字,與其母及子女遷離臺北。而林阿棋之二哥則深信林阿棋係愛鄧女而死,且鄧女之殺夫行為必有外人協助,並深盼鄧女能至林阿棋之埋葬地點上香[來源請求]

[编辑] 事件影響

在傳統華人社會中,婚姻與家庭暴力問題觀念主要為「法不入家門」及「清官難斷家務事」,1990年開始,台灣學者及婦女團體積極對此議題進行考查,並成立「庇護所」此類中途之家,保護家暴受害者。1993年發生之鄧如雯殺夫案,引起更多人重視家庭婚姻暴力問題,這些婦女團體更參與《民法親屬編]》、《性侵害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修訂。

1996年,正當相關法令仍處於修正階段時,台灣社會又發生彭婉如命案,立法院遂於1998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

[编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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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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