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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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合一詞最早出現在《左傳●定公十年》:「且犧象不出門,嘉樂不野合。」意思是奏樂於郊野。《史記˙卷四十七˙孔子世家》:「紇與顏氏女野合而生孔子。」是指不合禮法的婚姻。野合亦指在曠野中交戰。見《後漢書˙卷八十九˙南匈奴傳》:「良騎野合,交鋒接矢。」另《後漢書·鮮卑傳》載:「此春季大會,洗樂水上,飲宴畢,然後婚配。」故在後漢書中野合並無男女茍合的意思,亦即東漢以前野合之意與現代解釋並不相同,1974年文革批孔後故意將史記中野合之意作虛偽表示藉以抹黑孔子。

「野合」一詞最早見於《史記·孔子世家》:「紇與顏氏女野合而生孔子」。此處「野合」的意思,主要有三種解釋﹕

  1. 中國古代禮儀认为结婚生育的合適年龄,男性应该在16至64岁之间[1],女性应该在14岁至49岁之间。凡是在这个范围之外的都是不合礼仪的,孔子的父親叔梁紇迎娶顏徵在時已72歲,故称之为“野合”。[2]
  2. 有說顏徵在屬賤民階級,叔梁紇卻是士大夫,迎娶於禮不合,故稱「野合」。
  3. 亦有指司馬遷只是說叔梁紇和顏徵在野外交合(這是一種古代習俗[3]),故稱之「野合」。

參考條目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1. ^ 张守节,《史记正义》注释:“男八月生齿,八岁毁齿,二八十六阳道通,八八六十四阳道绝;女七月生齿,七岁毁齿,二七十四阴道通,七七四十九阴道绝。婚姻过此者,皆为野合。故家语云『梁纥娶鲁之施氏,生九女。乃求婚于颜氏,颜氏有三女,小女征在』。据此,婚过六十四矣。”
  2. ^ 司马贞,《史記索隱》注释:“家语云:『梁纥娶鲁之施氏,生九女。其妾生孟皮,孟皮病足,乃求婚于颜氏徵在,从父命为婚』。其文甚明。今此野合者,盖谓梁纥老而征在少,非当壮室初笄之礼,故云野合,谓不合礼仪。故论语云『野哉由也』,又『先进于礼乐,野人也』,皆言野者是不合礼仪耳。”
  3. ^ 歷史中記載的兩性野合觀[失效連結]